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配套考研真题解析

一、配套考研真题

1.罪刑法定原则[概念题,南开大学2011年研;人大2004、2003年研]

2.简述罪刑相适应(罪行均衡)原则的基本内容及立法体现。[简答题,南师大2008年研]

相关试题:

(1)简述罪责相适应原则的内涵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中南财大2006年)

(2)试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论述题,人大2000年研]

3.如何理解《刑法》第3条后半句“法律无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中“明文”的含义?假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明知将到来的是一辆旅客列车而故意实施破坏铁路设施的行为,造成列车倾覆多处受损,多人死亡和重伤。在刑法上如何评价这种行为?论述具体理由。[论述题,南师大2008年研]

4.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刑罚个别化的关系。[论述题,中山大学2011年研]

二、配套考研真题解析

1.罪刑法定原则[概念题,南开大学2011年研;人大2004、2003年研]

答: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概括来说,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的思想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罪刑法定主义的派生原则主要包括: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明确性原则、严格解释原则、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等。

2.简述罪刑相适应(罪刑均衡)原则的基本内容及立法体现。[简答题,南师大2008年研]

相关试题:

(1)简述罪责相适应原则的内涵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中南财大2006年)

(2)试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人大2000年研]

答:(1)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参见本章本章要点详解相关内容)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我国刑法总则确定了一个科学的刑罚体系,这一体系由不同的刑罚方法构成。从性质上区分,包括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从程度上划定,有重刑也有轻刑;从种类上分,有主刑和附加刑。

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总则根据各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

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我国刑法分则不仅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建立了一个犯罪体系,而且还为各种具体犯罪规定了可以分割、能够伸缩、幅度较大的法定刑。这就使得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依法判处适当的刑罚。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

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为了切实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必须提高审判机关和法官对量刑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定性准确和量刑适当作为衡量刑事审判工作质量好坏的不可分割的统一标准,以此来检验每一个具体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

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必须清醒地认识重刑主义的危害,促使每一个法官都树立起量刑公正的思想,切实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既不轻纵犯罪分子,也不能无端地加重犯罪人的刑罚。

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除继续及时完善刑事立法外,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刑事司法解释工作,加强刑事判例的编纂工作,以便为量刑工作提供更加具体明确的标准;同时提高刑事审判工作人员的素质,不断改进量刑方法,从而逐步实现量刑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

3.如何理解《刑法》第3条后半句“法律无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中“明文”的含义?假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明知将到来的是一辆旅客列车而故意实施破坏铁路设施的行为,造成列车倾覆多处受损,多人死亡和重伤。在刑法上如何评价这种行为?论述具体理由。[论述题,南师大2008年研]

答:我国《刑法》第3条的规定,是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

(1)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2)我国刑法中第三条中的“明文”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就明文的内容来讲,刑法中对犯罪行为类型要有明确的规定,对该犯罪行为处以何种刑罚要有明确规定,对其如何量刑等也要加以明确规定等。如果没有刑法对该行为的否定性评价,那么不得将其行为作为犯罪处理,更谈不上对其定罪处罚以及量刑、执行等问题,这是行为评价上的明文;如果刑法对其已作出否定性评价,那么就应按刑法中的规定作出定罪量刑,不得按其他的罪名来定罪量刑,这是定罪上的明文;如果刑法明文对该犯罪行为规定了一定的量刑幅度和量刑标准,法官就应严格按照该量刑幅度和标准作出裁量,不得按照任何其他的标准,这是量刑上的明文。

就明文的形式来讲,明文规定是指该明文必须是我国刑法条文所明确规定的,包括刑法总则的规定和刑法分则的规定。对于刑法中的明文,不仅要符合刑法总则的明文规定,也要符合刑法分则的具体条文的规定,缺失任何一方面都谈不上是明文规定。

(3)对该青少年行为的评价

对该青少年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

《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该青少年属于我国刑法中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即其只对我国《刑法》中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类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对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对于该条款中规定的八类犯罪的正确理解是这是八个类型的犯罪,而不是具体的犯罪罪名。对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定罪处罚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对该青少年行为的评价

本案中该青少年对即将到来的旅客列车是明知的,在明知的情况下依然实施破坏铁路基础设施的行为,那么其对该破坏行为即将导致的旅客列车倾覆会造成列车上的旅客的死亡或伤害是否能认识到呢?即其对这一行为会导致的后果有没有认识和预见的可能性呢?

a.如果其对这一严重后果有认识,即知道其破坏铁路基础设施的行为会导致重大的人员的伤亡,而依然为之,那么就不可排除其追求人员伤亡的后果或者放任人员伤亡的后果,也即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或者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故意,其破坏铁路基础设施的行为仅仅是一个手段行为,可以适用《刑法》第17条、第232条和第23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只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b.如果该青少年确实对这一行为会导致的严重后果没有认识,或者轻信能够在铁路人员的维修等行为下不会发生这一结果,其只是追求一种变态心理的满足,或者说青少年的一种特有的冲动等等,那么,其就缺乏对这一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的认识因素,缺乏责任要素。当然其对该破坏铁路基础设施的行为肯定是有认识的,但对于该行为,我国刑法是对其不按犯罪来处理的。因此,其对本案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不需要承担任何的责任。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4.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刑罚个别化的关系。[论述题,中山大学2011年研]

答:(1)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刑罚个别化的关系

对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来讲,其所要追求的是罪的严重程度、责任的大小和刑罚的轻重三者的相对称和平衡。使犯罪严重、责任较大的人得到较重的刑罚,使犯罪不太严重、责任较小的人得到较轻的刑罚。而刑罚个别化的要求也是在于此,即针对单个的犯罪人,综合评价其犯罪的所有定罪量刑情节,然后做出适合其个人的刑罚,而不是笼统的把刑罚适用于一类犯罪人,将一个阶位的刑事责任强行适用于每一个犯罪人。从这个意义上讲,二者追求的目的和价值是一样的。

但是,二者又是有区别的。其区别在于: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调整犯罪与刑罚即罪刑关系的基础性原则,为刑罚个别化原则的运用划定范围与疆界,其内涵天然地包含了刑罚个别化的内容。

刑罚个别化原则是调整刑罚与犯罪人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刑罚应当根据犯罪人的具体特点有针对性地加以规定、裁量与适用,从而构成对罪刑相当原则的制约与校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