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与加拿大换文(葡萄酒和蒸馏酒)
2016年2月4日
加拿大
国际贸易部部长
克里斯蒂娅·弗里兰阁下
尊敬的弗里兰部长:
我很荣幸收到阁下于2016年2月4日发来的如下信函:
值此《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协定》)于此日签署之际,我很荣幸地确认加拿大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在谈判过程中就如何处理澳大利亚葡萄酒和蒸馏酒达成的如下谅解:
1.如果加拿大地方政府的国有企业对进口葡萄酒或蒸馏酒的分销、营销或销售收取服务差异成本费,那么该费用不得超过进口葡萄酒或蒸馏酒的分销、营销或销售成本与国内同类葡萄酒或蒸馏酒的分销、营销或销售成本的实际差额。
2.如果对来自《TPP协定》非缔约方的葡萄酒或蒸馏酒产品收取的服务差异成本费按照与该非缔约方的协议基于产品价值之外的基础收取,第1款所指的服务差异成本费应根据《TPP协定》在相同基础上收取。
3.如果在附件2-A(加拿大措施第(f)款)的范围内对葡萄酒或蒸馏酒的国内销售或分销采取或维持加价、收取服务成本费或其他价格措施,这些措施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TPP协定》任何其他缔约方或非缔约方的同类葡萄酒或蒸馏酒的待遇。
4.如果加拿大地方政府的国有企业对葡萄酒或蒸馏酒的国内销售和分销收取服务差异成本费,该成本费应通过可供查询的方式公开,如通过其官方网站。
我荣幸地提议,本函,法语和英语同等作准,和阁下确认贵国政府同意本谅解的复函,将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协议,并于《TPP协定》对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生效的首日生效。
我再次荣幸地提议,本函和阁下确认贵国政府同意本谅解的函,法语和英语同等作准,将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协议,并于《TPP协定》对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生效的首日生效。
谨启
安德鲁·罗布
贸易与投资部部长
澳大利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