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非寿险原保险业务赔付成本的核算

一、保险公司赔付成本的内涵

非寿险赔付成本是指财产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因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或发生意外伤害、疾病,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单持有人赔款及处理保险事故的相关费用支出。

(一)通常赔付成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直接赔款

非寿险业务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保险事故损失而支付的赔款。

2.理赔费用

在赔案发生后保险公司为查勘理赔、处理赔案所发生的费用。理赔费用是为处理赔案发生的,同时理赔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保险赔款和保险给付的高低,可视为保险赔款或保险给付的组成部分。

按是否与赔案直接相关,可分为直接理赔费用和间接理赔费用。

(1)直接理赔费用是指直接与某一赔案相关的费用,能够直接确定为该赔案的费用。直接理赔费用包括因为进行某一赔案的处理而发生的下列费用:聘请专家或专业机构的费用、律师和诉讼费、损失检查费、公估费、打假奖励费、配件价格查询费、救助担保手续费、理赔查勘人员差旅费以及其他直接费用。拒赔案件、零赔付结案案件和向第三者追偿的理赔费用列支相关的直接理赔费用。

(2)间接的理赔费用是指与特定赔案无直接关系、无法直接归属于某一特定赔案的理赔费用。保险公司对于赔案的处理,不但有上述赔案发生后处理赔案时所发生直接必要的费用,为了服务客户均在公司内设有理赔部门和理赔人员,这些部门及理赔人员的设置均会发生维持费用,如理赔人员薪酬支出和办公费用,这些维持费用与每一赔案原则上应视为无直接关系。此外,理赔部门还可能发生除直接理赔费用外的理赔查勘费用,这些费用包括车辆使用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不能准确分清到每一赔案,故计入间接理赔费用。

(二)赔付成本费用的抵减

1.追回的已给付保险金

在保险理赔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发生某些错赔或骗赔案件。一经发现,要认真查处并追回已支付保险金,并冲减相应的理赔成本。

2.损余物资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受损后,在多数情况下不是全部灭失,而是部分受损,还具有一定程度的价值。一旦保险公司履行了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义务后,就拥有了对保险标的残余价值所有权。保险人承受的保险标的残余价值应作为赔付成本的抵减项。

3.追偿款

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事先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支付赔款,与此同时,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从投保人处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由此而追回的价款就是追偿款。追偿款是对赔付成本的一种抵减,不应作为收入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在追回的已给付保险金、处置损余物资和向第三者代位追偿时,发生的费用,应作为理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