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险公司业务及其分类

保险公司业务可以分为两大类:①保险及相关服务业务。传统保险公司主要销售保险产品,提供风险保障服务。今天,为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保险公司除为客户提供保险保障服务外,还提供投资理财服务和相关的管理服务等。②保险资金投资业务。即利用所积累的保险基金进行投资,使其保值增值的业务,是建立在承保业务基础上的派生业务。

(一)保险及相关服务业务

保险公司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可分为风险保障服务、储蓄或投资服务、商品或其他服务。

1.风险保障服务

风险保障服务即销售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建立保险基金,并对投保人负有合同所约定的赔偿或给付责任。作为保险业务核心的风险业务可以解释为:损失分布从投保人到保险人的转移。投保人通过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来获得保险人对其所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损失的经济保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当投保人和保险人都认为该业务对自己是有效用的,即效用大于负效用时,有偿风险转移才可能实现。

投保人方面,效用是通过转移损失分布,或由此形成的风险状态的减小,或生存安全的提高而产生的。负效用是由支付固定的保费形成的。为了使投保人把风险转移看作是有效用的并在市场上寻求风险转移,对风险转移获得的效用的评价必须高于因支付保费而形成的负效用。因为效用关系到主观价值,原则上投保人必须是厌恶风险的,因为包括补偿企业营运成本在内的总保费,通常都超过损失分布期望值。

在保险人方面,效用是通过保费收入产生的。负效用由接受损失分布,同时承诺在风险事故发生时提供保险偿付引起。计算的基础是所接受的损失分布的特征,即损失分布的期望值和分散程度。保费的计算通常很少考虑单个保险损失分布的分散程度,考虑更多的是单个损失分布对保险总量的总损失分布分散程度的影响。单个保险损失分布归入所有保险损失分布的总量中,使得保险企业由于风险的集合平衡相对于投保人而言面临危险较小。

当保险人对接受保费的效用评价高于接受风险的负效用时,它就会接受损失分布。在这种情况下,它期望通过接受业务为完成企业目标作出贡献。保险人根据主观的观念,并考虑现有的保险业务量而对效用值做出决策。因此有些保险人肯接受某些风险,而有些保险人则不肯。

2.储蓄或投资服务

在一些保险合同中,风险保障服务常常和投资服务紧密联系在一起。投资服务在保险合同中经常表现为储蓄业务、保证或不保证投资收益的投资业务等。在一些保险分支中,风险业务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是与储蓄业务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如在长期寿险合同中,虽然被保风险损失随着时间而提高,但投保人支付的保费是固定的,这就是一种类似储蓄的过程。在这个险种中,生病和死亡的风险是随着被保险人年龄的增加而趋势性上升的。如果约定在较长的合同期内保费是不变的,保险人支付的风险保费与损失期望值相比开始时较高、以后较低,开始时所支付的保费储存在保险合同准备金里并计息,以后不足的保费则通过启用保险合同准备金进行平衡。在此过程中,固定的风险保费与随时间过程提高的损失期望值之间的平衡,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也是与风险保障业务融合在一起的。其他带有储蓄业务的保险分支有:意外事故保险(风险业务)与储蓄过程组合的保费偿还型意外事故保险以及一些较小的财产保险分支,如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此外,投资型保险合同除提供风险保障服务外,明显地为客户提供投资理财服务。如分红保险是保险公司将实际经营生产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险单持有人进行红利分配的人寿保险品种。相对于传统保障型的寿险保单,分红保单向保单持有人提供的是非保障的保险利益。如投连险等投资型保险产品为投保人提供更为明显的投资理财服务,保费的一部分放在单独的账户进行投资,并单独计算投资损益,其投资收益归属于投保人。

3.商品或其他服务

保险公司还提供第三方服务,为其他团体或其他保险公司提供风险咨询、理赔、投资或其他服务,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以及保险公司为企业团体保险计划、政府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第三方管理服务,这些服务没有转移明显的保险风险和投资风险,且可以与保单分离,单独销售。

(二)保险公司投资业务

投资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将其积累的保险资金进行运用,使其保值、增值的活动。投资业务与保险业务是紧密关联的。第一,通常保费都是在每个保险期间的期初预先付款。在保费收入与偿付额支付之间存在的时间差,保险公司可将已有货币存量用于投资业务。从保险公司角度来看,出于盈利的目的,不应当把这种预先付款的保费形成的外来资金只以无收益的流动资金的形式储备,而应当转化为能带来收益的各种投资形式。第二,保险产品如果具有储蓄性或投资性,保险人为了能够履行义务,必须要通过资金运用至少实现他所许诺的利息付款,此外还要实现预先规定的对“超利息”部分进行利润分配。所以保险人要把收款进来的保费或投资款用于可带来收益的投资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