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货币制度
货币制度(coinage)又称“币制”或“货币本位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以法律形式确定的货币流通结构、体系和组织形式。一国或地区为了保持其货币流通的正常与稳定,通常要制定和颁布一系列的法律与规定。这些法律和强制性规定把有关货币流通的各个方面、各个要素联系起来,并在实践中不断修正与补充,从而形成一个有机整体,这就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货币制度。
货币制度是一国或地区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随着一国或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相应地进行调整。因此,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货币制度也表现为相应的发展演变过程。
一、货币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论是国际货币制度、国家货币制度还是区域性货币制度,根据货币的不同特性,可以分为金属货币制度与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两大类。从总体上来看,这两类货币制度的内容和构成是大同小异的。货币制度的构成大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基本内容。
(一)规定货币材料
用何种材料作为本位货币是一国货币制度的基础,也是建立货币制度的首要问题。确定不同的货币材料就会构成不同的货币本位制度,用金、银或者金银共同作为货币材料就形成金本位制、银本位制或者金银复本位制。从历史上看,币材的选择并非依靠国家权力来决定的,而是受到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在西方国家一般是先以白银为货币金属,随着金矿的大量开采,逐步过渡到金银复本位制。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主要工业国家普遍实现了单一币材的金本位制,以黄金作为货币制度的基础,铸造和使用金币。到了20世纪30年代,各国逐步转向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金属货币逐渐被淡化。20世纪70年代之后,各国货币制度去掉了以贵金属充当币材的规定。从此以后,币材的选择不再是货币制度的最重要的因素。
(二)规定货币单位
货币材料一经确定,就要规定货币单位,包括货币单位名称和货币单位价值两个方面。目前世界上的货币名称有100多种,其中以元、镑、法郎居多。不同的国家用同样的货币名称则在前面加上国家名,如美元、日元;法国法郎、瑞士法郎等。确定货币单位的重点是确定币值。在金属货币流通时代,币值的确定依据是单位货币所含的货币金属的重量与成色;在与黄金挂钩的不兑现货币流通时期,币值的确定是确定本币单位的含金量(如美国的货币单位为美元,1934年至1971年,美元的法定含金量为1美元含纯金0.888671克。),或本国货币与关键货币(如美元)的固定比价;20世纪70年代,黄金非货币化后,则是如何维持本币与外国货币之间的比价(汇率),各国货币不再规定含金量。
(三)规定流通中的货币种类
流通中货币的种类包括主币和辅币。主币又称作本位币,是由国家造币厂按照一定的规格铸造的铸币,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基本通货和法定的价格标准或计价、结算货币。本位币的最小规格通常是一个货币单位,比如1美元、1元人民币等。在金属货币流通时代,主币就是铸币,是一种足值货币。辅币是专供零星支付之用的本位币以下的小额货币,是用贱金属铸造的不足值的货币,其名义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由国家垄断铸造。主币的规格通常是1个、5个、10个货币单位。辅币与主币有固定的兑换比例,例如美元辅币为美分,1美元等于100美分。
中国在金属货币流通时一直未形成规范的辅币制度。当铜钱与银两流通时,铜钱可以解决小额支付问题,但银两与铜钱并无固定的比价:比价因银、铜各自本身价值的高低变化而变化。清末曾铸铜元(圆形无孔),企图建立辅币制,但未成功;铜元与银元的比价仍然随着银铜各自的贵贱而波动。1935年法币改革后,确定了辅币为“角”“分”。但是在通货膨胀局面下未能起作用。直到1955年新人民币发行后,角票与硬分币的制度才真正建立起来。
(四)规定货币支付偿还能力
