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编 刑法总论[视频讲解]

第一章 刑法概说[视频讲解]

1.1 本章要点详解

视频二维码(扫码观看)

一、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1.刑法的概念

(1)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2)分类

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

a.广义刑法,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b.狭义刑法,即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a.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

b.特别刑法,指仅适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

2.刑法的性质

(1)刑法的阶级性质

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2)刑法的法律性质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刑法所保护的是所有受到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既涉及经济基础,也涉及上层建筑。

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二、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1.刑法的创制

(1)早在新中国建立初期,国家就先后制定并颁布了一些单行刑事法规。

(2)刑法典最初的起草准备工作,是由前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主持进行的。自1950年至1954年9月,法制委员会写出两个稿本。

(3)从1954年10月至1956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共写出13稿。至1957年6月28日,已写出22稿。经过1957年“反右”斗争和法律虚无主义思潮,到1963年10月9日写出第33稿。

(4)从1978年10月开始,国家组成刑法草案的修订班子,对第33稿进行修订,并先后写出两个稿本。

(5)我国第一部刑法典正式公布于1979年7月6日,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2.刑法的完善

(1)自中国最高立法机关于1982年提出修改刑法典起,研究和修订刑法典的工作历时15年,大体经历了五个阶段:酝酿准备(1982—1988.2);初步修改(1988.3—1989.6);重点修改(1991);全面系统修改(1993—1996.12);立法审议通过(1996.12—1997.3)。

(2)1997实现了刑法典的全面修订,此次修订的刑法典的鲜明特色主要体现在:实现了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功能;立足本国国情与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

(3)1997年刑法之后,先后颁布了八部刑法修正案(2011年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

我国立法机关对1997年刑法典的修改完善,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及时回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注重对当前经济和社会领域中重要问题的刑法规制;确立了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修改方式的基本地位。

视频二维码(扫码观看)

三、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1.刑法的根据

(1)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我国刑法制定和修订的法律根据。

(2)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

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刑法制定和修订的实践根据。

2.刑法的任务

根据《刑法》第2条规定,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惩罚和保护两个方面。

(1)惩罚方面的任务

刑法惩罚的对象只能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

刑法惩罚的手段也是特殊的,即它使用的是刑罚手段。

(2)保护方面的任务

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维护社会秩序。

四、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1.刑法的体系

(1)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2)组成部分

总则。即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分则。指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解决具体定罪量刑问题的标准。

附则。附则部分仅一个条文,即《刑法》第452条。

(3)我国刑法条文中的“但书”,所表示的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但书”是前段的补充;“但书”是前段的例外;“但书”是对前段的限制。

2.刑法的解释

刑法的解释就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1)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解释的效力不同)

立法解释。指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第4项的规定,解释法律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之一。

司法解释。指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学理解释。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2)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解释的方法不同)

文理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又分为三种:

a.当然解释,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b.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c.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