二 回回人土地的四种来源

元时外来入籍的回回人也将农业耕种作为承载人口不断增加的生产方式,是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土地是农业社会重要的生产资料,回回人来华面临的重要问题:一是获得土地的所有权,二是由所有权派生的经营权或使用权。原始野蛮社会往往是通过劫掠获得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但元时一部分回回人利用其经济实力和聪明才智获得了较高的政治地位,同时,这种较高的政治地位也惠及更多的回回人,使更多的回回中产阶级和平民获得了土地。在这一时期,回回人主要通过政府安排屯田、赡军田、职田和自己购置田产四种方式获得土地的所有权或经营权、使用权。

1.政府安排屯田

蒙古统治者为应付战争需要,很早就实行了屯田。曾任成吉思汗中书右丞相的镇海(有说他是回回人)就是管领屯田事务的一个重要官吏。在他直接管领的一个屯田地区,后来建起了镇海城(亦称海城),是元朝的一个屯田中心和军事重镇。《元史新编·兵志》中记载:“元初用兵征讨,遇坚城大敌如川东、襄阳等处,则必屯田以守之。海内既一,于是内而各卫,外而行省,皆立屯田,以资军饷。大抵芍陂(今安徽省寿县南)、洪泽(江苏省西部)、宁夏(今宁夏黄河以西地区)、瓜州(今甘肃安西一带)、沙州(今甘肃敦煌)、关中泾白二渠(陕西西部地区),因昔人之制,地利不减于旧。”《元史·武宗一》也记载“天下屯田二十余所”。可见,元代的屯田遍及全国各地。政府安排的屯田按照经营主体分为军屯、民屯和犯人屯田。从事屯田的人主要是汉人,但其中的回回人也很多。政府安排的屯田不论其规模、范围还是影响力都很大,本节后面部分将专门述及回回屯田的分布,兹不赘述。

2.赡军田

元朝政府在军制上采用举族为兵的“军户制”,规定:凡是军户,“家有男子,十五岁以上,七十岁以下,无众寡,尽签为兵,上马则备战斗,下马则屯聚牧养”(13)。同时规定,军户男子服军役,其鞍马兵器等装备,皆由军户自行备办。为了使军户有财力购置这些物件,并且在其男丁服役期间,其家属能够维持生活,蒙古政府便规定给探马赤军等军户拨予赡军田,限额四顷,这些地是免税的,若超过四顷,超过部分,则须纳税。(14)因此,元朝的军户,一般也就成了从事农业的农户。在元朝的军队中,服役的回回军人是很多的,他们分别被编入“回回军“、“探马赤军”、“西域亲军”、“色目军”等。此外,也有不少是驿站的站赤户。元朝政府设有“蒙古、回回水军万户府”(15)、“回回炮手军匠上万户府”(16)等机构,并曾多次下令签发“回回军”。如至元七年(1270年),“签诸道回回军”(17),至元八年(1271年),“签西夏回回军”(18)。由于有众多的回回人在元朝军队中服役,作为元朝的军户,他们也就和其他军户一样,成为拥有一定数量耕地的农民。至元十年(1273年),世祖令“探马赤军随地入社,与编民等”(19)。这样,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军户也就变成一般的农民。元朝灭亡后,其军队随之瓦解,元朝军户(包括回回军户)的绝大部分,都变成了普通的农民。因此,元朝所实行的军户制度,使广大回回军户变为民户成为可能,赡军田也成为回回农耕土地的一个重要来源。

3.职田

元朝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对其官吏实行“职田”制度。朝廷认为“风宪之司,牧民之官,职当任重。是以多俸之外,复加之以公田养廉者,务以政重民安也”(20)。按照规定,“官达鲁花赤者,上路俸钞八十两,职田十六顷。下路七十两,田十四顷。散府六十两,田十二顷。上州五十两,田十顷。中州四十两,田八顷。上县二十两,田四顷。中县十八两,田四顷。下县十七两,田四顷”(21)。以此类推,各路府州县的下属官员,如总管、知州、州严、同知、治中、推官、知事、提控牍案等,都有数量不等的俸银和职田。由于这一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而回回人位居官者众多,可见,全国回回职田的总数是相当大的。

