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平分配的财税法促进与保障
- 张守文等
- 8391字
- 2020-07-09 17:55:19
一、分配理论的历史变迁
(一)古典分配理论
从孔子开始,中国古圣先贤们就没有中断过对分配问题的探讨。从发展脉络上看,中国古代的分配思想大部分都可以从孔子那里找到源头,这和西方的亚里士多德传统是类似的。
孔子(公元前551—479年)曾言,“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夫如是,故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45]董仲舒(公元前179—104年)曾对孔子的这句话进行解释,在他看来,“大富则骄,大贫则忧,忧则为盗,骄则为暴,此众人之情也。圣者则于众人之情,见乱之所从生,故其制人道而差上下也,使富者足以示贵而不至于骄,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至于忧,以此为度而调均之,是以财不匮而上下相安,故易治也。”[46]
南宋朱熹(1130—1200年)则更为明确地指出:“寡,谓民少。贫,谓财乏。均,谓各得其分。安,谓上下相安。季氏之欲取颛臾,患寡与贫耳。然是时季氏据国,而鲁公无民,则不均矣。君弱臣强,互生嫌隙,则不安矣。均则不患于贫而和,和则不患于寡而安,安则不相疑忌,而无倾覆之患。”[47]
可见,儒家传统中的分配思想,主要着眼于政权的稳固,其分配均等化主张也是一种等级制下的有限范围内的分配均等。
除了儒家传统以外,其他一些思想流派也提出了贫富均等或缩小贫富差距的主张,总体而言,这些主张和儒家一脉虽有不同,但都有很重的功利主义色彩,法家传统的功利目的可能是最强的。无论哪一个流派,其历史局限性自不待言。墨翟(公元前468—376年)曾说:“为贤之道将奈何?曰: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财者勉以分人,有道者劝以教人。若此,则饥者得食,寒者得衣,乱者得治。若饥则得食,寒则得衣,乱则得治,此安生生。”[48]对于统治者而言,应当“听狱不敢不中,分财不敢不均”。[49]韩非子(公元前275—233年)就曾提出:“明主之治国也,适其时事以致财物,论其税赋以均贫富,厚其爵禄以尽贤能,重其刑罚以禁奸邪,……”[50]南宋陆游(1125—1210年)主张:“赋敛之事,宜先富室,征税之事,宜核大商,是之谓至平,是之谓至公。”[51]我们从中也可以发现,愈到后世,将分配问题与财政税收问题联系起来的讨论愈多。
在西方,从古希腊思想家色诺芬(公元前430—355年)开始,哲人们即对分配问题给予了长久的关注。在色诺芬看来,正义的分配方式是,正直的人比不正直的人要获得更多财富、自由与荣誉。[52]显然,这是一种基于德性的分配,今天的人们也仍然持有某些类似的分配理念。
柏拉图(公元前427—347年)指出,以财富多寡作为社会价值准则的国家将产生寡头统治,而贫富阶层的对立将导致政治冲突,甚至在他看来,由对立的穷人和富人组成的国家就不再成其为一个真正的国家,而是在实质上变成了两个国家——“一个是富人的国家,一个是穷人的国家,住在一个城里,总是在互相阴谋对付对方。”[53]
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322年)认为,如果交换过程中出现了利益分配纠纷,那么,统治者应当介入,按照普遍公平的原则,并考虑国家的福利,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分配。亚氏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以第五卷整卷的篇幅来讨论正义,分配正义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构成了西方分配正义理论的源头。在他看来,“分配的公正在于成比例,不公正则在于违反比例”[54],“当双方都得到了平等的一份时,人们就说他们得到了自己的那一份”[55]。而他在《政治学》中还特别强调分配问题对共同体存续发展的重要性,他认为,如果贫富差距过大,并且没有中产阶级,那么,“内乱就很快会发生,邦国也就不久归于毁灭”[56]。要维系共同体,就要“以他们所贡献的财产为比例”来分配财产[57],同时,要控制贫富差距。[58]
可见,西方古代分配思想中也有很浓厚的功利主义色彩。不过,分配正义等理念的提出,推动着西方社会的分配思想朝着新的方向发展,即使到现在,西方分配理论都仍然从亚里士多德等人那里承续和发展着“古典分配理论”[59]的传统。
(二)新古典分配理论