关于货币法定偿还能力的规定是现代货币制度的重要内容。实际上,只要国家干预货币问题,就必然有法律对货币支付能力的规定。比如,统治者对自己制造的劣币,对自己发行的纸制货币都有法律作为支撑,不准人们拒用。不过定规的、明确有限法偿与无限法偿区分的制度则是在资本主义货币制度建立过程中形成的。
无限法偿指法律规定的无限制偿付能力,其含义是:法律保护取得这种能力的货币,不论是何种性质的支付及支付数额的大小,即不论是购买商品、支付服务、结清债务、缴纳税款等,支付的对方均不得拒绝接受。取得这种资格的货币在金属铸币流通时是本位铸币,后来是不兑现的中央银行的银行券。活期存款虽然在经济生活中是普遍被接受的,但一般不享有法偿的资格。有限法偿主要是对辅币规定的,其含义是:在一次支付行为中超过一定的金额,收款人有权拒收;但在法定限额内拒收则不受法律保护。
当前经济生活中,有关法定支付能力的规定并非都那么简单。例如,在我国现金与非现金转账各自有自己适用的领域,其中相当部分有极其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
(五)规定货币铸造发行流通程序
货币的铸造包括本位币与辅币的铸造。本位币的面值与金属本身的实际价值是一致的,是足值货币。本位币可以自由铸造、自由熔化,在流通中磨损超过一定磨损公差的本位币不能再次进入流通领域,但可以向指定的单位兑换新币,即超差兑换。本位币的这种自由铸造、自由熔化与超差兑换,能够使铸币价值与铸币所含的金属价值保持一致,保证流通中货币量自发地适应商品流通规模对货币的客观需要量。辅币通常是由贱金属铸造的,其名义价值低于实际价值,因而是不足值货币。辅币不能自由铸造,只准国家铸造,主要是为了防止辅币充斥市场,排挤本位币,造成币值的不稳定。如果允许公民自由铸造辅币,公民就会为获得“额外收益”用贱金属大量铸造不足值的辅币,使辅币充斥市场,影响货币流通的稳定。同时,铸造辅币可以取得一部分收入,称为铸造利差。国家垄断辅币铸造,铸币收入归国家所有,构成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
在信用货币时代,由于货币是依靠国家权力与国家信用强制流通的价值符号,通货的自由铸造权利被取消了,由中央银行垄断发行,对货币的流通年限规定取代了磨损公差的规定,但本位币的无限法偿能力依然存在。
(六)规定货币发行准备制度
货币发行准备制度又称为发行保证制度,是指通过银行发行的信用货币作为价值符号依靠什么来保证其币值稳定的制度。在表征货币形态下,发行银行券与辅币的银行必须建立金属储备制度。凭金属准备发行的银行券,可以通过自由兑换调节流通中的货币量,使之与货币需要量相一致,以有效保持货币流通的稳定。
随着商品流通与货币流通的发展,货币发行的商业信用保证与国家信用保证也随之发展起来。银行通过商业票据贴现向流通中投放信用货币为商业信用保证,由于投放到流通中的信用货币有相应的商品作保证,可保证货币购买力与商品供应量基本平衡,从而使货币流通基本保持稳定,国家信用保证一般是指银行通过买入政府债券向银行中投入信用货币,由于这些投放的货币无金属储备可供兑现,又无相应商品可满足其购买力需求,所以,凭国家信用发行的信用货币不具有稳定货币流通的保证作用。
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在先后放弃金本位货币制度的同时,也不再规定发行保证制度。发行信用货币的中央银行虽然拥有大量的黄金外汇储备,但既不规定信用货币的含金量,一般也不建立黄金外汇与信用货币发行之间的比例关系,因此,并不属于信用货币的发行保证制度。少数国家和地区因为特殊的背景与历史原因,也有用发达国家的国际通用货币(外汇)作为本国或本地区的货币发行保证。例如,我国人民币只规定了经济发行(商业信用)原则,而无发行保证制度;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则以外汇(美元)作为港元的发行保证。
延伸阅读
劣币驱逐良币
“劣币驱逐良币”,又称格雷欣法则,是指当一个国家同时流通两种实际价值不同而法定比价不变的货币时,实际价值高的货币(良币)必然要被熔化、收藏或输出而退出流通领域,而实际价值低的货币(劣币)反而充斥市场。
金银复本位曾经被18—19世纪的英国、美国、法国长期采用。由于金币和银币之间的兑换比率是政府经由法律定下的,所以会长期稳定不变,但市场上的金银之间的相对价格却会因为供需法则而波动。若当黄金实际价值超过法定兑换率时,人们就会将手中价值较大的金币(良币)熔成金块,再将这些黄金卖掉换成银币(劣币)使用。经过这种程序之后,就可比直接用金币换银币换得更多的银币。有时人们甚至会重复这样的过程许多次,于是市面上的良币就日益被熔化而减少,劣币则会充斥市场并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此处的“良币”并不是指单价高的货币,而是指相对于兑换率而言较有优势的货币。假设金币兑银币的法定兑换率是1∶10,若1个金币熔化之后能换取超过10个银币,则金币为良币;若10个银币熔化之后能换取超过1个金币,则银币为良币。)在中国,早在公元前2世纪,西汉的贾谊就曾指出“奸钱日繁,正钱日亡”的事实,这里的“奸钱”指的就是劣币,“正钱”指的是良币。
