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速公路常见诉讼案件判解研究
- 黄和新 顾德军
- 4627字
- 2020-08-27 16:13:48
第三节 高速公路驾车者的义务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概述
根据《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车辆,禁止进入高速公路。因而高速公路的驾车者应当限定为,驾驶设计时速不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驾驶人。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驾驶”是开车的意思。驾驶人俗称“司机”。“机动车驾驶人”可以理解为:开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的人。俗称“开车的人”、“驾驶员”。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满足两个条件:首先,驾驶人必须年满18周岁。其次,驾驶人必须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合法程序应当是: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要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高速公路驾车者的义务内容
高速公路上的驾驶行为的高度危险性乃源于驾驶者,而非高速公路运营管理者,因此高速公路上的司机是风险的控制者,其具有较之普通公路驾车人更高的义务。
(一)高速公路驾车者的作为注意义务[4]
相对于普通公路而言,因高速公路属高速危险区域,因而高速公路驾车者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和注意程度。
1.高速公路驾车者负有缴纳通行费的义务
对于收费的高速公路而言,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可以免交的车辆外,其余的高速公路驾车者一律负有缴纳通行费的义务。机动车驾驶员应当从规定的且正在正常使用的高速公路关卡入口处领取高速公路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发放的通行卡,驾驶员应当妥善保存好该通行卡,该卡将记录驾驶员进入高速公路伊始至驶出高速公路这段时间所行驶的路程。在驶出高速公路之际,驾驶员必须将该通行卡交付于关卡出口处的工作人员,并依据卡上记录的路程缴纳相应的通行费,不得不缴或少缴。
另需要明确的是,高速公路驾车者的注意义务不因是否缴纳通行费而发生改变。除特殊情况外,缴纳通行费是高速公路驾车者使用高速公路的法定义务,但高速公路驾车者的注意义务并非是基于缴纳通行费产生的,而是基于高速公路的高速危险性。因此,高速公路驾车者是否缴费,都不能成为其规避履行注意义务的理由。
2.高速公路驾车者应当遵守高速公路的交通规则
高速公路驾车者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2)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4)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遇有前款规定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显示屏等方式发布速度限制、保持车距等提示信息。
(5)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6)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
3.高速公路驾车者负有合理的避让义务
行驶于高速公路上,后车应自觉与前车保持一定的车距,后车驾驶员应保持高度警惕,避免因前车发生突发状况而引起交通事故,因而相对于前车而言,后车负有合理的避让义务。该避让义务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前方路况的高度注意义务。后车驾驶员应时刻关注路况,主要观察前方车辆是否急停、前方路面是否有障碍物等可能影响其正常驾驶的情形。二是在遇紧急情况时,应当采取合理得当的避让措施。驾驶员在遭遇突发状况后,不得盲目采取措施,否则不仅不利于自身安全,也可能会对其他车辆造成危险。
4.高速公路驾驶者负有的其他注意义务
高速公路的危险性远大于普通公路,因而对驾驶员的驾驶水平应当有一定的要求。高速公路驾车者还负有行驶于普通公路上的所有的注意义务,例如应当在确保车辆状况良好的前提下行驶。
(二)高速公路驾车者的不作为注意义务
1.不得无证驾驶
“无证驾驶”,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未获取或持有与所驾车型相对应的合法准驾证明的情况下驾驶该机动车。“无证驾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机动车驾驶人在未经过专门的驾驶员培训学校的驾驶技能训练与考试,进而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
(2)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车型超出驾驶证核定的准驾车型的范围的,比如只持有C照的人开B照的车,或只持B照的人开A照的车,应作无证驾驶处理;
(3)驾驶人未随身携带与所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视为无证驾驶;
(4)使用伪造、变造驾驶证或其他非法途径获取的驾驶证,或驾驶证已过期失效,或被暂扣、吊销或撤销的,均视为无证驾驶;
(5)驾驶人的年龄或健康状况不符合驾驶条件的,例如实际年龄超出所驾车型的最大年龄限制[年龄不足按照非法获取机动车驾驶证处理,归类到第(4)种情形];
(6)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机动车的(有特殊许可证明的除外);
(7)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在中国驾驶的。
