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热点法律问题59问
-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 490字
- 2020-08-27 15:08:24
7.未成年人的父母因疫情都被隔离,如何为未成年人设立新的监护人?
【兰台观点】
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设立监护的方式有三种:法定、指定和委托。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如果双双被隔离,子女处于监护缺失的状态,则父母可以以委托监护的方式将子女托付于亲属,如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承担监护义务的朋友。在比较极端的情况下,比如在没有亲属、朋友或者亲属、朋友不愿意承担监护义务的情况下,父母可以将子女托于住所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如当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没有监护能力,根据我国法律中国家兜底的原则,由当地民政机关担任监护人。
如果被隔离的父母担心沉疴难愈,可以以立遗嘱的方式为子女指定监护人。
但是,依据《民法总则》第34条至36条,无论由谁担任监护人,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如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