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B 再造货物

1.本协定对越南生效三年内,第2.11.2条(再造货物)不适用于越南禁止或限制再造货物进口的措施。自本协定对越南生效满三年起,第2.11.2条适用于越南的所有措施,本附件第2段另有规定的除外。

2.第2.11.2条(再造货物)不适用于越南对表2-B-1所列货物的进口禁止或限制,这些禁止或限制规定在2013年11月20日越南政府第187/ND-CP法令或者2014年1月27日的产业和贸易部发布的指导第187/ND-CP法令实施的第04/2014/TTBCT号通告。

3.为进一步明确,越南不应:(a)对再造货物的进口适用严于其对二手同类产品所适用的禁止或限制;或者(b)在禁止或限制取消后,对再造货物的进口重新施加任何禁止或限制。

表2-B-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