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释义】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立法目的

今年,我国一些地区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是一场突如其来的重大灾害。打赢防治“非典”这场硬仗,既要依靠科学,又要依靠法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正是在这一特殊的背景下,在较短的时间内制定出台的。

从前一阶段“非典”防治工作暴露出来的问题看,我国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还不够健全,在应急处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信息不准、反应不快、应急准备不足等问题。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国务院决定制定本条例。一方面根据新情况、新问题,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一些制度具体化,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按照行政应急的特点,设立了一些新的制度、措施,特别是把党中央、国务院对防治非典所采取的一系列坚决、果断、有效的政策措施,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条文化、规范化,从法律角度进一步确立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快速处理机制,并强化了相应责任,提高了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反应能力。这样,既为打赢防治“非典”这场攻坚战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法律依据,而且为今后各级政府及时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建立起“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应急法律制度。

本条例始终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作为立法的主线,在预防与应急准备、报告与信息发布、应急处理和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

二、本条例与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

在传染病控制方面虽然有一些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规范,但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一些规定还比较原则,需要进一步细化。本条例是以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为基础制定的。由于本条例是对传染病防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具体化,因此,对本条例的贯彻实施的同时,也要认真学习贯彻与本条例有关的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职业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等相关的法律。传染病防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与本条例共同成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