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2018年中国保险业发展展望

2018年3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依据该方案的安排,国家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组建为标志,中国保险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一、2018年国内外经济的基本形势

2018年,我国发展面临的国内外形势依然复杂严峻。[6]从国际看,世界经济有望继续复苏,但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很多,主要经济体政策调整及其外溢效应带来变数,保护主义加剧,地缘政治风险上升。从国内看,我国经济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还有很多坡要爬、坎要过,需要应对可以预料和难以预料的风险挑战。

2018年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7]: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大力推进改革开放,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特别在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方面取得扎实进展,引导和稳定预期,加强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2018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8]:国内生产总值增长6.5%左右;居民消费价格涨幅3%左右;城镇新增就业1100万人以上,城镇调查失业率5.5%以内,城镇登记失业率4.5%以内;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基本同步;进出口稳中向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3%以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继续下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宏观杠杆率保持基本稳定,各类风险有序有效防控。

二、2018年及未来一段时期的保险业工作重点

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党的十九大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在这一时代背景下,中国保监会提出“保险业的奋斗目标就是要与我国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相适应,要与两个一百年特别是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把我国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相匹配”“必须在维护金融安全、服务实体经济、完善社会保障、分散社会风险等任务中努力成为中坚力量、发挥支柱作用,决不能成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短板和弱项,要努力建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相匹配的新时代现代保险服务业”。[9]

2018年1月,中国保监会提出2018年及未来一段时期保险业发展与监管的四项重点工作[10]:一是防控风险,二是重塑监管,三是深化改革,四是强化服务。

(一)防控风险

经营与管理风险是保险业的本职,国民经济“大棋盘”中需要保险业这颗“棋子”,是因为保险业可以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风险保障,可以为国民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因此,防控行业自身的风险,是对保险业的底线要求。2017年以来,在保险监管系统和保险行业的共同努力下,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行业风险总体可控,但面临的内外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在2018年和未来一段时期,防控风险依然是保险业的一项重点工作。

2018年1月,中国保监会发布《打赢保险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总体方案》,计划用三年时间,做好保险业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和水平,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切实打赢保险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打赢保险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总体目标包括五个方面:一是系统性风险得到有效防控,二是保险监管制度短板持续补齐,三是保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四是保险消费者满意度普遍提高,五是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显著提升。

打赢保险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具体工作任务,除了加强薄弱环节监管制度建设(在下文“重塑监管”部分讨论)之外,还包括两大类:第一,做好重点领域风险防控与处置,包括防控和处置少数问题公司风险、公司治理失效风险、资金运用风险、保险业务风险、资本不足风险、新型保险业务风险、外部风险传递与冲击、群体性事件风险。第二,坚决打击违法违规保险经营活动,包括坚决打击违规出资和违规股权交易行为、违规投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数据造假行为、销售误导行为和理赔难。

(二)重塑监管

市场失灵需要政府监管,但政府监管也不是完美的,政府监管也有失灵的时候。前一阶段保险市场出现的种种乱象,既与市场中保险机构自身的原因有关,也与保险监管有关。市场乱象暴露出保险监管的短板和漏洞,这种短板和漏洞既有客观方面的,也有主观方面的。在客观方面,有些保险监管制度缺乏科学性、前瞻性和适应性,造成监管政策与实际脱节,形成监管空白,未能根据市场变化进行更新调整。在主观方面,有的是监管认知存在偏差,担心严格监管会影响行业发展;有的是监管担当不够,害怕得罪监管对象;更有甚者,甘于被监管对象“围猎”,搞“猫鼠一家”。在这样的背景下,重塑监管依然是2018年和未来一段时期保险业的一项重点工作。

具体而言,重塑监管可以包括四大类的工作。第一,加强薄弱环节监管制度建设。加快推进《保险法》修订,继续推进《地震巨灾保险条例》立法进程,改革市场准入制度,改进公司治理监管制度、保险产品管理制度、资金运用监管制度、现场检查监管制度、保险集团监管制度、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等,加快推进一系列保险类部门规章的修改完善,加强保险监管的基础设施建设。第二,坚决打击违法违规市场乱象。在市场发展的初级阶段,现场检查是保险监管的一个重要手段,要推动现场检查资源向股权、资本、资金运用等重点风险倾斜,向商业车险、农业保险、中介市场、互联网保险等重点领域倾斜。第三,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保险公司服务评价指标体系,落实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完善保险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进保险实名登记管理制度建设,推进多种形式的消费者教育活动。第四,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在新的银保监会基础上,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部署下,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管局等部门的审慎监管协调,防范跨市场、跨行业、跨领域的交叉性金融风险的发生与蔓延。