在“四等人”的制度里,回回人的政治地位低于蒙古人,但高于契丹人、女真人、汉人、南人。因此,元朝政府在任用官吏方面,对回回人较为优待。至元六年(1269年),元世祖以“随路见任并各投下达鲁花赤,多女真、契丹、汉人”,遂诏令:“除回回、畏吾儿、乃蛮、唐兀同蒙古例许叙用,其余拟合革罢。”(22)又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定拟军官格例,以河西、回回、畏吾儿等,依各官品充万户府达鲁花赤,同蒙古人;女直、契丹同汉人”(23)。至元二年(1265年)二月,诏“以蒙古人充各路达鲁花赤,汉人充总管,回回人充同知,永为定制”(24)。由于回回遍布全国,所以元政府为加强对回回人的管理,从中央到地方都设有“回回令史”、“回回掾史”以及“回回书写”等官员,以协助各地官署处理回回人事务,还设置“回回司天监”、“回回药物院”、“回回炮手军匠万户府”、“回回水军万户府”、“回回国子监学”等机构,在这些机构中任职的回回官员数量很多。据记载,回回人先后在各省任丞相者,有答失蛮(江浙)、合散(辽阳)、沙的(陕西);任平章政事者有:阿散(岭南)、阿散(河南)、忽辛(江西、陕西)、沙不丁(江浙)、乌马儿(江浙)、伯颜察儿(江浙)、兀伯都剌(江浙、甘肃)、马合谋(江浙)、乌伯都剌(江西)、马合睦(江西)、玛穆特(秦蜀)、纳速剌丁(陕西)、素术丁(甘肃)、合散(甘肃)、哈珊(甘肃)、忽辛(云南)、马忽思(云南)、微里帖木儿(江浙、河南)、阿散(辽阳);为左右丞者有:阿里(河南)、蒲寿庚(江西)、买住丁(江浙);为参知政事者有:阿老瓦丁(辽阳)、怯烈(云南)、你咱马丁(河南、江北)等人。(25)以上罗列的仅仅是在各行省中担任主要职务的回回官吏,至于各省的下属及在路、府、州、县任职的回回官吏,他们既有相当数量的职田,又可以利用多余的俸银购买土地,或者利用其职权侵占上地,这就必然要在各地建立起他们的田庄。

元政府规定,职田应当招募“院客”佃种,其收成的分配“依乡原例分收”(26)。这就是说,官吏应当按照本地农村中主佃关系的常例,向佃户征收地租。由于实行这个制度,一方面,元朝政府的回回官吏,同时也就成了地主阶级的成员。回回官吏是伊斯兰教徒,出于宗教活动的需要等原因,其庄园的管理人员和佃户必定也多是回回人,随着他们子孙的繁衍,便会在全国形成无数个分散的回回村庄。元朝灭亡后,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必然会失去官职,这些回回村庄也就和一般的汉族村庄一样了。据调查,新中国成立前,陕西的回回村庄拉家户、宁夏的纳家户、福建泉州陈埭的丁姓大村,相传都是赛典赤·赡思丁的后裔发展形成的回族村庄。

4.回回自置田产

以上三种田产均源自政府规定。在民间,也有不少回回商人或回回人户,通过自行买卖土地获得田产,而且,买卖土地还要缴纳土地税。土地的买卖对于促进土地集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元时,居住在福建的回回人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土地买卖法律程序。20世纪50年代在泉州发现的八件元代地契中,四件为一组,共两组,一组与阿拉伯商人麻合抹卖地有关,涉及买卖土地的“账目”、“卖帖”、“文契”、“给帖”;另一组是与蒲阿友卖地有关。这是难得的研究这一时期闽南回回先民土地制度及其买卖程序、土地价格等的实物资料。现以麻合抹的四则地契(27)为例,说明元时闽南回族先民土地买卖的法律程序。

土地典卖的第一步,是卖地者要向地方长官“陈告”,经调查核确系当事人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发给公据,准许出卖。麻合抹陈告卖地后官府给予的公据这样写道:

皇帝圣旨里,泉州路晋江务据录事司南隅住民麻合抹状告:

