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亲属的种类和分类

一、我国各种亲属的演变

亲属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组成部分。不同的社会、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婚姻家庭制度,也就有不同的亲属制度。

(一)我国古代对亲属的分类

我国古代礼和法根据宗法制度以男系为中心的要求,将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三种。

1.宗亲

宗亲又称本亲、内亲、本族,是指源于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及其配偶和在室未嫁的女性血亲、离婚或被休回家的出嫁女。宗亲是封建礼法所确认的亲属,由同一宗族的成员组成,其地位高于外亲。宗亲具体由下列成员组成:

(1)源于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一般指包括自己在内的上、下各四代,共九代男系血亲,通称为“九族”。如自己为一代,直系血亲向上,包括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高祖父母;向下包括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玄孙子女。还包括旁系宗亲,如兄弟姐妹、堂兄妹、叔、伯等。

(2)源于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的配偶,即嫁入的妇女。如伯母、婶母、嫂子、儿媳、孙媳等。这部分亲属虽然来自外姓,但已脱离本宗,加入了丈夫的宗族。

(3)源于同一祖先的未出嫁的女性。如未出嫁的女儿、姐妹、姑、侄女等。她们结婚后,则成为丈夫家的宗亲。

(4)离婚或被休回家的出嫁女。如出嫁的女儿、姐妹、姑、侄女等。她们离婚或被休后,脱离丈夫家的宗亲。

2.外亲

外亲又称女亲、外姻、外族,是指与女系血亲相联系的亲属。包括与母亲血统相联系的亲属和本宗的出嫁女及其后代。与母亲有关的亲属,如外祖父母、舅、姨及表兄妹等。与出嫁姑和出嫁女儿相联系的亲属,如女婿、外孙子女和姑夫及其子女等。外亲的地位不如宗亲,范围很窄。

3.妻亲

妻子娘家的亲属,包括妻的父母、妻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等。妾的父母、兄弟姐妹不得视为亲属。因为纳妾并非婚姻,故无亲属可言。妻亲的范围比外亲更窄。

在这三种亲属中,宗亲的范围最广,关系也最重要,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规定得也最多。而外亲、妻亲则是亲属中的次要部分,相互间基本无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古代对亲属的这种分类,不能科学地反映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是重男轻女、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制度的产物。

(二)现代亲属的分类

现代各国大都根据亲属产生的原因,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种。

1.配偶

配偶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互为配偶。配偶在亲属关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它是血亲和姻亲产生的基础,在亲属关系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2.血亲

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血亲又有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之分。

自然血亲,是指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源于同一祖先的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孙子女,叔伯,姑与侄子女,舅、姨与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这些亲属不分父系、母系,无论是婚生或非婚生,也无论是全血缘(同父同母)的或半血缘(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都属于自然血亲的范围。

法律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但法律确认其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如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3.姻亲

姻亲是指除配偶以外的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男女结婚以后,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亲属之间产生姻亲关系。如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丈夫与妻子的兄弟姐妹、妻子与丈夫的兄弟姐妹之间等为姻亲。姻亲分为四种:

(1)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直系、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及无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是自己直系血亲的配偶;兄弟的妻子、姐妹的丈夫、姑父、舅母、姨父、伯母等是自己旁系血亲的配偶。

(2)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的血亲。包括配偶的直系血亲,如公婆、岳父母;还包括配偶的旁系血亲,如妻子和丈夫的兄弟姐妹等,以及无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如丈夫的兄弟的妻子(妯娌),妻子的姐妹的丈夫(连襟)等。

(4)血亲的配偶的血亲。姻亲在我国婚姻法上一般无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至于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以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身份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其主要原因不是考虑他们之间的血缘关系,而是为了鼓励发扬尊重、赡养老人的社会道德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