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热点法律问题59问
-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 607字
- 2020-08-27 15:08:24
2.员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劳动的,工资如何支付?
【兰台观点】
员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劳动的,需要分情况对待:
(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2)湖北籍或者近期有过湖北工作、旅居史的员工,居家自我隔离期间或用人单位安排隔离的,以及非湖北籍员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劳动的,我们建议用人单位与员工进行协商,采用多种方式灵活安排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劳动的员工,并视具体情况支付相应的工资:
其一,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员工休年休假或者倒休。法定年休假期间以及倒休期间,用人单位应正常支付员工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支付;
其二,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要求员工在家办公,员工在家办公期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正常出勤支付;
其三,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经协商一致可安排员工待岗,按规定支付待岗工资。
当然,如各地方有相关政策,应依照地方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