在中国,“百代都行秦政法”[60]。从西汉以降,“秦汉模式的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制度,便一成不变地延续下来”[61]。有人甚至更偏激地说,“两千年来之政,秦政也,皆大盗也;两千年之学,荀学也,皆乡愿也”[62]。儒法合流以来,以儒家理论为主、法家思想为辅构成的古典分配思想长期保持着主导地位。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新的理论也逐渐发展起来,在吸收传统理论对收入分配问题的伦理和政治分析范式基础上,又逐步萌发出经济分析等新的理论范式。
明清时期,一些新的思想萌芽和理论范式进一步发展。船山先生(1619—1692年)就指出,贫富分化不可取,“天子不独富,农民不独贫”,不过,收入分配不应当鼓励懒惰,“民有田不能自业,以归于力有余者,则斯人之自取,虽圣人以无如之何也”。[63]过度损害私有财产权、强制推行平均主义,就好像“割肥人之肉,置瘠人之身,瘠者不能受之以肥,而肥者毙矣”[64],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因为“国无贵人,民不足以兴;国无富人,民不足以殖”[65]。不过,在列强坚船利炮围攻之下,传统思想与新兴理论悉数被此后数百年的欧风美雨所侵蚀,西学东渐成为中国后世分配理论发展的重要动力。
而在西方,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近现代分配理论呈现出更加多元化的特征,且在许多方面极大地超越了亚里士多德式的古典分配思想。
在近现代经济学圣经《国富论》中,亚当·斯密(1723—1790年)格外重视分配的意义。斯密认为,收入应根据三类要素进行分配,“构成一国全部劳动年产物的一切商品价格,必然由那三个部分构成,而且作为劳动工资、土地地租或资本利润,在国内不同居民间分配。……工资、利润和地租,是一切收入和一切可交换价值的三个根本源泉。”[66]他还提及,“法国财富分配不平均,法国的贫民乞丐,比北美多得多。”[67]不仅斯密的分配理论对后世有深远的影响,而且,他关于财政税收基本原则的理论更是推动了分配理论特别是财税分配理论的发展,同时,他对人性的思考甚至广泛地影响到了经济学、道德哲学和法学等诸多领域,也引起了持续至今的激烈争论。
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1748—1832年)认为,“财富的分配越有利于平等,收获到的幸福总量就越多。”[68]不过,边沁式的平等分配受制于其功利原则,在他看来,安全要比平等能更好地保障最大功利目的的实现。“作为最高原则的安全,间接地引导了平等的确立;但要是将平等原则作为社会安排的基础,则会在确立平等的过程中摧毁安全。”[69]可见,他的分配理念所支持的收入再分配是有限度的。不过,与当代分配理论相比较,边沁的一些主张还是比较激进的。例如,他主张没有遗嘱的遗产应当收归国有,还应当开征比较普遍的遗产税。边沁的功利主义分配思想对当代分配理论的影响极大,甚至一些反对其主张的福利经济学、法学学者也从其理论中获取了许多理论资源。
李嘉图(1772—1823年)也格外重视收入分配问题,他指出,“确立支配这种分配的法则,乃是政治经济学的主要问题”[70]。而斯密的要素分配理论在他这里也得到了继承和发展。
斯密和李嘉图的理论在约翰·穆勒(1806—1873年)那里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穆勒简明扼要的话掷地有声:“分配只和人类制度有关”[71],“只有在落后的国家,生产的增长才是依然重要的目标。在最发达的国家,经济所需要的是更好的分配。”[72]在他看来,“公平分配不是要仿效大自然造成的不平等和不公平,而是要纠正这种不平等和不公平”。[73]
美国经济学会创始人约翰·克拉克(1847—1938年)在《财富的分配》中强调了分配问题的“超乎一切的重要性”,在他看来,“至关重要的一个经济问题是财富在不同索取者之间的分配”。[74]克拉克认为,劳动阶级的福利以及社会的稳定都取决于收入分配,劳动阶级“对其他阶级的态度——因而社会状态的稳定——主要取决于他们是否得到了他们生产的东西”;如果劳动阶级获得了应有的财富,革命就可能不会发生,但是,“如果他们看似生产了很多但却只得到了一部分,很多人就可能变成革命者,而且所有人都有权这么做”。[75]
