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我国商业银行起步较发达国家而言较晚,在不成熟的金融市场上承担了较多风险,加上商业银行自身的特殊性与逐利性,其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采取较为主动的风险承担行为或策略,这对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造成了不小的挑战,不利于党中央在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严防系统性金融危机爆发”政策目标的实现关于周小川提出《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全文见附录一。

近年来,发达国家频频爆发金融危机,分析其原因,部分学者认为主要在于有关当局监管不力部分监管法律法规详见附录二、三。。大部分金融政策的制定目的在于对本国金融市场进行有效监管,以防止金融危机发生,但巴塞尔银监会通过研究讨论制定了《巴塞尔协议Ⅲ》,旨在弥补金融市场监管者的漏洞。该协议设定了以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为主的财务指标,从应对银行风险暴露角度来降低商业银行的破产风险,并避免其采取主动承担风险的激进做法。由此可见,即便在充分考虑了各类潜在危机的强有力的监管政策与措施下,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仍然会主动承担一些威胁金融系统稳定性的风险。而且,由于是银行主动承担风险,所以或多或少不易被外界投资者或监管层所察觉。但是,当这些风险在外界各类因素刺激下被暴露出来时,整个金融体系都可能发生“地震”。

国际市场近年来频频爆发的各类金融危机给全球经济带来了重创,学术界和实务界纷纷意识到以商业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的风险承担行为对金融危机爆发具有一定刺激作用,并开始讨论一个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是否会影响商业银行的风险积累。比如,在危机经常发生的欧美发达国家,由于长期实行低利率政策,导致金融机构信贷扩张,商业银行对风险类信贷业务的容忍度不断放开,其风险承担行为日益加剧,这成为商业银行信贷风险不断积累的根本原因,可见货币政策对银行的风险承担行为是具有直接影响的。此外,中央银行可以通过各类货币工具对实体经济进行宏观调控,银行首当其冲是调控的主要对象,银行对这些货币政策工具的反应模式却并非总是如政策制定者预期般开展。学术界逐渐意识到,在对其他宏观政策进行消化与反应的过程中,商业银行的风险承担行为与意愿可能会受到政策的影响,进而衍生出一系列事先不能被准确预测到的其他风险,导致整个银行业风险承担程度变动较大,有关当局可能最终会失去对危机爆发的识别力与控制力,自然也就不能有效地监管,导致金融危机频繁发生。

需要注意的是,商业银行本就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其特殊性体现为银行以经营风险为主要业务,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承担能力对整个金融体系而言至关重要。在一个国家制定宏观政策(主要是经济与金融政策)的过程中,由于金融体系对政策较为敏感,加之我国商业银行正处于发展创新与改革的关键时期,其风险承担行为势必会受这些宏观政策正面或负面的影响,导致风险承担行为和意愿进一步加剧或减弱。我国近年来为了深化金融体制机制改革,巩固金融体系发展成效,实施了一系列宏观政策,包括利率与汇率逐步走向市场化,金融市场持续对外开放,制定“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政策,以及制定超常规发展各类合规的机构投资者战略等。这些政策和战略无疑对我国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关键性的推动作用,但也深深影响了作为金融体系“主心骨”的商业银行的风险承担行为。

以利率市场化改革为例,自1996年开始,我国就在探索适应新中国发展方向与基本国情的利率市场化道路。1996年,我国建立了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随后逐步放开了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和贷款利率下限。2015年1月22日,央行宣布取消存款利率上限。可以看到,历经20年的努力,利率市场化在形式上已基本完成。利率市场化使得储户在存储资金的过程中拥有了更大的自主选择权,却使得商业银行的竞争加剧。在利率可以自由浮动的新的社会形势下,部分商业银行不得不重新定价甚至主动选择高风险业务开展经营活动,以完成既定的目标收益,从而在明知会加剧自身风险的情形下选择一些高风险性的业务和项目,最终利率市场化改革影响了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承担行为。

有鉴于此,本书主要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来探索几类耳熟能详的宏观政策与战略——利率市场化政策、人民币国际化政策、新型城镇化政策和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战略影响下,商业银行的风险承担行为与表现,以及为了消除政策对银行风险承担的负面作用,商业银行在未来可以采取的一些措施与对策。本书的研究将从源头上了解商业银行风险不断累积与增多的原因,分析商业银行在社会处于变革转型关键期面临的各种机遇与挑战,并提醒政策制定者和监管部门在制定出台新的政策或法律法规时,需要对商业银行风险承担行为给予密切的关注与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