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释义】 本条是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界定即调整范围的规定。

一般来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经反复研究论证,本条例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界定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据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突发事件具有突发性。它是突然发生的,是突如其来的,一般来讲,是不易预测的事件。例如,目前在我国一些地方发生的非典型肺炎,就是突如其来的公共卫生事件。

二是,突发事件具有公共卫生的属性,它针对的不是特定的人,而是不特定的社会群体。它的范围包括:重大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重大的传染病疫情是指,传染病在集中的时间、地点发生,导致大量的传染病病人出现,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平常的发病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疾病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多个共同临床表现患者,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这种疾病可能是传染病,可能是群体性癔病,也可能是某种中毒。

中毒是指,由于吞服、吸入有毒物质,或有毒物质与人体接触所产生的有害影响。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是指,由于食物和职业的原因而发生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三是,突发事件对公众健康的损害和影响要达到一定的程度。即,我们判断一个发生了的事件是否为突发事件,除了要看其是否具备前两个特征外,还要看该事件是不是属于已经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事件,或者从发展的趋势看,属于可能对公众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