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非寿险合同的分类

(一)一年期及一年期以下的保险

非寿险最典型的形式是以一个日历年度为保险期限的保险,如火灾保险、汽车保险、船舶保险、责任保险、意外伤害险等标准保单。这类保险一般假定纯保费及附加费用预定支付,且平均于保险期间。

营业保费=纯保费的现值+承保费用+契约维持费用现值+预期利润现值

此外一年期以下的保险还包括保险期限短于一个日历年度的保险,如旅行平安保险等。其保费计算的方法有两种:

(1)日数比例法。保费的计算公式是:

(2)短期费率法。保费计算公式是:一年期保费金额×某一短期费率

公式中某一短期费率又称为某一短期折算率。例如,旅行平安险可根据旅行天数拟定折算率,1天、7天、15天、1个月……,折算率分别为5%、8%、10%、15%……

(二)连续一年期的短期性保险

保险业者为节省承保费用及取得较大量可运用资金,将连续数个“一年期保险”以一张保险单承保,此种保险就是“一年期”长期化保单。如长期火灾保险。这种保险本质上仍然为短期性保险而非长期性保险。

长期化保单一般预收数个“一年期保险”的保费,即将所预缴数个一年期保险的保费分别贴现为承保时的现值,并将各年度的现值加总而形成向被保险人一次收取的保费。

这种保险在本质上明显地属于一年期保险,实务上以按期收取保费较为公平,其保费的拟定与一年期保险相同。但如果以趸缴方式收取保费,则按长期化保单处理较为适宜。

(三)保险期间长于一年期的保险

例如工程保险,工程期长达数年,每一工程期为一个独立的承保风险期间,不容分割,必须全期承保。

此种保险若暂不考虑会计年度损益权责的划分,其保费计算的公式与一年期保险没有差异。只是一年期保险由于保险期间短,实际风险与预期风险不会有太大差异,且在保险期间风险平均分布。而这类保险期限长,风险在保险期间难以平均分布,未来损失难以估计,保费的计算可能依据合同内容存在很多变动性因素,既要考虑整个工程期中风险的变化,又要考虑利息率的因素。

保险期间长于一年期的长期性财产保险业务,如长期出口信用险、长期工程保险、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在保险期间风险分布不均,风险很难按核算期间进行分割,而且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事故很难预见,致使其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现有精算条件下难以准确计算,因此2006年前的会计制度要求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即实行多年期结算损益的方法,结算年限为3年、5年不等,根据业务性质来决定。但按业务年度核算损益的方法有其难以消除的缺陷,故目前企业会计准则主张将按业务年度核算损益的方法改为按会计年度核算损益,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通常在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下设长期责任准备金明细科目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本章主要介绍典型的非寿险——一年期以下短期性保险业务的会计处理,至于连续一年期的短期性保险、保险期间长于一年期的非寿险,其会计处理方法与典型的短期性保险接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