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博丹论主权(“经典与解释”第44期)
- 娄林
- 4112字
- 2020-06-26 03:35:00
绝对主权的意义
就与其他类型的共同体之间的关系而言,博丹对国家的发现以及他对政治科学的贡献,有赖于他对王权君主制的长期思考。王权君主制的国家最完满地包含了人类行为中较低的、更具冲突性的方面。这一幸运的君主的位置处于永恒与短暂之间,处于神圣与政治之间。用多少有些相悖的说法来说,绝对性正是这种中间位置的功能之一。王权君主制之所以能够包含,原因在于它也是被包含的;它所以拥有“绝对”主权,原因在于它既不是最高的事物,也不会高于所有事物——尤其不是“权力的终极掌握者”;[12]而且,王权君主制之所以是一个国家的化身,因为它不是终极的独立权力:
我们在定义中一再提到,臣民必须服从王权君主,以此表明只有在王权君主身上蕴含的主权权威,而且,国王必须服从自然法,即依照自然的正义——它的光比太阳本身更加明亮——治理他的臣民、指导国王自己的行动。当君主本身也呈现出服从自然法的面貌,其服从一如他所期待的臣民对他的服从,这才是王权君主制的真正标志。
尽管王权君主不是政府本身,但在这个国家中,君主制同时被统治和统治。君主制为神法和自然法所统治;它又通过将这些法转化为公共规则和政策进行统治。这样,君主制要达成的结果就是
一种最甜美的和谐,伴随着它的,还会有美妙的快乐和幸福,这快乐和幸福祝福着[臣民和君主]。这就是我们追寻的王权的、合法的君主制……(博丹,前揭,页205)
按照博丹对事物的更大的图式的理解,主权只有被包含时才是绝对的。以界定明晰的术语来说,只有王权君主才可以是一个绝对主权。前文已经表明,王权君主——并且只有王权君主——既自由又受到限制。甚至可以说,这个国王之所以自由,是因为他治下的其他人自由。这里之所以不存在被压制的民众,需要持续的、家长式监管的民众,原因在于,他们曾被征服,曾受压迫,有可能成为一个需要警惕的党派。如博丹所论:
幸运的话,领主式君主正义地征服了他的敌对国家,再一次使他们得以自由,并拥有财产;他从一个领主变成国王,并将领主式君主制变为王权君主制。(同上,页204)
其他所有国家,或者日常行为的道德处境,都是分裂、敌对、恐惧和危险的:
骚乱、派系争斗以及内战总是持续不断:是的,有时,贵族制与民主制中对公务职位的争夺,比君主制国家中更为激烈;君主制国家不存在公务职位的争斗、内战,除非在君主死后才可能发生,而那实为罕见的情形。但一个共同体的要点在于,除非在君主制中,否则主权之正当性既不能实现,更准确地说,甚至不能维持,因为在共同体中拥有主权的人只能是唯一一个;如果拥有主权的人是两个、三个或者更多,那实际上就没有任何一个人拥有主权,因为没有人会接受同伴的法律,也不能立法限制同伴。尽管我们可以设想,由许多领主或全体人民组成的机构掌握主权,但是,如果没有一个拥有绝对的主权权力的领袖将他们联合在一起,那么,这个机构便没有真正的根基和支撑。一个单纯的、没有主权权力的护民官无法工作。如果众领主或者众部族是分裂的——实际情况也常常如此,那么,他们肯定会变成互相对抗的武装力量。(同上,页715)
这一段清楚地凸显了“绝对”的意义。所谓绝对,直接、本质地意味着自由。这种独特的自由是人的行动自由,它不会受到一个更高者或对等者的阻碍。这是统一的自由,这种自由状态不会因一个人自身的内在或外在的(without)分裂(division)而减少。外部分裂当然存在;但这些分裂出现在政府和公务员的层面上,而不是在国家的层面上。王权君主之所以是绝对的,是因为他独自处于能够自由行动的位置和处境之中。
博丹对国家-政府的区分,有一个主要的好处,即否定了哲学对政治的标志性的反感。任何政府都产生于政治的分裂,进一步说,任何政府也还要整合这种政治分裂,就此而言,一个理性的、非政治的管理者是不可能的。统治行为中追求统一和秩序的哲学倾向,必定会被阻碍,而这导致的结果,通常是跃向更理性的努力。哲学对不一致的厌恶,很容易导致混淆“政府”和“国家”,那些(暂时)掌握政治权力的人尤其如此。由于这种混淆,驾驭政治活动中不可避免的非理性时,这种非理性就可能得到更多的自由。有些人受到的教导主张,哲学分析所形成的政治科学确定并定义了他们是谁,这样的人就会纵许自己首先从“主权”,然后才从“绝对”主权的方面进行思考。和谐中包含着(政治的)不一致,而上述这种绝对错误的思考方向则丧失了对这种王权的主权知性。美国宪政则回响着这种知性。在《联邦党人文集》第51篇中,普布利乌斯(Publius)必须拒绝引入“一种独立于社会本身的意志”,这种宪政安排已经预见到,通常的政治冲突将会既内在于一个社会,也应该是被包含的(contained)。[13]
在属人的层面上没有阻碍,并不意味着不被包含。王权君主处于这种唯一“绝对”的处境或状态之中——他自由地受到约束。这就是说,王权君主之所以受到约束,是因为他自由地选择被约束。这种选择的基础是知性;明确地说,这种知性所理解的内容是,“共同体的国家”为神法与自然法所包含。神法和自然法是真正高于王权君主的事物。它们高居其上,统治着这个“绝对”的统治者,正如君主居于人民之上而对他们进行统治。这是一种文雅的统治,并以这种方式把可能的危险包含在内。这就是说,在这种统治中隐含着可能的危险,这些可以被包含在内的危险表明,这种统治的温和与文雅并不过度。博丹因此考察了领主式君主制的一个可能的优势:
