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证据法具有普适性

正因为事实认定是一个经验推论过程,这个过程不是由法律所决定的,而是要依靠逻辑、常识或一般经验来判断,而人类的常识、逻辑和经验具有共同性,所以,艾伦在《刑事诉讼的法理和政治基础》中阐述了一个重要观点,即“证据法具有普适性”(evidence law is universal),并将其视为与刑事诉讼法的不同之处。因为,就证据法而言,“它涉及人们如何认识外界环境的问题。逻辑、认识论以及感知材料在中国和美国并没有什么差别。两种文化间的惟一相异之处,是不得不认真对待当事人愿意接受的采纳全部相关证据之一般原则的例外……然而重要之点在于,我认为,证据法所处理的知识和理性,在很大程度上包含着普适性而非地方性的内容。”

他认为,与证据法具有普适性相比,刑事诉讼法具有地方性。世界上有许多引进别国刑事诉讼程序而悲惨失败的例子,原因就是忽视了社会文化和历史方面的差别,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刑事诉讼程序体现了不同的制度安排和设想,其中一种程序中的一套含义完全不同于另一种程序。他强调,研究美国“刑事诉讼法”,不能仅仅考察成文法律和案例,还要深入了解美国的历史、文化、经济以及其他影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