可见,对分配问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早期的伦理道德判断和政治得失衡量,进一步发展到了从社会演化进程和经济发展规律层面进行考量的阶段。而且,要素分析、成本收益分析等经济分析范式的引入深化了对收入分配问题的认识。这些理论发展,与学科的分化、细化、深化以及再融合的过程是密切相关的[76],而这种知识生产机制的转变也为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三)当代分配理论:以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为核心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美国和其他国家都面临着经济社会等方面的诸多严峻考验,热战和冷战交织,贫富分化问题突出,争取平等权利的运动此起彼伏,在这样的背景下,罗尔斯的“公平的正义理论”作为时代的产物和智慧的结晶,顺应时势诞生了。
罗尔斯提出的正义理论充分吸收了古典正义论、社会契约论、社会选择理论、福利经济学理论等众多思想源流的养分,正是因为罗尔斯的理论是面向多个理论资源开放的,其理论体系的影响也因此在众多学科领域中扩散开来,不仅在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领域,而且在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几乎全部社会科学领域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得到了众多学者的高度评价。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玛蒂亚·森无疑是其中之一,他认为,“罗尔斯为重新点燃我们对于公正问题的哲学思考作出了巨大贡献。事实上,罗尔斯为这一领域今天所呈现的面貌奠定了基石。”[77]即便罗尔斯正义论的反对者们,也无法否认这一点。作为立场最坚决、语言最尖刻的反对者,诺奇克也坦陈:“《正义论》是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领域一部有力的、深刻的、精致的、内容广泛的、系统的著作,起码自约翰·斯图尔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以来,还没有见到可以与之匹敌的作品。”[78]
罗尔斯认为,“正义的环境可以被描述为这样一种正常条件:在那里,人类的合作是可能的和必需的。”[79]进而言之,“一个社会是一种为了共同利益的合作事业”[80]。而共同体成员的利益并不是完全一致的,事实上还存在不同程度的利益冲突,正所谓,“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81]这种状态威胁到共同体和所有人的利益,因此,需要“制礼义以分之”[82],或者说,“需要一系列原则来指导在各种不同的决定利益分配的社会安排之间进行选择,从而达到一种有关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协议”,这一系列原则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它们提供了一种在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83]正义原则在被共同体所普遍接受情况下,就形成了一个社会的共有正义观。“共有的正义观建立起公民友谊的纽带,对正义的普遍欲望限制着对其他目标的追逐”,“构成了一个良序的人类联合体的基本宪章。”[84]
从人类的最初状态到拥有共有正义观的共同体之间,必定要有一个中介,罗尔斯引入的“无知之幕”假设是极为巧妙的创意。在其“无知之幕”的背后,人们对自己的阶级出身、社会地位、经济水平、天资能力、特殊偏好和生活理想等情况都一无所知,“各方有可能知道的唯一特殊事实,就是他们的社会在受着正义环境的制约及其所具有的任何含义。”[85]正是排除了个人利益与偏好的影响,罗尔斯创造了一个类似物理实验中的“真空”社会场景,在这样的场景中,很显然,人们会接受公平的正义原则。当然,无知之幕显然是假想的状态,与现实社会是不同的,罗尔斯认为,通过反思性平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可以缓和两者之间的张力。[86]
经过反思性平衡,共同体选择了分配正义原则。分配正义原则包括第一原则与第二原则两项。第一原则是指:“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的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原则则要求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二是“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87]由于正义的内容是比较丰富的,不可能仅限于这两项正义原则,因此,这就存在正义原则的优先次序或者位阶问题。罗尔斯的“词典式序列法”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他的第一优先规则要求,“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由此给予了自由格外有力的保障,第二优先规则要求,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和机会公平必须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88]
