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与亲属制度的历史演变

一、亲属的概念

亲属的概念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法律拟制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其主体包括受法律调整或不受法律调整的所有的具有婚姻、血缘、法律拟制关系的成员。狭义的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法律拟制所产生的、彼此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婚姻,是亲属的源泉,家庭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在当今社会,亲属关系仍在婚姻家庭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有关亲属关系的通则性规定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26.

二、亲属的特征

(一)亲属是一种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亲属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它是一种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自然条件的社会关系。亲属关系的产生,必须具有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三个原因之一。

(1)结婚是亲属关系产生的基础。男女因结婚而形成夫妻关系,也称配偶关系,由此产生夫对妻的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妻对夫的父母、兄弟姐妹等的姻亲关系。

(2)出生是亲属自然形成的重要原因。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等其他亲属关系,血缘是这类亲属关系的联系纽带。

(3)拟制血亲是产生亲属关系的又一原因。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的人,通过某一法律事实而创设的具有血亲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如通过收养这一法律行为,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亲属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法律事实,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类由法律确认的血亲关系为拟制血亲。但是,从根本上说,婚姻和血缘是亲属产生的最基本的前提,拟制血亲往往是建立在婚姻和血缘之上的。如养子女和养父母的亲属产生拟制血亲,其基础是因为养父母与其亲属之间有着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亲属关系;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形成拟制血亲,其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结婚是这一拟制血亲关系形成的条件之一。

(二)亲属是有固定身份和称谓的社会关系

由于亲属关系多为自然血亲形成,而血亲关系一般不得变更,其存在具有永久性;婚姻关系和拟制血亲的存在类似血亲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相比,具有稳定性,其变更较少。因此,基于婚姻、血缘、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亲属间的身份和称谓,随这类关系的存在而相对固定。但是,基于婚姻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其身份和称谓可因离婚或收养的解除等法律行为而变更或解除。

(三)法律调整的亲属之间体现为权利义务关系

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不仅具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而且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等亲属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关系。如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具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以及兄弟姐妹之间,在特定的条件下也有扶养的权利和义务等。这种法定的权利与义务是亲属社会关系所特有的。

三、亲属和家庭成员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

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法律拟制所产生的、彼此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而家庭成员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相互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近亲属,如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等。

(二)范围不同

家庭成员仅仅是亲属的一部分,且相互间有法定的权利与义务,而亲属的范围更大,并不是所有的亲属间都具有法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