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华侨、侨眷的房产撤销改造后如何处理

——陈添康诉吴文武返还原物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陈添康

被告(反诉原告):吴文武

【基本案情】

陈添的康父亲陈振川,奶奶黄结娘均系印尼归侨,已亡故。陈添康另有一兄陈添赓,于2013年6月1日死亡。2013年7月23日,经漳州市公证处公证,陈添赓的遗产由陈添康一人继承。

土改时,黄结娘所有的位于福建省南靖县靖城镇天口村溪洲尾的房屋八间半(建筑面积164.1平方米)和砖埕156平方米被没收。

1986年5月19日,南靖县人民政府靖政(1986)100号文件《关于确定黄结娘房屋所有权的通知》载明:“靖城镇人民政府:你镇天口村归侨黄结娘,原在本村溪洲尾有房屋八间半,建筑面积164.1平方米和砖埕156平方米,于土改时被没收。其中:房屋六间110平方米分给第1、2、3村民小组集体使用;两间半54.1平方米分给刘甘霖居住,砖埕分给农民吴乌三、吴锦生各78平方米,上述情况业已查清。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4〉4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将上列房屋和砖埕归还原业主黄结娘;没收分给集体使用的房屋不发补助款;砖埕每平方米补助用户3元”。

讼争0.15亩土地位于现陈添康房屋的东南角,陈添康在房屋的东南角砌有围墙,房屋南边及东北角另有通道以供出入。

【案件焦点】

我国法律对华侨、侨眷的房产撤销改造后如何处理。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的房产确权问题,应依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补充意见》第三条规定:“进行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时的华侨私房,系指私改时产权人已具备华侨、侨眷(华侨在国内的配偶、子女、父母)、归侨、归国华侨学生身份的私房。属于按照中办发〈1984〉44号文件有关政策规定,确系错改造的,应撤销改造。撤销改造后如何处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以上规定说明,有关华侨、侨眷的房产撤销改造后如何处理应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而南靖县人民政府早在1986年5月19日落实侨房政策时颁布的《关于确定黄结娘房屋所有权的通知》已明确将八间半的房屋和砖埕归还给陈添康的奶奶黄结娘,但未包括讼争的0.15亩土地。陈添康请求判令吴文武归还侵占的厝前通道土地0.15亩,并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吴文武认为,讼争土地的权属实则属于其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因此讼争土地的使用权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陈添康请求吴文武归还侵占的厝前通道土地0.15亩,并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吴文武请求陈添康拆除在其砖埕东面及南面的围墙,恢复围墙范围内吴文武210平方米自留地原状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审理的焦点在于明确双方争议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陈添康是否享有涉案土地使用权,关键要了解我国法律对华侨、侨眷的房产撤销改造后如何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对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的房产确权问题,应依有关政策规定处理”。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补充意见》第三条:“进行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时的华侨私房,系指私改时产权人已具备华侨、侨眷(华侨在国内的配偶、子女、父母)、归侨、归国华侨学生身份的私房。属于按照中办发〈1984〉44号文件有关政策规定,确系错改造的,应撤销改造。撤销改造后如何处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以上规定说明,有关华侨、侨眷的房产撤销改造后如何处理应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了解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本案陈添康的诉求就迎刃而解。陈添康主张自己对讼争土地享有使用权的依据是南靖县人民政府落实侨房政策时颁布的《关于确定黄结娘房屋所有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在庭审中申请多名证人出庭,证明讼争土地原系其家后花园。按照以上法律及政策规定,如果讼争土地属于《通知》确认的归还给黄结娘的房屋及土地范围,则可以认定陈添康对讼争土地享有使用权,对其主张应予支持。但事实上,按照《通知》归还给黄结娘的房屋和砖埕并不包括讼争的土地,陈添康又未能提供其他对讼争土地享有使用权的证据,所以对陈添康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反诉原告吴文武反诉陈添康拆除围墙、恢复土地原状的诉求也涉及到土地使用权属的认定问题,但因吴文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讼争土地使用权归其享有,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可见,陈添康与吴文武均主张讼争土地的使用权归其享有,但均无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属于土地使用权属不明,纠纷的实质在于对讼争土地使用权的争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讼争土地的权属必须由行政机关作出决断。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也不能简单地依据该条规定就驳回当事人的诉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办法官还到讼争地现场进行勘查,现场了解双方当事人争议地点的现状及吴文武所堆放的泥土及所陈添康所砌围墙是否对双方当事人通行造成妨碍,只有在确定未存在障碍的情况后才作出上述判决。

编写人: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人民法院 吴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