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本章犯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共安全。何谓公共安全,理论上有不同理解: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以及公共生产、生活的安全。[16]这种观点曾长期处于我国通说的地位,但现在受到不少学者的质疑。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共安全是指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安全,不问是特定还是不特定,只要是对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造成威胁,就是危害公共安全。[17]第三种观点认为,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18]第四种观点认为,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的安全。[19]这种观点在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处于通说地位,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我国也得到较多学者的支持,逐渐成为我国的通说。

公共安全的概念实际上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公共”,其二是“安全”。所谓安全,指的是生命、身体或财产“没有危险,不受威胁”,这一点为上述各种观点所公认。然而,刑法对于生命、身体、财产的保护不限于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还设有专章来惩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侵犯财产的犯罪,这就意味着公共安全必须具有不同于单纯的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的性质。换言之,公共安全的本质特征在于“公共”,强调的是“社会性”与“公众性”。通常情况下,“社会性”与“公众性”是通过“多数”来体现的。而至于“不特定”,由于其蕴含着向“多数”发展的可能性,会导致社会成员产生不安全感,这种不安全感随时可能转化为多数人遭受侵害的现实。因此,“公共安全”应是指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所谓“不特定”,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与可能造成的后果事先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控制。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行为人,有的往往有特定的意图侵害的对象,行为人对损害的可能范围也有所估计和认识。但行为一旦实施,实际侵害的对象和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后果却具有不确定性,经常超出行为人先前“意图”的范围,是行为人难以控制的。因此,不能将“不特定”理解为没有特定的侵犯对象或目标。“多数”,是相对于其他犯罪只能危害到单个或少数对象而言,难以用具体数字说明。“多数”既可以是“不特定的”,也可以是“特定的”。只要行为使较多的人感受到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有危险时,就应认定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1.行为。本类犯罪的行为表现为实施危及公共安全的各种举动。既包括对公共安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也包括具有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的行为。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具体表现为:以危险方法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行为、破坏重要公共设施的行为、违反安全规则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行为、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以及针对具有极大杀伤性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危险物质的行为等。本类犯罪的行为必须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即必须具有使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的安全遭受侵害的重大危险性。对于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明文规定必须以造成严重后果作为犯罪成立的必备条件。而故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只要造成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状态,就构成犯罪。

2.主体。本类犯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其中大多数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例如,放火罪、爆炸罪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少数犯罪要求由从事特定业务或具有特定职务的人员构成。例如,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重大飞行事故罪等。有些犯罪既可由单位构成,也可由自然人构成。例如,资助恐怖活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等。而有的犯罪却只能由单位构成,例如,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等。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罪过。本类犯罪的罪过形式,既有故意,也有过失。过失犯罪的数量居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类犯罪之首,是本类犯罪的一大特点。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共计30个条文,包括51个罪名。具体可分为以下五类: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3.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他人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4.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危险物质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5.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