进入了纸币流通的时代,货币的不足值性更加明显,国家也必须有更加有力的手段保障其法偿性。也正是在这时,格雷欣法则开始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事实上,没有良币出现,或者有强力的政府禁止良币的使用,劣币也不能一直使用下去。
格雷欣法则实现要具备如下条件:劣币和良币同时都为法定货币,两种货币有一定法定比率,两种货币的总和必须超过社会所需的货币量。
资料来源:编者根据百度百科资料整理编写。
二、货币制度的演变
货币制度与其他经济制度一样,自产生之后也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与演变的历史过程。在货币发展史上,世界各国曾经先后采用过银本位制、金银复本位制(平行本位、双本位、跛行本位)、金本位制(金币本位、金块本位、金汇兑本位)、不兑现的信用货币本位制等货币制度。
(一)银本位制
银本位制是最早的货币制度之一,指的是以白银作为本位币币材的一种货币制度。其主要内容为:1.以白银作为本位币币材,银币为无限法偿货币,并有强制流通能力;2.本位币的名义价值与它所含白银的价值相等;3.银币可以自由铸造、自由熔化,白银可以自由兑换银币;4.银行券可以自由兑换银币或等量白银;5.银币和白银可以自由输出输入。
银本位制从16世纪以后开始盛行,但作为一种独立货币制度存在于一些国家的时间并不长,实行范围也不广。实行过银本位制的国家主要有日本、印度、墨西哥和中国等。中国在清宣统二年(1910年)颁布了《币值则例》,宣布实行银本位制,但实质上是银两与银圆混用状态。在1933年4月,国民政府实行“废两改圆”,颁布了《银本位币铸造条例》,才真正实现了银圆流通。1935年又实行了“法币改革”,废除了银本位制。其他国家早在19世纪末就放弃银本位制,改为金本位制,或金银复本位制,或金块本位制、金汇兑本位制。
银本位制之所以推行时间较短,主要是两个原因:第一是白银的价格不稳定,银贱金贵。自19世纪末以来,黄金需求大幅度提升但供应不足,而白银的需求减少且供应增加,结果使金银比价大幅波动,差距越来越大。以伦敦的金银比价为例:1860年的比例为1∶15,1870年的比例是1∶15.5,1930年为1∶53,1932年是1∶73.5。第二是与黄金相比,白银的体积大但是价值小,使计量和运送存在一定的困难,不利于大宗交易。
(二)金银复本位制
金银复本位制指的是以金、银两种金属同时作为币材的货币制度,其主要内容为:金银两种本位币可以自由铸造、自由熔断;金银两种本位币都具有无限法偿能力;两种金属可以自由输入和输出;两种本位币之间可以自由兑换。复本位制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15—16世纪)盛行,这是由当时的经济发展状况所决定的。随着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商品生产与商品流通进一步地扩大,导致对白银和黄金的需求进一步扩大。白银的价值较小,这是小额交易所必须的;黄金的价值含量较大,这恰恰满足了大宗交易的需求。这样,由于资本主义市场的扩大,对作为币材的黄金与白银的需求量增加了。在17世纪以后,黄金的产量大量增加,最终导致了银本位被金银复本位所取代。
实行金银复本位制必须确定金币与银币之间的比价,按照比价确定方式的不同,金银复本位制又分为三种类型:
1.平行本位制
在这种本位制度下,金币和银币比价由金银的市场价值决定。例如,英国在1663年铸造的金币“基尼”与银币“先令”并用,两种通货按照金银的市场实际价值比价进行流通。
2.双本位制
在这种本位制度下,金币与银币间的比价由国家法律规定。例如,美国在1792年规定:1金元含金24.75格令,1银元含银371.25格令,银元含银重量是金元的15倍,所以金币与银币的法定比价为1∶15。
3.跛行本位制
这是从复本位制向金本位制过渡时出现的一种特殊的货币制度。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世界白银产量猛增,银价下跌使实行复本位制的国家硬币充塞,金币减少。为了不影响市场流通秩序,国家规定已发行的银币照旧流通,但停止自由铸造,金币仍准许自由铸造。这时金银两种货币同时流通,但先是金币少、银币多,类似跛行者,一足短、一足长。经一定时期后,金币发行增多,银币减少,又形成“金足长”“银足短”的跛行现象。
