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以背叛国家、分裂国家等特定行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本章犯罪侵犯的法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具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的统一,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行为在形式上似乎符合相关条文的规定,但确实不会危害国家安全的,不能构成本章犯罪。本章犯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行为。本章犯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2.主体。本章犯罪的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即对于大多数危害国家安全罪来说,不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或是无国籍人,只要行为人年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均可成为本章犯罪主体。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

3.罪过。本章犯罪的罪过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国家安全,并且希望或放任危害国家安全结果的发生。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一章,共计12个条文,包括12个罪名。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类:

1.危害国家政权、分裂国家的犯罪: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2.叛变、叛逃的犯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

3.间谍、资敌的犯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机密、情报罪,资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