(三)深化改革

改革开放40年来,保险业虽然取得了骄人的发展成绩,但与国家和人民对保险业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这就要求保险业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在深化改革方面,保险业需要做的工作包括:深化商业车险改革,扩大保险公司自主定价权范围;深化农业保险改革,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深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改革,让人身保险回归风险保障本源;做好税延养老保险和税延健康保险的相关工作,服务国家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深化保险资金运用改革,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实体经济;深化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体制改革,防范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继续探索保险机构的多种组织形式,开展符合中国国情的相互保险、自保、互联网保险等组织形式的试点探索。

在扩大开放方面,在国家决定金融服务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的大背景下,保险业需要做的工作包括:修订相关部门规章,逐步放开人身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支持保险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风险保障;继续扩大中国“偿二代”在亚洲和国际的影响力,使中国“偿二代”(C-ROSS)逐步成为与美国“风险基础资本”(RBC)和欧盟偿付能力监管标准II(Solvency II)具有同等影响力的代表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积极参与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和国际养老金监督官协会(IOPS)的工作,提升中国在全球保险治理体系中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四)强化服务

国家发展保险业,不是为了发展保险业而发展保险业,而是因为保险业在国民经济大局中能够发挥重要且独特的作用,能够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服务整个经济社会发展。

当前,我国正处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攻坚阶段,保险业应当更好地服务十九大提出的“三大攻坚战”,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在服务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方面,上文已有讨论,此处不再赘述。

在服务精准脱贫攻坚战方面,农业保险和健康保险是保险扶贫的两个重要工具。从各地保险扶贫试点情况看,保险对于脱贫攻坚可以发挥重要且独特的作用,保险助推脱贫攻坚的实践探索不乏成功案例。但同时,保险扶贫也面临不少困难,比如对于保险扶贫的积极作用,各方尚未达成共识;要把成功案例去做复制和推广,仍存在很大的困难。此外,脱贫攻坚时期需要保险助推脱贫,后脱贫时代也需要保险助力守住脱贫成果,对于后脱贫时代的新需求,保险业大有可为,应当进行前瞻性的探索。

在服务污染防治攻坚战方面,保险业可以从两个方面助力污染防治。一方面,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绿色保险,推动高危领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通过费率调节等市场机制激发相关企业的内生动力,主动做好污染防治工作;同时,做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绿色保险的产品设计、风险评估和政府监管工作,确保绿色保险的正外部效应能够落地生根。另一方面,引导保险资金支持绿色低碳产业发展,将环境风险因素纳入保险投资决策体系,助力全社会形成绿色投资的发展理念。

2018年,除了服务“三大攻坚战”之外,保险业在服务国家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方面也有许多重要任务,其中典型内容之一便是税延养老保险试点。2018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自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对商业养老保险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目的不是发展商业养老保险,而是进一步动员个人和家庭的资源,与国家和单位一起构建完善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

发展税延养老保险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但也带来一些需要关注和研究的新问题。其一,未来长期的税务制度变迁如何确保政府最初的税优承诺得以完全兑现,同时如何使得不同收入群体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也能享受税优政策的好处?其二,考虑行为经济学的因素,“自动加入”和“默认投资”等新机制是否有必要有可能嵌入,如果有必要有可能,如何嵌入?其三,如何加强消费者教育,让消费者对所购买的税优养老保险的收益和风险拥有相对客观的理解和认知?其四,如何加强政府监管?发展税延养老保险对政府的专业监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政府的监管责任不仅不是减轻了,反而是加重了。其五,如何超越行业和部门利益,让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切实发挥其应有作用?发展税延养老保险不是为了发展保险业,下一步放开至银行、基金等行业也不是为了发展银行、基金行业,对于这一点,不论是保险业还是银行、基金业,都要有清醒的认识。经过若干年的发展,最后哪个行业能够为国家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做出更大贡献,市场和消费者将通过“用脚投票”的选择来进行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