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8日 “协商民主与软法”理论研讨会召开

2006年4月8日,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北京大学法学院软法研究中心主办的“协商民主与软法”理论研讨会在北京大学举行。研讨会集中探讨了协商民主的历史沿革、协商民主在中国的实践以及相关的协调机制、协商民主与软法的关系等问题。

罗豪才教授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协是我国实行协商民主的主要渠道之一。西方一些学者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协商民主,其目的是为了破解选举民主的困局,弥补投票民主的缺陷。这种民主形式虽在实践中有所探索,但更多停留在学术层次和理论层次。在我国,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具有共同的奋斗目标,因而能够在人民政协这样一种有效的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下,就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进行广泛的协商和讨论。经过5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的政治协商已经进入了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尽管有待完善,但是积累了很多实践经验,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是对人类政治文明建设的重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