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官行为与涉诉信访研究(法学部落)
- 宋心然
- 3132字
- 2021-01-07 18:48:28
第四节 相关理论支撑
一、理性选择制度主义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是新制度主义的三大流派之一,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在西方政治学尤其是美国政治学领域占据重要地位。由于本书将使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作为理论框架,因而下面对其做一简要阐述。
(一)理论基础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是在对理性选择理论和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的批评与借鉴中发展起来的。
理性选择理论是经济学与政治学交叉融合的产物,其产生可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作为行为主义革命的一部分,它使用经济学的研究方法,考察个体如何行为。理性选择理论继承了亚当·斯密的“经济人假定”,认为人是自利的,以实现利益最大化为根本动机。在这些假定的基础上,理性选择理论提出的核心主张是:“当面临几种行动方向时,人们通常会选择去做他们认为可能获得最佳总体结果的事情。”
“理性选择理论的出现在政治科学学科中重新造就了智慧的远景。”尤其是在集体行动、立法政策的制定和政党竞争等政治研究领域,它做出了很多贡献。但是,1970年以后,很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开始对理性选择理论进行批评和反思。这些批判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1)那些特别强调有限理性的批评;(2)社会学的批评,这种批评集中在理性选择理论表现出来的贬低社会结构和整体主义解释风格的方法;(3)心理学家的观点:在通常的意义上,个体并非经常理性地行事,他们在动机和心理上是复杂的;(4)来自主流政治科学的批评,这一批评建立在假设的不真实性和模型预测失败的基础之上。”不仅如此,理性选择理论还受到了来自新制度主义的挑战。
新制度主义的出现,是对20世纪六七十年代盛行的行为主义的反动。它反对那种对政治生活过度原子化的理解,更加强调制度在政治科学研究中的重要地位。“我们在‘二战’后在方法论和理论革命方面付出的新代价却是,对行为的过分强调。我们揭示行为的能力……削弱了我们曾经对制度背景和实际结果的关注。单纯从方法上来看,行为革命也许带来了某些积极的意义。但是我们在受惠于其科学方法的同时,也因此付出了分析范围被束缚的代价。”因此,新制度主义不仅怀疑理性选择理论最大化理性的假定,认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而且反对理性选择理论将制度视为建立在效用最大化基础上的个体选择之累加,而认为制度具有更加独立的作用。20世纪70年代末,这种观点应用于美国国会行为研究。在分析理性选择理论与国会行为现实矛盾的过程中,制度的价值得到重新审视,新制度主义的一个重要流派——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也由此诞生。
(二)内容及特点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在理性选择理论的基础上,借鉴了“新组织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如产权、寻租和交易成本等,形成了与历史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相并列的三大新制度主义流派之一。与旧制度主义及其他流派相比,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具有如下一些特点。
第一,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将个体作为分析的出发点。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与旧制度主义不同,并不以政治制度作为分析的原点,而是假设“个体是政治过程中的核心行动者,个体展开理性行动的目标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从而将个人的利己动机作为分析的基础。他们假定行为者都拥有一套固定的偏好或口味,行动是寻求偏好最大化的结果。而社会学制度主义则以制度为逻辑分析起点,认为制度通过为个体提供不可或缺的认知模板、范畴和模式,影响和塑造着个体的偏好以及自我身份的认同。二者之所以采用不同的分析路径,原因就在于他们对偏好的认识不同。前者认为,偏好是外在、先验的,并非制度影响的结果;而后者认为,偏好是内在的,是制度形塑的结果。“从社会本体论意义来说,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是以行动者为中心的制度主义,以个体行为为逻辑起点去观察和分析政治现象,更多地视制度机构为目标导向的个体行动者所创造的结果。”
第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动态地理解制度,并采用“算计路径”研究理性行为与制度约束的互动关系。新制度主义的创新之一,是将旧制度主义对制度的静态分析推进为一种动态的观点。他们将制度看待为一种过程,而不是“事物”,探索制度的稳定是如何经由人们的行动得以实现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着眼于集体行动的困境问题,分析其中的制度与行为的互动关系。他们假定,制度是形塑个体行为的规则集合体,个体会对这些激励和约束规则做出理性反应。而且,大多数个体会对这些规则做出同样的反应。因此,个体对制度的遵从与否,取决于个体从自身利益最大化考虑,进行策略性算计的结果。“在他们看来,制度影响行为的方式,基本上是为行动者提供有关其他行动者现在或将来行为或大或小的确定性程度。具体而言,制度提供了与其他行动者相关的信息、协议的执行机制、对背叛行为的惩罚,等等。更为关键的是,制度影响个体的行为是通过对其期望的改变而实现的,即当某一行动者作出某种行动之后,制度会改变他所持的有关其他行动者可能对此所作反应的期望。在这个过程中,策略性互动明显地扮演着重要角色。”这种研究制度与行为关系的路径,被称为“算计路径”。与此相对,社会学制度主义采用的是“文化途径”,强调个体通过建立规则来实现目标,倾向于认为行动过程的选择是基于对形势的解释,而不是纯粹的工具性算计。
第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在对制度的理解方面也提出了一套独特的理论。理性选择制度主义采用一种高度功能主义的观点来看待制度的创设、变迁等问题。它认为,制度是为解决某种问题、满足某种需求的情况下产生的,并在需求得不到满足的时候发生变迁。所以,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者的眼中,“一套良好的制度,就是能够有效履行指定任务的制度,与此同时还能够对民主等更为有力的规范起到维持作用”。正是由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对制度的认识包含有强烈的规范要素,制度设计就成为它十分关注的话题。例如,新西兰的文官制度改革,就是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中的委托代理学派的理论指导下进行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另一分支——博弈论,也试图通过制度性的博弈设计实现某种平衡,以产出社会期望的结果。
(三)局限性
该理论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该理论的前提假设难以得到验证。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理论前提即个体都是理性的,然而,这一点在现实中很难得到检验。因为“不包括在理性概念中的政治行为实在是太多了”,所以该理论的解释力是有限的。
第二,中西社会价值观的差异限制了理论的适用性。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奉行价值观个人主义,把个体作为科学研究的基本分析单位的同时,过分强调个体的地位和作用,把个体看成是社会中至高无上的唯一主体,支配集体主体和整个社会主体。这与我国社会所主导的“集体主义”价值观不符,因而它在解释中国政治现象时,其适用性值得考究。
二、选择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理由
本书之所以选择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其一,从制度的概念来看,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与新制度经济学不同,不仅关注正式制度,而且将观念、文化、意识形态等非正式制度也看作制度因素。而现实中,在正式的司法制度外,影响法官行为的政法传统、“关系”等社会文化因素是浓厚的,因此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能够较好地解释影响法官的制度因素。
其二,从分析单位来看,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在新制度主义的三个流派中,是最微观的,以个体行为为视角。而本书选取法官行为为研究对象,也是从微观角度考察行为与制度间的互动,因此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较为适合。
其三,从制度与行为的关系来看,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强调制度与行为的双向互动。他们认为制度对个体行为的影响在于,为行动者提供现实和未来行为的确实性,而制度同时也是个体理性选择的结果。而本书也希望能够揭示司法体制对法官行为影响,以及法官行为最终导致涉诉信访这种司法困境的产生。
基于以上几点理由,笔者认为,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与其他侧重制度分析的理论相比,更适宜作为本书的理论基础,能够较好地解释本书试图解释的社会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