复本位制是一种不稳定的货币制度。因为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具有排他性与独占性的特征,虽然法律认可金银皆为货币金属,但这却与货币独占性、排他性的本质特征是相矛盾的。平行本位制下金币与银币的兑换比例随市场价值波动而变动,使得货币很难发挥价值标准的作用,市场必然会出现紊乱。为了克服这个紊乱,出现了双本位制,国家法律规定金银的比价。但这一规定却与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作用相悖,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金银复本位制的不稳定性阻碍了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无法满足发展对相对稳定的货币制度的需求。随着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英国率先从复本位制过渡到金本位制,之后,欧洲各国相继过渡到金本位制。到了19世纪末,主要的工业国家都实现了金本位制。
(三)金本位制
金本位制作为本位币的货币制度,它在金属货币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金本位制分为金币本位制、金块本位制和金兑换本位制三种形式,金币本位制是金本位制中最典型的代表。
1.金币本位制
从19世纪中叶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大多采用金币本位制。它的内容是以黄金作为本位币币材,流通具有无限法偿能力的金铸币,国家对金铸币的样式与含金量由法定规定;金币可以自由铸造、自由熔化,进而保证主币的足值,发挥货币贮藏手段的职能,调节货币量;黄金可以自由输入输出国境,自动取得国际货币职能,调节汇率,促进国际贸易发展;辅币和银行券可按各自面值自由兑换金币;货币准备全是黄金。金币本位制具有一定的调节作用,有利于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后来由于战争、经济危机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削弱了金币本位制稳定的基础,使其逐渐向金块本位制与金兑换本位制过渡。
2.金块本位制
其内容是国内不再流通金币而流通银行券,黄金由国家统一储备;银行券规定有含金量,可以在限额内兑换金块;私人持有的金块可以自由输入输出。金块本位制为西方国家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试图恢复金币本位制未成功而采取的变通的金本位制。1925年英国首先推行金块本位制,随后荷兰、法国也相继推行,但是金块本位制存在的时间并不长,在1929年经济危机冲击之下,1931年英国首先放弃了这个制度,之后其他国家也相继放弃金块本位制。
3.金兑换本位制
金兑换本位制又称为虚金本位制,它虽然也规定金币为本位币,但国内既不铸造也不流通金币;将本国货币与另一采取金币或金块本位制的国家的货币保持固定比价,并在该国存放外汇准备金,通过无限制供应外汇来维持本国货币币值稳定;银行券在国内不能兑换黄金只能兑换外汇,外汇可以在国外兑换黄金。金兑换本位制使本国货币依附于一些经济实力雄厚的外国货币,实质上是一种附庸性质的货币制度。
金块本位制与金兑换本位制都是极不稳定的货币制度,是残缺不全的金本位制。在受到20世纪30年代世界性经济大危机的冲击以后,金本位制最终崩溃了,过渡到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
(四)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
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以后,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实行了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也就是纸币本位制。它的内容是:以纸币为本位币,纸币不规定含金量也不能兑换黄金;国家授权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发行的货币通过信用程序进入流通领域;货币的无限法偿能力是由国家法律的强制力赋予的;信用货币由现金与银行存款组成。信用货币取代黄金本位是货币制度演变过程中质的飞越,突破了货币的黄金桎梏,极大节约了社会流通费用,使金本位制下常出现的币材匮乏问题得到了一劳永逸的解决。不兑现的信用货币的流通没有自发调节机制,即货币存储不再发挥蓄水池的功能,所以流通中的信用货币不会自发地与商品流通的客观需要保持一致,所以需要货币管理当局对货币流通加以控制与调节,这种调控对经济发展有特定作用。所以货币政策日益成为国家干预经济、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