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与智利换文(FTA)

2016年2月4日

智利圣地亚哥

外交部部长

埃拉尔多·穆尼奥斯阁下

尊敬的穆尼奥斯部长:

我很荣幸收到阁下于2016年2月4日发来的如下信函:

我很荣幸确认智利共和国政府(智利)代表团和马来西亚政府(马来西亚)代表团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协定》)谈判过程中达成的如下谅解。

智利和马来西亚同意,《TPP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减损2010年11月13日在日本横滨签署的《智利与马来西亚自由贸易协定》(FTA)第3章“货物贸易”第3.13条“葡萄酒和蒸馏酒”下的权利和义务。

为进一步明确,智利和马来西亚同意,《智利与马来西亚自由贸易协定》第3章“货物贸易”第3.13条“葡萄酒和蒸馏酒”所涵盖的事项应当仍然有效。

我再次荣幸地提议,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应当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协议,并于《TPP协定》在智利和马来西亚之间生效之日生效。

我荣幸地确认,我国政府同意本谅解,本谅解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协议,并于《TPP协定》在智利和马来西亚之间生效之日生效。

谨启

穆斯塔法·穆罕默德

国际贸易与工业部部长

马来西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