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与马来西亚换文(汽车)

2016年2月4日

马来西亚吉隆坡

国际贸易与工业部部长

穆斯塔法·穆罕默德阁下

尊敬的穆斯塔法部长:

我很荣幸收到阁下于2016年2月4日发来的如下信函:

值此《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协定》)签署之际,我很荣幸地确认马来西亚政府代表和加拿大政府代表达成的如下协议:

1.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马来西亚不得:

1.对产自加拿大的原产新汽车的进口使用任何数量限制,包括适用于满足进口许可要求的汽车的任何限制;或

2.对产自加拿大的原产汽车的进口征收任何新的或额外的费用。

为进一步明确,如果依据本协定第3章(原产地规则与程序)能被认定是原产汽车,汽车应当被认定是原产的。

2.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于进口新汽车的海关估价,马来西亚应当依据《关于实施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接受进口商在其商品进口时提交的成交价格。

3.尽管存在本协定第29章(例外)的规定,马来西亚在本函第1款和第2款中的承诺适用。

4.为强化本协定的利益,加拿大计划与马来西亚在汽车行业的共同利益方面,促进技术合作和能力建设活动。

我很荣幸地提议,本函和阁下的确认复函,英语和法语同等作准,应当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协议,且适用《TPP协定》第28章(争端解决)的争端解决,并于《TPP协定》对马来西亚和加拿大生效之日起生效。

我再次荣幸地确认,我国政府同意本谅解,并且,阁下的来函与本复函,英语和法语同等作准,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协议,且适用《TPP协定》第28章(争端解决)的争端解决,并于《TPP协定》对加拿大和马来西亚生效之日起生效。

谨启

克里斯蒂娅·弗里兰阁下

国际贸易部部长

加拿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