在理论的实际意义方面,罗尔斯认为,正义原则可以“适用于调节社会和经济之不平等的各种主要的公共原则和公共政策”。比如,差别原则可以“适用于收入和财产税制,适用于财政政策和经济政策”,“还可以应用于已经宣布的公共法律和法规系统。”[89]由此可以看出,在整个财政税收法律领域中,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有着广泛的应用前景。
还值得注意的是,在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中,程序正义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元素,他关于“切分蛋糕”的这一经典思想实验就说明了这一点。罗尔斯认为,“这个例子揭示了完善的程序正义的两个典型特征。第一,对什么是公平的分配有一个独立的标准,这个标准是独立于并优先于随后要遵循的程序而被规定的。第二,设计一种一定能达到想要的结果的程序是可能的。”[90]程序正义理论对我们讨论“财税法律制度如何有效促进与保障收入分配公平”也是非常重要的,公平分配的现实需求意味着共同体中出现了高度的利益分化,要想在分配正义的实质内容上达成共识比较困难,但人们完全可以就程序正义达成共识。法律包括实体与程序两个部分,财政税收法律制度不仅要体现分配正义的实质内容,更要通过立法程序、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来实现程序正义,而在当前背景下,后者或许在某种意义上具有更重要的价值。
(四)再分配反对论及其剖析
以公平分配和分配正义为导向的再分配理论在获得广泛支持的同时,也受到了各方批评,这些批评有的是中肯的,有的是微不足道的,甚至相当多的完全就是误解和曲解。对此,我们有重点地剖析某些学者对再分配的反对意见,进一步明晰再分配的正当价值。
诺奇克高扬“最低限度国家”的旗帜,提出了“持有正义”论,坚决反对罗尔斯关于再分配的主张。诺奇克式的最低限度国家被要求在公民之间保持严格的中立,不能对任何人有任何倾向性,在他看来,公民对国家的政治义务是建立在这种“严格中立”基础之上的。
根据诺奇克的持有正义理论,人们在市场上按照公平交易规则获取、持有和交换各自的所有物,这就满足了正义的要求,人们只要不违反交易规则,就不可能再给国家实施任何干预的空间,再分配因而是不必要也不可能的。而事实上,诺奇克的正义仅仅涉及了正义的一个部分,而不是全部,这样的正义至多涵盖了微观经济领域,或许还不是全部的微观经济领域,例如,第三人的善意取得似乎就会被其界定为非正义。而对于国家干预的排斥也是不符合逻辑和实际的,系统性的经济危机常常是人为的原因所致,但我们很难说这是某个人或某些人违反民商事法律制度而直接导致的,如果遵循诺奇克的持有正义原则和最低限度国家准则,那么,国家是不应该干预经济、避免经济危机的灾难性后果的。这恐怕是令人难以接受的逻辑,也不符合事实。
诺奇克坚决反对罗尔斯关于“社会是一种为了共同利益的合作事业”[91]的定位[92],他改造了弗里德曼关于鲁滨逊的一个故事[93]来开展思想实验。[94]这种鲁滨逊社会模式显然既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现实[95],更迥异于共同体的事实,诺奇克完全排除了社会分工与合作,这样的前提是难以构筑起坚实的论证基础的。没有分工与合作,持有正义也将失去存在的根基,甚至最低限度的国家也难以建立。阿罗的一段话非常中肯,放在此处是恰当的:“人类生活最鲜明的特点之一,乃是合作的存在。我们万难想象,人类生活中还有不依赖于他人,不希求他人帮助的方面。经济学的主题在于‘交换可以获益’,而交换必定依赖他人的存在。市场制造了一种‘人人独立行动’的幻觉,然而市场本身却是社会的建构。市场要能有效运行并发挥作用,少不了人们的通力协作。”[96]
诺奇克的理论还有很多其他方面的“硬伤”,许多学者都先后指出过,兹不赘述。这其中,诺奇克的一个观点是,向富人征税就是向勤劳的人征税,向穷人提供财政支持实际上是鼓励懒惰,在这种情况下,富人成了“可怜的倒霉蛋”。[97]这一点因为涉及性善性恶及再分配效率的问题,和波斯纳等人的某些看法相似,我们可以在下面进一步分析。