领主式君主制比王权君主制更持久的原因在于,它更具威严,它的臣民并不拥有他们的生命、财物和自由,这些东西为通过正义战争征服他们的主权君主所拥有;领主式君主制消磨了臣民的勇气,奴隶进而承认自己的奴隶位置,谦卑、低下,拥有所谓的低劣的、卑微的心。相反,在一个王权君主制中,人人生而自由,是他们自己财物的主人,如果有人想奴役他们,或取走属于他们的东西,他们将不会接受,而会轻易地进行反抗。他们秉承高贵的心灵,在自由中成长,不为奴性所缚。(博丹,前揭,页204)
正如王权君主自愿受更高的法约束,王权君主制中自由的个人也同样臣服于国王。每一个人都处于自由臣服的状态,拥有正确地、恰当地属于他的东西。
“自由臣服的状态”的观念进一步明晰了“绝对”的意义。如前文所言,“绝对”的本质意义是“一种自由的状态”。在一个包含性的宇宙中,这种状态依赖于两个紧密关联的概念:“被豁免(being absolved)”和“豁免(absolution)”。从一个自由人层面讨论王权君主的处境之前,应首先考虑的情形是个别臣民的豁免问题,此即某种“绝对”状态。他评论道:
某个臣民可能得到豁免,免受共同体所有的法律、惯例、习俗以及地方法令的约束,然而这个臣民既不是君主,也不拥有主权。我们以庞培(Pompey the Great)为例。在护民官伽比尼乌斯(Gabinius)的请求下,罗马人民通过了一项十分明确的法令,使庞培获得了五年内免受所有法律约束的豁免。在这段时间里,他被赋予非凡的力量去对抗海盗;……然而,虽然他被免除一项、多项甚或所有法律的约束,但他永远隶属并服从于拥有主权的人:尽管他已被永远免除了国家所有法律的约束。(博丹,前揭,页90-91)
如果要用一个相应的术语描述这个例子,庞培将会被称为一个“绝对的臣民”(absolute subject),即一个暂时免除所有法律限制的臣民,但他仍然处于主权者的命令之下。
王权君主的处境与一个被豁免的因此而是“绝对的”臣民的处境,有几分不同。博丹区分了“绝对”和“主权性的”这两个术语,这样,我们就可以极为充分地理解王权君主的处境,正如博丹这句具有标志性的句子所言:
人民赋予国王的这种极其强大权力,或可称为绝对的、主权性的,因为除了神法和自然法的命令之外,它不附带任何条件。(同上,页89)
王权君主在下述的精确意义上可谓是绝对的:他已经被豁免了,即免除了所有实定的人法(positive human law)。就其与神法、自然法以及人法的联系而言,这种对主权的“绝对”状态的完整表述也合情合理:
如果主权君主能够免受先王法律的约束,那么他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对他的约束就更加微不足道。因为虽然一个人也许会从其他人那里接受一项法律,但本质上,一个人不可能对自己加诸一项法律,就像命令一个人不可能完全依据自己的意志行事……正如教会法学者所言,教宗永远不会自缚双手;同样,主权君主也不能自缚双手,即便他愿意这么做……在律令或法律的结尾,我们常会看到这么一句话:因为它令我们无比欣喜(Quia sic nobis placuit)。这有助于我们理解主权性(拥有主权)的君主制定的法律,即使它们基于其他精粹深刻的理由,但最根本的立法理由仍来源于君主自身纯粹的、直率的善良意志。但所有世俗君主和人民都应服从神法或自然法,无权抵触,除非他们想背叛神圣权威,与上帝对抗却不感到有罪责。在上帝的大能之下,世上所有君主都应勒马俯首,以示畏惧和崇敬。(同上,页91-92)
王权君主是绝对的,或处于一种豁免的状态,这是他拥有主权的条件之一。这种情形只可能发生在王权君主身上。其他任何一个“共同体的国家”中,武力都以正义或非正义的方式夺取了权力;或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体认为他们本身平等,因此“没有人会接受同伴的法律,也不能立法限制同伴”。王权君主制这一乐曲的主音或主题,是自由和臣服的意愿:
如果赋予他的绝对权力是纯粹的、直接的,而没有通过地方行政官、政府官员或者军尉,或其他形式的代表的名义,那就可以确定,这个人可以称自己为主权君主。因为人民已经自愿放弃(delaisser),并把自己交托于主权权力之手。所有的权力、权威、特权以及由此而来的主权,都转让给了他。正如一个人将财产作为礼物慷慨地赠送给另一个人,就此而言,这是一种不附加任何条件的绝对赠与。这类王权法律规定:人民将所有权力让渡于他。(同上,页88)
要充分理解王权君主的绝对主权,不妨借助“完整”(complete)和“补足”(complement)这两个概念,二者都源于拉丁语动词complēre[填充]。王权君主与人民相互补充。王权君主不受现存实定法的约束,自由地统治;人民相信王权君主的政治仁善,自由地臣服于君主的统治。分开来说,双方都是共同体的一部分;合而言之,他们令共同体完整,我们也有理由说,他们构建了共同体的“国家”;在这个意义上,国家“填充”了共同体;这一填充不是借助权力、财富或民众,而是通过相互的尊重或尊敬。这种尊敬充满了自由人的特征,这些人已经选择了承认限制,在这些限制之下生活,并把这些限制包含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