“父沙律忽丁在日,原买得谢安等山园、屋基、山地,辟成园,于内栽种花木,四周筑墙为界,及有花园外屋基地一段,俱坐落晋江县三十七都东塘头庙西保,递年立麻合抹通纳苗米二斗八升。原买山园、屋基,东、西四至,该载契书分晓。今来为□□□远,不能管顾,又兼阙钞经纪,欲将上项花园、山地出卖。未敢擅便,告乞施行。”得此,行据三十七都里正主首刘观志等申:“遵依呼集耆邻陈九等,从公勘当得上项花园、山地,委系麻合抹承父沙律忽丁□买□□物业,中间别无违碍,□到各人执结文状,缴连保结,申乞施行。”得此,除外合□□□又字九号半印勘合公据,付本人收执,前去立账。□□亲邻愿与不愿执买,□便□人成交,毕日赉契□□投税,合该产苗依例推收,毋得欺昧违错。所有公据,合行出给者。

至元二年(1265年)九月十一日给

右付麻合抹收执,准此

经官府给予公据,准予出卖以后。接下来就是“立账”,即向亲邻和典主发出是否购买该土地的问询书。麻合抹的“立账”文书中这样写道:

泉州路录事司南隅排铺住人麻合抹,有祖上梯己花园一段、山一段、亭一所、房屋一间,及花果等木在内,并花园外房屋基一段,坐落晋江县三十七都,土名东塘头村。今欲出卖□钱中统钞一百五十锭。如有愿买者,就上批价,前来相议。不愿买者,就上批退。今恐□□难信,立账目一纸,前去为用者。

至元二年七月 日账目   立账出卖孙男 麻合抹

同立账出卖母亲  时邻

行账官牙     黄隆祖

不愿买人姑忽鲁合姑比比姑阿弥答叔忽撒马丁

在以上的“立账”文书中,麻合抹通知亲戚“如愿买者,就上批价,前来相议,不愿买者就上批退”,结果,麻合抹的三位姑姑和一位叔叔都不愿买。因此,买主阿老丁出现后,他们商议好价格,并立下卖契,这是第三步:

泉州路录事司南隅排铺住人麻合抹,有祖上梯己花园一段、山一段、于内亭一座,房屋一间,及花果等木在内,坐落晋江三十七都东塘头庙西,四周筑墙为界,东至孙府山,西至谢家园,南至瑞峰庵田,北至谢家山。又花园西边屋基一段,东至小路,西至陈家厝,南至空地,北至谢家园。因为阙钞经纪用度,将前项花园并屋基连土出卖,遂□晋江县□给公勘据,勘□明白,立帖□问亲邻,俱各不愿承交。今得蔡八郎引到在城东隅住人阿老丁前来就买,经官牙议定时价中统宝钞六十锭。其钞随立文契日一完领迄□□批目,其花园并地基□上手一应祖契,听从买主收执,前去自行经理管业,并无剋留寸土在内。所卖花园、屋基,的系麻合抹梯己物业,即不是盗卖房亲兄弟叔伯及他人之业,并无诸般违碍,亦无重张典挂外人财物。如有此色,卖主抵当,不涉买主之事。所有合该产钱麻合抹户苗米二斗八升,自至元二年(1265年)为始,系买主抵纳。今恐□□难信,立卖契一纸,付买主印税收为用者。

元至元二年十月 日文契

情愿卖花园屋基人  麻合抹

同卖花园母亲    时 邻

引进人       蔡八郎

知见卖花园屋基姑父 何暗都剌

代书人       林东柳

在这一过程中,买卖双方签订和履行书面契约,有利于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利益,并且强调合同内容与形式的规范,契约上写明具体数额、公证人、交易时间、买卖双方的姓名等。

最后,阿老丁买到麻合抹的土地后,向官府办理了纳税过户手续,同时领到了官府出具的契尾:

皇帝圣旨里,泉州路晋江县,今据阿老丁用价钱中统钞六十锭买到麻合抹花园、田地,除已验价收税外,合行出给者。

至元(1265年)二年十月初三日给

右付本阿老丁,准此

至此,麻合抹出卖土地的过程结束。这一组四件的文书,反映了元代土地买卖中完整的法律程序,也是土地所有权转换的法律体现,体现了地主土地私有制的发展。

综上所述,回回人通过对政府给予的招募屯田、赡军田、职田和自己购置田产的经营,推动了回回人聚居地的形成,奠定了回回农业经济的基础地位。元代中期以后,回回人的农业经济已经形成,以至于元朝文书中说:“既是回回人民生农为业,自合守分过日。”(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