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哪些不属于劳动关系?

当满足劳动关系的构成条件时,则成立劳动关系,如果不满足,则自然被排除到劳动关系行列之外。为了更精准地判断是否有劳动关系的存在,应当严格区分和劳动关系很接近但又完全不属于劳动关系的关系形式,即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它可以有多种多样的呈现形式,包括承揽、承包、运输、技术服务、委托、信托和居间等。有很多时候它跟劳动关系很像,尤其当劳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就是自然人和组织时,但是它们可是两个完全不一样的关系形态。

是的,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最大相似点就在于,它们都是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依约支付劳务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虽然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有特别相似的地方,但是它们的不同之处也是比较根本的。

首先,劳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都是组织或者自然人,也可以一方是组织,另一方是自然人。但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只能一方是组织,另一方是自然人。

另外,劳务关系可以通过书面的劳务合同约定,也可以通过口头约定建立。但是除了非全日制用工之外的劳动关系只能通过书面形式约定。

其次,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接受劳动一方对于提供劳动一方只需要按约定提供薪资报酬,无须提供保险、福利等待遇,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动一方自己承担。提供劳务一方如果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无法获得劳动关系中才有的工伤补偿。因为劳动关系中的工作风险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

当提供劳动一方在工作中对外侵权需要承担责任时,若属于劳务关系,一般都是由提供劳动一方独立对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在劳动关系中则不同,对外需要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而用人单位可以在内部以其他形式向劳动者追偿。

在劳务关系中,如果一方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另一方只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或者侵权责任;而在劳动关系中,如果一方不按约履行合同义务,除了对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之外,还存在劳动行政单位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一定行政责任的可能性。劳务关系中没有行政责任存在。

劳务合同的内容约定相对而言更加自由,除非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国家不会予以干预。而在劳动合同中,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有非常多的强制性规定需要遵守。

比如,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最低工资、最高工时的限制等,从不同方面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劳务合同中就不会存在这些强制性规定限制。

案例速览

201712月,高昂进入一家房地产公司从事房地产营销,但是未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工作内容,该公司称双方口头约定高昂每天工作八个小时,具体工作地点不固定,只需要完成公司安排的营销楼盘的任务即可。20182月,高昂被该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高昂以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并给付双倍工资及相应的补偿金。仲裁委支持了高昂所有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