2.不得酒驾、醉驾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中的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酒后驾车对于驾驶行为会产生如下影响:一是视觉障碍,若酒精含量超过0.8%,驾驶员的视野就会缩小。这种情况下,人已经不具备驾驶能力。至于醉酒的驾驶员,只能感觉到周围环境的很小一部分。二是运动反射神经迟缓。三是触觉能力降低。饮酒后驾车,因酒精的麻痹作用,人的手、脚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四是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饮酒后,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从而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五是易疲劳。由于酒精的作用,80%人易出现肝留迷现象,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困倦、打瞌睡,易造成行驶不规范、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的行为。上述这些影响对于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驾驶员来说可能是致命的,且易对高速公路上其他高速行驶的车辆构成威胁。
近年来,因“酒驾”、“醉驾”发生的惨案不胜枚举,全社会对“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的关注度空前提高。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增加,首次将醉酒驾车这种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具体规定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意味着醉酒驾车行为已上升至刑事犯罪行为。我们认为,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于高速公路的行为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恶劣行为,应当禁止。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的收费人员明知或应知驾驶员为酒后驾驶,应当阻止其进入高速公路,并迅速通知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处理。对于硬性闯入高速公路的行为,高速公路巡警机构应立即采取行动拦截车辆,以避免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
3.不得毒驾
所谓“毒驾”,是指未戒掉毒瘾的患者和正在使用毒品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毒驾”同“酒驾”一样,都是存在安全隐患的驾驶行为,是机动车驾驶员上路前绝对禁止的。驾驶员吸毒后的精神极端亢奋,甚至产生妄想、幻觉等症状,会导致驾驶员脱离现实场景,判断力低下甚至完全丧失判断。英国一项研究表明,酒后驾车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毒驾”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可见“毒驾”这种危险驾驶行为严重危及到人们的安全。
不同于“酒驾”、“醉驾”,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的收费人员可能无法在短时间内判断驾驶员是否有吸食毒品的行为,因而我们认为在收费人员明知驾驶员为“毒驾”的情形下,应当阻止其进入高速公路,并立即通知公安部门,否则不应当追究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的责任。若其硬性闯入或在其进入高速公路后得知其可能为“毒驾”的情形下,高速公路巡警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拦截该车辆。
4.不得疲劳驾驶
驾驶疲劳,是指驾驶人在长时间连续行车后,产生生理机能和心理机能的失调,而在客观上出现驾驶技能下降的现象。驾驶人睡眠质量差或不足,长时间驾驶车辆,容易出现疲劳。驾驶疲劳会影响到驾驶人的注意、感觉、知觉、思维、判断、意志、决定和运动等诸方面。疲劳后继续驾驶车辆,会感到困倦瞌睡,四肢无力,注意力不集中,判断能力下降,甚至出现精神恍惚或瞬间记忆消失,出现动作迟误或过早,操作停顿或修正时间不当等不安全因素,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尤其是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道路环境单一,交通干扰少,速度稳定,行车中的噪声和振动频率小,易使驾驶人产生单调感而困倦瞌睡,出现“高速公路催眠现象”。因此,疲劳后严禁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为防止疲劳驾驶,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尽可能完善服务区的设施设备,为驾驶员尤其是长途车辆的驾驶员提供休息的场所。
5.不得超速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高速公路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因而驾驶员在驾车行驶中,机动车的行驶速度超过上述规定的速度即为超速驾驶。超速行驶易造成驾驶员视力下降,判断不准;反应距离延长;制动距离延长;干扰正常车流;甚至会加重事故后果。因而高速公路驾车者应当控制好驾车速度,严禁任何超速驾驶、飙车等行为。
机动车驾驶员作为“危险的控制者”和“利益的归属者”,其完全有能力持证驾驶,不酒驾、不醉驾,不毒驾,不疲劳驾驶,不超速驾驶。但许多驾驶员却仍然不当驾驶引发事故。在这类事故中,驾车者违反不作为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力远大于其他因素。因而机动车驾车者应当承担责任。
综上,在高速公路驾车者未尽到上述注意义务或违反不作为注意义务,即有过错的情形下,高速公路驾车者应当承担责任。倘若查明高速公路运营管理者已尽其责,那么高速公路运营管理者不承担赔偿责任;查明高速公路运营管理者存在过错,未及时尽到义务的,且高速公路驾车者有过错的情形下,应减轻高速公路运营管理者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