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推定规则间接体现证据政策

在《民事诉讼推定再思考》一文中,艾伦教授认为,“推定”一词仅仅是一个标签,它被适用于与审判的适当模式和行为有关的广袤而又十分不同的裁决领域。那种认为“推定”仅适用于证据性裁决的观点是错误的,它是造成围绕推定的所有混乱和争论产生的原因,也是在推定性质问题上不遗余力地论述却徒劳无功的原因。与其在“推定”一词的诸多用法上作无谓的调和,不如专注于分析在这个标签使用中潜在的一些证据问题。推定可能被用于实现4种不同的结果,包括:被用以构建裁决规则,分配说服责任,给陪审团作关于事实之间关系的指示,分配举证责任。然而,这些结果中没有一个称得上是通过推定的运用或由于有了推定而实现的。各种证据问题的解决,其实都是根据所涉特定政策考虑而解决的,而不是根据推定是什么,以及系在结果上的“推定”标签是什么。因此,更好的解决方案是完全弃用推定,通过直接适用明确的证据规则,并通过对于目前正由推定的间接使用而实现的潜在政策的考察,来避免含混不清的目的。该文虽以民事推定为题,但讨论的却是推定的基本法理问题,其启发意义在于,应摆脱推定这一混乱的名词,去发现其背后的证据规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