与诺奇克差不多,波斯纳也在某种意义上赞同富人性善穷人性恶的观点。在他看来,富人往往是辛勤劳动、努力赚钱并取得成功的人,富人最看重金钱,宁愿为了获得更高的收入而放弃闲暇,而穷人似乎相反,在这样的情况下,富人的收入边际效用曲线就高于穷人,通过财税制度进行的再分配就是无效率的,甚至会产生无谓的效率损失。如果用图示来论证再分配的效率损失,富人A的边际效用曲线可表示为RQ,穷人B的边际效用曲线可表示为SQ, RQ高于SQ,那么,富人向穷人的财富再分配会使资源从高效率处向低效率处配置,就会产生效率损失,图中RQS这个区域就意味着从富人向穷人进行的财富再分配所产生的效率损失。[98]
图1.1 波斯纳关于再分配中富人与穷人的边际效用曲线
波斯纳并不是一个纯粹的反再分配论者,事实上,他还在很大程度上支持某些促进分配公平的措施。不过,正如许多人批评的,他过于重视效率[99],以至于被效率这棵树挡住了视线而看不到森林,不然,绝不至于找这样牵强的理由来质疑以分配正义为圭臬的财税再分配。
将一些不好的评价套在穷人的头上,除了上述几位以外,还有若干理论家尝试过。按照色诺芬以来的德性分配论[100],“性恶”的穷人是不配从富人那里获得再分配的财富的,“性善”的富人也无义务将财富让渡一部分去交给穷人。笔者在此无意对德性分配论作评价,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波斯纳这样并非完全反对再分配的人,还是那些坚定的反再分配论者,将人性分割为富人性善和穷人性恶这样两种类型,显然是不符合现实,也不符合常识的。
从理论上来说,已经有不少文献证明,我们无法从人性上区分富人与穷人,他们只是所持有的财富多寡不同而已。例如,萨缪尔森曾指出:“根据资料,我们根本找不到任何证据表明,……诸如自信、雄心壮志、成就、动机、未来取向、信任他人、谋划在前、节俭和回避风险之类的态度和行为……常常与经济上的成功联系在一起,并且,事实上导致了经济上的改善。”[101]
我们从大量的现实事例中也看不出如何从人性来区分高低收入者。许多富人是白手起家的,我们显然无法推导出这是他们人性从恶变善的结果。例如,美国巨富洛克菲勒小时候家里十分贫困,他的邻居回忆道:“我不记得还见过像他家那样可怜、那样无人照管的孩子,他们成天穿着破衣烂衫,一副又脏又饿的样子。”[102]洛克菲勒穷的时候并非懒惰、挥霍的人。甚至,我们可以从他的经历中印证一个常识——穷人要比富人对金钱要更为珍视,俗话说“一分钱掰成两半花”就是如此。[103]洛克菲勒的童年和少年时期也是这样,他的老同学和密友评价说,他“在各方面都很理智,只有一处例外——见钱眼开!”[104]他对金钱的嗜好或癖好甚至一直影响到他以后的行为,他“后来坚持不让标准石油公司受华尔街银行家们的摆布——把钱全都藏在家里”[105]。他的勤奋也是从小培养的,而不是成为富人以后才有的——“在课余时间里,他砍柴、挤奶、打水、侍弄菜园、去镇上买东西,还要在母亲出门时照看弟弟妹妹。……他帮当地的一个农夫挖了3天土豆,每天得到的工钱是3角7分半。”[106]而反过来,我们也可以看到,许多富人由于种种原因而破产,经济危机中的破产概率则更高,显然,这也无法用“富人从勤劳变得懒惰”或“性善变性恶”这类原因来进行解释。
按照行为经济学的解释以及许多人的一般看法,穷人应当比富人更珍视金钱,那么,波斯纳的上述论证恰好就应反过来。借用波斯纳的边际效用曲线图,我们把富人和穷人的边际效用曲线调换过来,即穷人A的边际效用曲线表示为RQ,富人B的边际效用曲线可表示为SQ, RQ高于SQ,那么,富人B向穷人A的财富再分配会使资源从低效率处向高效率处配置,就会产生效率盈余,与波斯纳所说的效率损失恰恰相反,图中RQS这个区域就意味着从富人向穷人进行的财富再分配所产生的效率盈余。换言之,穷人的边际效用曲线高于富人,则再分配就不会产生效率损失,反而会提高效率,因此,通过财税制度进行再分配,从经济效率的角度来说也是大有裨益的。波斯纳上述论证的缺陷也说明,某些反对者的分析看似有道理,推理过程也很正常,但其前提假设却往往经不起推敲。
而事实上,只要不是故意罔顾现实,那么,对低收入者的绝对贫困或相对贫困就不可能用“懒惰、挥霍无度并且道德低下”之类的性恶论来解释。贫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残障就是很重要的原因之一。阿玛蒂亚·森就曾指出:“在全球范围内,残障人群的规模极为庞大,超过6亿人——大约占全部人口的1/10都有某种形式的明显残障。其中,4亿多人居住在发展中国家。而且在发展中国家里,残障人群通常是收入最低的群体,……”[107]
因此,对于将人性分为富人的人性和穷人的人性两种类型的做法,应当坚决予以反对。在任何严肃理性的讨论中,无论讨论者的立场是什么,这种做法都不仅无助于支持其立场,反而严重减损了讨论应有的理性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