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诉辩律师什么时候有义务接受指示?

8.3.1 一个重要的执业原则是,诉辩律师在能够接受指示,且该指示附有合理的律师费或者苏格兰事务律师支付该费用的义务时,不得拒绝接受在苏格兰法院为任何诉讼当事人行事的指示。

8.3.2 担任检察官职务的诉辩律师,在该期间不能接受指示在刑事案件中进行辩护。他们可以在民事事务中接受指示,尽管他们接受指示的能力受到这样的要求的限制,即通常情况下,他们在公诉署的职责必须优先于其他工作。临时检察官的岗位对诉讼律师在其他方面接受指示的可得性没有影响。

8.3.3 在政府部门或者机关担任常年顾问,可能要求诉讼律师不得接受指示来反对该部门或者机关,但是并不必然这么做。常年顾问岗位对诉讼律师在其他方面接受指示的可得性没有影响,也不带来下述规则8.5目的上的指示的优先性。

8.3.4 诉辩律师不得基于下列理由拒绝接受指示:

(i)诸如种族、宗教、性别或者性取向等不可接受的歧视性理由;或者

(ii)对潜在委托人及其观点的纯粹个人偏好或个人厌弃之理由;或者

(iii)没有其他合理根据的理由。

8.3.5 在高等民事法院不闭庭或者不休假期的任何时候,诉辩律师通常应当能够接受指示在苏格兰法院出庭。然而,人们接受了这样的情况,即可能存在诸如产假、陪产假、假期、疾病或者其他个人情况,这意味着诉辩律师可能不能接受任何或者某些指示。

8.3.6 在特殊情况下,会长可以要求诉辩律师接受指示在苏格兰法院出庭。

8.3.7 允许并确实鼓励预先就律师费达成协议。在必要情况下,诉讼律师可以要求会长就特定律师费在有关情况下是否“合理”进行裁决。

8.3.8 然而,存在诉辩律师有权——实际上是有义务——拒绝指示的情况。

8.3.9 诉辩律师不得接受指示代理他从中取得任何报酬的任何人员或者组织,作为职业律师取得职业律师费或者聘请定金除外。因此,他不得在他担任公司董事、事务所合伙人,并从中取得董事费、薪金或者分红的情况下,代理这些公司或者事务所(还请参见下述8.3.9)。

8.3.10 诉辩律师无权订立“风险代理协议”,这是诉辩律师与其委托人在委托人是一方当事人的事务终结之前订立的协议,根据该协议,委托人承诺将获得结果的一部分付给诉辩律师,不论这是事务终结时的一笔款项还是委托人取得的任何其他利益。

8.3.11 诉辩律师不得允许其个人利益影响其履行职业职责。因此,在他在结果中有直接个人利益的情况下,他不得接受指示以及以职业身份行事。在他就结果有或者可能有间接个人利益的情况下(例如,他被要求代理某公司,而他是该公司的主要股东,或者他被要求代理某组织,而他在该组织中任职,尽管是没有薪酬的),他应当在接受指示之前与会长磋商。在个人利益冲突是后来发生的情况下,他应当告知进行指示的事务律师,并谢绝继续代理。无论受指示的诉讼律师是要支持还是反对他本人认识的人或者他因其他原因而熟悉其个人事务的人,或者接受与其有密切个人关系的代理人的指示,都可能发生类似的困难。因此,如果是根据与其有密切个人关系的配偶、合伙人或者其他人员的指示行事,或者是反对这些人员,他应当特别注意。

8.3.12 如果在诉辩律师看来,案件在法律上是不可辩的,或者他知道只有在向法院不实陈述或者隐瞒事实的情况下案件才可辩时,不得接受指示采取行动。如果这样的情况是在他接受指示后发生的,他必须尽可能早地提请委托人注意该事项,并表明他不能够继续行事。在必要情况下,他可以要求向法院解释他不能够继续行事。然而,可能存在这样的特殊情况,即为了帮助法院,诉辩律师提出他认为在法律上不可辩的案件是适当的。在这样的情况下,诉辩律师必须向委托人解释,他只能向法院解释委托人的立场,他有义务提请法院注意使他得出案件不可辩的结论的制定法规定或者有约束力的判例。

8.3.13 如果在同一事务中,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委托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或者有产生冲突的重大风险,则诉辩律师不得为他们提供咨询、代理或者代表他们行事。

8.3.14 在委托人之间出现利益冲突时,以及在存在泄露秘密的风险或者其独立性可能受到损害时,诉辩律师必须停止为双方委托人行事。

8.3.15 在苏格兰法律援助委员会还没有批准雇用诉讼律师的工作的法律援助案件中,诉辩律师不得接受指示。接受这样的指示几乎肯定会违反《1986年法律援助(苏格兰)法》(已修正)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