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视频讲解]

4.1 本章要点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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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概念

1.犯罪概念的类型

(1)犯罪的形式概念

犯罪的形式概念,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揭示法律何以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总的来说,就是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在具体表述上又有如下几种:

认为犯罪就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

认为犯罪是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进一步以犯罪成立的条件来概括犯罪概念。

结合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把犯罪表述为能够引起刑事诉讼程序的违法行为。

(2)犯罪的实质概念

犯罪的实质概念,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试图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所在,或者是想说明犯罪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理由。

真正科学地阐明犯罪的实质概念的是马克思主义。犯罪的阶级本质就在于: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这里包含两层意思:犯罪是一种反抗“统治关系”的斗争;犯罪是“孤立的个人”进行的反抗行为。

(3)犯罪的混合概念

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合二为一,既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又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的概念。

2.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1)概念

我国刑法典第13条对犯罪下了定义: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基本特征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

a.社会危害性的决定因素:第一,行为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第二,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第三,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

b.社会危害性的考察角度:第一,要用历史的观点看问题;第二,要有全面的观点;第三,要透过现象抓住事物的本质。

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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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构成

1.犯罪构成的历史沿革

(1)大陆法系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构成的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意大利纠问式程序中的“犯罪的确证”概念。

到19世纪初,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明确地把犯罪构成作为刑法学上的概念来使用。

20世纪后,经过德国刑法学家贝林格、麦兹格和迈耶等人的不断努力,构成要件才从刑法各论的概念中抽象出来发展为刑法总论的理论体系的基干。

(2)苏联社会主义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

早在20世纪20年代中期出版的一些刑法教科书中,犯罪构成理论就开始得到论述。

1938年出版的《刑法总则》教科书,全面地论述了犯罪构成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这四个要件。

1946年特拉伊宁教授的《苏维埃刑法上的犯罪构成》一书是苏联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第一部专著。

1958年以后,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3)新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20世纪50年代初期从苏联引进的,经过多年的研讨、修正和发展,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

2.犯罪构成的概念

(1)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特征

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诸要件,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或包含的。

(3)要件组成

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些罪的犯罪构成还要求发生在特定的时间、地点或者使用特定的方法。

犯罪主体。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有的犯罪构成还要求特殊主体,即具备某种职务或者身份的人。少数犯罪,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也可成为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指行为人有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有些罪的犯罪构成还要求有特定的犯罪目的或动机。

3.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

(1)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提供根据;

(2)为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提供标准;

(3)为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