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导读

第一卷描述了人类的原始自然状态,然后批驳了政治权威建立在强力、奴役、战争等基础上的观点,指出人类结成政治社会真正的基础,说明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如何通过社会契约而形成的。

人性本善和自由平等的自然状态是《社会契约论》立论的基点,卢梭曾在《论科学与艺术》和《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对人性层层剖析,细致描述了超越历史善恶的人类原始状态和自然属性,提出自然状态的人比社会状态的人更加幸福的观点。

在第一卷卷首,卢梭开宗明义地指出,“人生来是自由的”。在自然状态中,没有善恶之分,人的自然差别不会引起任何社会后果。“而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在由自然人到社会人这个不可逆转的过程中,自然的不平等由于人为的不平等而加深了,同时人还失去了天然自由,套上了枷锁。卢梭明确表明,他并不是在探讨如何能够解除人们身上的政治枷锁,重新恢复他们的天然自由,他要论证的是,如何使他们身上的枷锁合法化。

在第二章至第五章,卢梭批判了格劳秀斯、霍布斯、洛克等人描述的自然状态和政治社会基础。他指出,格劳秀斯以奴隶制存在的事实推理方法,不足以证明统治权力建立在人与人不平等的基础上,亚里士多德认为“有些人生来就是做奴隶的”则倒果为因,实际是“强力造出了最初的奴隶,他们的懦弱则使他们永远当奴隶”。转让、奉送自己的人身自由这样的行为如果只是对方受益,得不到任何好处和回报,也不是合法权威的基础。父权、战争、奴役和强力只是一种物理力量,不具有合法性和延续性,都不构成权力,对其屈服也不能构成义务,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威才有义务服从。因此,人与人之间只有用约定才能作为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

在第六章至第九章,卢梭指出人类的发展进程,使得人们为了自我保全,必须摒弃天然自由来结成政治社会。“把人聚合在一起的方法有千百种,但把人结合在一起的方法却只有一种。”这条唯一合法的路径便是通过社会契约,即“创建一种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产的结合形式,使每一个在这种结合形式下与全体所联合的人所服从的只不过是他本人,而且同以往一样的自由”,以约定的自由取代天然自由。人们订立社会契约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每一个订约者的自由、平等、人身和财富。

卢梭强调社会契约的订立,首先是每个人把自己奉献给集体,其次这种转让是毫无保留的,最后每个人都是把自己奉献给全体而不是任何个人。这样,社会公约就能化约为,“我们每个人都把自身和一切权力交给公共,在公意的最高指导下,将共同体的每一个成员都作为全体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看待”。这样一个由全体个人联合起来的共同体和公共人格,便是共和国或政治体。在这里,卢梭对主权者、公民、臣民做了区分。卢梭还指出了社会契约的基础性和强制性属性,即只有它才能使其他约定具有效力,并且整个共同体可以强迫拒不服从公意的人服从公意。

卢梭描述了人们结成社会契约后的状态,他的能力得到锻炼,眼界开阔了,感情高尚了,心灵提升了,甚至还获得了控制自己冲动和意志的道德上的自由。人们因社会契约而损失的,是他们天然的自由和企图并能够取得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力,而他们得到的,是社会的自由和他们对自己所拥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财产权的形成是根据社会契约而形成的一项重要权利,卢梭认为,它使人们在契约共同体中取得了对财富的合法占有,赢得了国家所有成员对该占有的尊重,并获得了国家以全部力量使其不受外邦人侵犯的保证。

在本卷的最后,卢梭对社会契约的意义提出了非常深刻的见解,认为基本的公约不仅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以道德的和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因而,虽然人与人之间在体力和智力上不相等,但由于公约和权利的保证,他们人人都是平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