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赔付成本的确认

(一)理赔的程序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支付保险金的义务,这一义务的履行,称为理赔。理赔的程序是:

1.出险通知

出险通知是指保险标的出险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信息,实际上就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报案。出险通知标志着理赔活动的开始。

2.确立赔案

保险人在收到出险通知后,应立即查抄单底、审核保险单副本,将报案登记的内容与保单副本的内容详细对照,审核保险单是否依然有效,被保险人的名称是否相符,出险日期是否在保险责任期内,受损物是否是承保标的等内容,从而确立赔案是否成立。

3.现场查勘

保险公司在受理赔案后,应派人到事故发生地点进行调查,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实际损失的数额,作为理赔时的依据。

4.确定保险责任

依照保险合同及相应的证据,确定保险人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和数额。

5.支付保险金

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二)赔付成本的确认方法

保险产品最主要的服务成本为保险赔款或给付。保险赔款或给付等成本费用在最后皆为实际成本,但是部分保险理赔个案耗时较长,未能于会计期间内完成,为承担未结赔案的保险责任,要提取相应的赔款准备金,即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已发生而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是为满足未了赔案的未来保险金支付和理赔费用的需要。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当期发生的赔案即使尚未支付赔款,也应作为当期的赔付成本,故为本期已发生但尚未支付赔款的赔案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是赔付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关保险赔款成本的确认时点,一般说来有赔案发生时确认、确定保险责任(即确定应支付赔付金额)和支付时确认三种。采用赔案发生时确认这种方式可以贯彻权责发生制原则,但难以做到;确定支付赔付金额时确认,事后有应付赔款账户销账的麻烦;支付时确认,即按收付实现制确认赔款成本,无法及时反映损益,但可以简化核算手续。

过去长期以来我国在实务上采取联合基础,平时不注意反映损益,多采用赔付时确认,期末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本期未决赔款准备金和上期未决赔款准备金之差)将平时按现收现付制核算的赔付成本调整为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见公式(4-1):

在支付保险金时确认赔付成本的方法下,未决赔款准备金包含已决定支付但尚未支付的赔款。

现在按照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25号——原保险合同》第18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的当期,按照确定支付的赔付款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应当在实际发生理赔费用的当期,按照实际发生的理赔费用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在确定支付赔付款这个时点确认的赔付成本仍然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还是需要在期末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将平时确认的赔付成本调整为权责发生制下的赔付成本,只是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不再包含已决定支付而尚未支付的赔款。在2006年颁布并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下,应设置“应付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在确定支付赔款而尚未支付时,借记“赔付支出”,贷记“应付赔付款”;实际支付赔款时,借记“应付赔付款”,贷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表4-1说明了两种方式的不同之处。

表4-1 确定支付赔付款和支付赔付时确认的会计处理的比较

在确定支付赔款时确认赔付成本方法下,上述(4-1)的公式变为:

由于上期的未决赔案在本期一部分已结案并已确定支付赔款,另一部分在本期仍未结案。因此,上期提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在本期可以分解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为以前各期未决赔案在本期确定支付的赔款;另一部分是为以前各期仍未了结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所以上述公式即:

那么:

公式(4-3)和(4-4)说明为什么通过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转差,就能将平时按现收现付制核算的理赔成本调整为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即公式(4-3)和(4-4)是公式(4-2)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