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阿法奇遇记(实用法律案例)
- 张静编著
- 1078字
- 2021-03-12 13:08:29
重点解读
13.夫妻一方婚姻关系中的承诺书是否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
本案例涉及的内容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夫妻约定财产是指夫妻以契约形式决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所有关系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法定财产的对称。首先,法律明确规定,不是任何关系都可以约定,仅仅是夫妻间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可以约定。案中每个月2500元生活费的承诺显然不属于夫妻财产所有权归属的约定,因此,不构成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其次,扶助义务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这种义务不管是接受扶养一方或履行义务一方,他们之间的关系必须是婚姻正常存续的夫妻关系,这种关系随着缔结婚姻关系开始而开始,随着婚姻关系的结束而结束。扶助义务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合同、协议或契约的形式设定或免除,当符合扶养条件时,双方是不可能通过签订协议来免除扶助义务的。
关于阿法要为阿喜购买25万元以上的轿车是否属于对夫妻财产约定的问题:夫妻财产约定是对夫妻财产所有权归属的约定,前提是必须存在具有所有权的物。案中车辆自始至终都没有买,也不存在,所有权自然无从谈起。所以双方的约定自然也不属于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肯定不能纳入夫妻财产约定的范围。退一步来说,即使购买了汽车,因为双方当时是夫妻,对财产又没有约定,所以用来购买汽车的财产也属于共同财产,购买来的汽车自然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阿法的承诺基于双方婚姻关系而产生,适用的是婚姻关系中的家庭关系法,不能直接适用《合同法》。所以阿法的承诺没有意义,自然无效。
本案中法官如果查明事实,依照《婚姻法》相关规定,不会支持阿喜的该项诉讼请求。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案例故事部分回放
本案中原告阿喜提出的第五项诉讼请求,以被告阿法经常酒后殴打她,原告遭受家庭暴力为由要求被告阿法赔偿原告阿喜10000元精神损害费。阿法辩称自己爱喝酒是事实,但是喝酒后经常殴打原告不是事实,只是偶尔打过一两次,所以,阿法不仅不同意阿喜主张的损害赔偿,反而声称因为阿喜有外遇导致夫妻关系破裂,他也要向阿喜提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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