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法律发展报告2010(上下册)
- 朱景文
- 701字
- 2021-03-26 19:48:36
二、法律部门、立法体制划分
本报告各部门法律的分类主要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宪法及其相关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组成的分类。尽管这种分类在许多方面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首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七个法律部门的划分的根据是规范性法律文件,而某一法律文件究竟属于哪一个部门本身就是有争论的,从不同角度完全可以有不同的划分,如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究竟属于行政法还是程序法,在许多情况下一个法律文件可能包括不同法律部门的规范在内;其次,七个法律部门的分类是否恰当,在此之外是否还有其他的部门,如环境资源法、军事法等。但是,七个部门的划分的说法毕竟是来自立法机关,属于权威根据,所以我们把它作为本报告法律部门划分的主要依据。
关于立法体制的划分,我们基本的思路是根据《立法法》,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规章,具体包括:
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之外的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包括国务院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中央军委所制定的军事法规;
部门规章,包括国务院所属各部委的部门规章和中央军委各总部、军种和各大军区所制定的军事规章;
地方法规,包括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地方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包括省一级的地方政府和较大的市的地方政府所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
最后,增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机构的司法解释,它们是我国相关立法的必要延伸,在司法实践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尽管司法解释是否属于我国的法律渊源是有争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