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和人权

然而,强调消费者选择的功利主义方法并没有为这一领域提供一组唯一甚或主要的基本原则。正如沃诺克方法(Warnock approach)所确认的,这一领域同时存在一种基于权利的不同方法:“根据定义,道德问题(诸如那些我们所关注的问题)不仅涉及结果的计算,而且涉及对拟议活动本身性质的强烈看法。”Paragraph 4.这一关切日益增长:“沃诺克方法是受带有一定权衡因素的功利主义道德观驱使的……但我认为,如今的文化没有那么功利主义,因为在政治局面,我们更多地致力于人权议程,或许这正是我们应该根据个人权利,而非总体效用来考虑这些问题的出发点。”布朗斯沃德在起草《人类组织和胚胎法案》(Human Tissues and Embryos Bill)时向联合特别委员会提交的证据中,q 2。在这一背景下对基于权利的方法的讨论,参见Brownsword, Rights, Regulation and the Technological Revolution, 37-39。重视人权这一趋势可能会让我们远离某些选择:“有必要实施监管而不是明显增强选择,因为如果我们不这么做,恐怕会改变对选择本身进行评价的背景——而且明白界限所在对监管机构而言将构成两难困境。”Brownsword, ‘Regulating Human Genetics: New Dilemmas for a New Millennium'(2004)12 Medical Law Review 14-39,at 22.

当然,这一领域的许多国际文件都是以基本权利的形式表达的。相关的重要概述,参见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mmittee, ‘Human Reproductive Technologies and the Law', 15-23。例如,《世界生物伦理与人权宣言》开篇即提出了这样一项原则:“应充分尊重人的尊严、权利和基本自由。”Article3(1);相关讨论,参见Brownsword, Rights, Regulation and the Technological Revolution,32-35。从监管机构的角度来看,《欧洲人权公约》是极其重要的,因为根据《1998年人权法案》,该公约可以在英国国内法院对公共当局强制执行。其中最具有相关性的权利条款分别是第2条(生命权)、可适用于生殖决策的第8条(隐私和家庭生活获得尊重的权利)、第12条(结婚和组成家庭的权利)、第14条(禁止歧视)。

到目前为止,欧洲人权法院欧洲人权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简称ECtHR), 《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下建立的超国家的国际法庭,位于法国斯特拉斯堡。它审理那些指控公约缔约国违反《欧洲人权公约》中规定的公民及政治权利的人权案件。申请方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还可以是一个或多个公约缔约国。欧洲人权法院除了作出判决外,也可以给出咨询意见。一直拒绝介入以下最根本问题——生命权是否应延伸至胚胎本身。在一起关于伴侣一方拒绝冷冻胚胎移植时,未来应如何处置这些胚胎的重要案件中,大法庭(Grand Chamber)的多数法官认为,在英国法律中,胚胎不享有独立的权利或利益,所以不适用《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生命权条款。欧洲人权法院也认可了在该领域赋予人类受精和胚胎学管理局一定的裁量空间(margin of appreciation),因此没有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它也不对根据制定法需经胚胎移植双方同意的决定进行比例性审查。Evans v UK(2008)46 EHRR 34.

这起案件引出的不仅是生命权问题,还有知情同意权的问题。这正是基于权利的方法的核心:“人权理论专家认为重要的是对个人自治的尊重,包括对个人自主选择权、自我控制权、财产权、隐私权以及‘同意或拒绝’的权利的承认;认真地对待个人,认真地对待权利,意味着认真地对待同意和拒绝。”Brownsword,Rights,Regulation and the Technological Revolution,73.知情同意权还生动地阐明了各种权利是如何限制监管机构的作用,以及监管机构是如何体现其在权利保护中的核心作用的。参见Code of Practice,Section 5。基于权利视角对知情同意问题的讨论,详见Brownsword,Rights,Regulation and the Technological Revolution,ch.3。事实上,上文提到的禁止对配子捐献者支付报酬,便是通过防止“有害的商业化”来保护该权利这一工作中的一项要素。House of Lords Select Committee on Stem Cell Research, ‘Stem Cell Research', HL 83, 2001-2002, para 21.知情同意权的重要性在人类受精和胚胎学管理局的工作中得到了体现。根据英国国内立法的要求,所有的许可都必须包含知情同意权。Human Fertilisation and Embryology Act 1990, s 12(1)(c) and Sch 3.这些条款成为高等法院裁决的基础,法院承认:“《1990年人类受精和胚胎学法》设定了纯粹、清晰、鲜明的边界,可以防止在没有获得有效同意的情况下在英国存储、使用配子。”L v Human Fertilisation and Embryology Authority [2008] EWHC 2149 (Fam);[2008]2 FLR 1999[77]per Charles J.鉴于《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提供了裁量空间,埃文斯(Evans)案中法官的坚定立场被认为是与《欧洲人权公约》一致的。Evans v UK,at[89].

关于其他权利的争论,也是人类受精和胚胎学管理局在许多实质性问题上引发争议的原因。例如将在下文详细讨论的有关生育医疗中儿童福利原则的咨询,主要关注现有规定是否因为要求考虑孩子对父亲的需要而存在歧视的问题,包括可能违反公约第8、12和14条规定。‘Human Reproductive Technologies and the Law', paras 98-104.如今这一问题在经过广泛的争论后,已通过立法解决。Human Fertilisation and Embryology Act 2008, ss 14(2) and 23.更具有潜在重要性的问题是欧盟法的规定。《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3条规定了身体和精神的完整性得到尊重的权利和知情同意的权利,并且禁止优生实践、将身体作为或部分作为经济收益来源以及生殖克隆。过去,人类受精和胚胎学管理局监管的领域不在欧盟的管辖范围内,但是如今《欧洲人体组织和细胞指令》已适用于这些领域。

最后,与其他监管机构一样,人类受精和胚胎学管理局在作出涉及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决定时,要受到《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程序性权利条款的约束。按照政府的说法,《人类受精和胚胎学法案》对这些权利(以及上文提及的实体性权利)的规定是与公约一致的。这些规定是否符合《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将取决于该管理局的各个新设委员会作出许可决定时在多大程度上是真正独立的,对各委员会的决定不服时向该管理局上诉、对该管理局决定不服时就法律问题向法院上诉的权利在多大程度上符合《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