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博丹论主权(“经典与解释”第44期)
- 娄林
- 1835字
- 2020-06-26 03:35:00
王权承诺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君主比他的臣民更自由。在包含性的道德秩序中,这意味着他要受更多的约束。这就是说,王权君主是建立相互尊敬的典范及最初起点。主权君主不受也不可以受实定法的约束,但是,他要受到对一个更高的神圣权力的誓约约束,并且也受任何他可能订下的契约约束。博丹在这一点上的推论,指向了王权君主制的实践的道德状态(status),即王权君主制的国家:
我们或许可以援引关于政体(estate)的另一条规则,即主权君主要受其签订的契约约束,不论另一方签约人是其臣民或异邦人,因为他是相互达成共识并具有义务的臣民的担保人;那么,是否有更充分理由说明,他应施行正义,并且有义务持守信用和遵守与他人订下的承诺?……君主的承诺可以从两方面来说:一方面涉及自然正义——君主必须信守正义承诺;另一方面,涉及君主自身的诚信,如果君主的诚信受到了贬损,那么,他是否应该信守承诺?因为对所有臣民来说,君主是所有臣民的正式的担保人;没有比君主失守他的誓约和承诺更可恶的罪行。关于君主的许诺问题,依据正义原则,法律授予主权君主的自由要比他的臣民更少。(同上,页106)。
在这种现实的日常处境中,正是承诺包含着王权君主。这是一种荣誉;但是,它更是生动的忠实诚信的例子,由此激励他人效仿。对博丹来说,人民的忠诚极其依赖君主的忠诚。
由此来看,在授职或加冕仪式上宣誓当然没有问题。但实际上问题重重。我们能够理解,博丹坚持并详尽解释了,王权君主不应发誓遵守现存法律,并且依照“绝对”主权的逻辑,他也不能这么做。他免受这些法律的约束,即使准确来说,他并不“处于这些法律之上”。那么,还有一个关于君主荣誉的问题:
君主的言辞应被视为神谕;如果他的臣民贬低君主,比如说,除非君主发誓,否则就不信君主之言,那君主也就丧失了威严。(同上,页93)
对誓约的第三个反对来自关于君主绝对荣誉和忠诚的假定。作为一个符合预期的王权君主,由于受到神法与自然法的约束,他会为了共同的善而施行正义,并据此行动。所以,我们还可以充分证明,君主的责任对他是一种限制和约束,故而在他的责任之上就不能再附加任何东西。
实际上,这三种反对意见可以总结如下:发誓具有误导性。它似乎以某些方式约束君主,而君主本不应受此约束。知性、实践智慧和正确的判断力是王权君主的灵魂状态的本质。宣誓是促成还是扰乱了这种状态?博丹没有清晰地处理这个问题,但他的含蓄回答是肯定的。他举出一些王权誓约的例子,它们如此开头:
我……禀受上帝的恩典成为国王……在就职这一天,我在上帝和他的圣徒前承诺……
我以全能上帝之名起誓,承诺公正合宜地统治我的臣民……
我……向全能上帝起誓……(同上,页94)
博丹不赞成后面这种誓约,不是因为它的起誓对象是上帝,而是因为它太“精确”,承诺
遵守所有的法律、自由、公共的和私人的特权……:这种誓约的形式不具王权权威,而是一个平庸君主的条件,这样的君主泯然众人,只是共同体的某个首领而已。(同上,页94-95)
博丹的反驳表明,王权誓约是对主权与上帝的关系的承认。这是一种从属关系。王权君主不是“其他人中”的一人,他是处于他的所有国民与上帝“之间”的唯一一人。他不是“众人的领主”,而是“这些人的王”。王权君主承诺服从法律,这些法律适用于那些根本上服从上帝并有意识服从上帝的人。一旦违反了这些法律,就必然会破坏王权君主的状态——即王权君主的国家。换言之,这一从属关系是对王权君主制的持续考验。它决定了君主是否拥有主权性的知性,是根本地、整体性地拥有,而不是纠缠于统治的细枝末节。宣誓是这一考验的开始。暂且将君主制的华服冠饰摆在一边,君主参与就职仪式的方式显示出他是否具有这种知性。总之,誓约是王权君主制的起点。
誓约暗含了一个非常高的标准;或者,用博丹的术语体系内恰切的用词来说,它表示“上帝的恩典与善”所赐予的天赋。如前所述,如果上帝赐予这些天赋,“我们敬他为一位好君主,视他为从天堂降临到地上、降临到我们中间的一位神”。这种国家并不是由知性不足的人主政的普通政府。博丹最本质性的要点在于,这种国家是王权君主制的非凡状态。只有得到这些天赋——由君主忠诚地保持和施行的天赋,主权才可能是绝对的。王权君主所在的人世坏境和他得到的天赋相比,同样重要。尽管这样说似乎是个悖论,但只有在大多数方面极能自我管理的自由人,才可以接受并认同王权君主制。以终末论的术语来说,尘世的天国——或者说某种近似物,不是为小人和罪人而存在。如我一再强调的,绝对是自由;而自由为那些不滥用它的君主和人民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