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金融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假设、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和核算基础

一、金融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假设

会计的基本假设是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前提,是会计人员为了实现会计目标而对会计核算所处环境进行的合理的假设。金融企业会计的基本假设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假设。

(一)会计主体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工作为其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会计主体是企业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在会计主体假设下,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反映企业本身从事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明确界定会计主体是开展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工作的重要前提。

(二)持续经营

持续经营是指在可预见的将来,企业或会计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将无限期地延续下去。也就是说,企业或会计主体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进行清算。在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企业在会计信息的收集和处理上使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才能保持稳定。

(三)会计分期

会计分期是指将企业持续不断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为一个个连续的、间隔相同的会计期间。会计分期的目的是将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为连续、相等的期间,据以结算账目、编制会计报表,从而及时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相关的企业财务信息。会计期间的划分对于确定会计核算程序和方法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四)货币计量

货币计量是指会计主体在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以货币为计量单位,反映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货币计量为假设,可以全面反映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有关交易事项。我国的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一般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会计报表时应折算为人民币。

二、金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一)客观性

客观性是指金融企业会计核算应该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客观性具体包括真实性、可靠性和可验证性三个方面。

(二)相关性

相关性是指金融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进行评价或者预测。相关的会计信息还应当具有预测价值,有助于使用者根据财务报告所提供的会计信息预测企业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三)可比性

可比性是指金融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具体分为纵向可比和横向可比。横向可比是指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纵向可比是指同一企业对于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企业会计政策确需变更的,其相关情况应当在财务报告附注中说明。

(四)及时性

及时性是指金融企业对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延后。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过程中贯彻及时性,就是要求及时收集会计信息,及时对经济交易或事项进行确认或计量,及时将编制的财务报告传递给财务报告使用者,便于其及时使用和决策。

(五)明晰性

明晰性是指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这就要求金融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必须做到会计记录准确清晰,凭证填制和账簿登记应当合法有据,账户对应关系清楚,文字摘要完整。会计报表应做到项目完整、数字准确、勾稽关系清楚。

(六)谨慎性

谨慎性是指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认真、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谨慎性原则是针对经济活动中的不确定因素,要求在会计处理中要充分考虑到可能的风险和损失,在不影响合理反映的情况下,尽可能选择不虚增利润或夸大所有者权益的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

(七)重要性

重要性是指金融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对不同的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对待,根据其重要性,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重要性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合理判断。重要的会计事项必须按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的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八)实质重于形式

实质重于形式是指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当仅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如果企业仅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那么就容易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无法如实反映经济现实和实际情况。

金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如图1-2所示:

图1-2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三、金融企业会计的核算基础

金融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当期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权责发生制的核心是根据权责关系的实际发生和影响期间来确认企业的收支和损益,这样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企业在特定会计期间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