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PPP项目合作期限设置的法律风险评析

在《某水利工程PPP项目实施方案》中,对PPP项目合作期限的规定如下:“本项目工程总工期2.5年,运营期自项目交工验收次日起的8年,合计10.5年……计划工程总工期为30个月,分为工程筹建期、工程准备期、主体工程施工期、工程完建期。”

在合作期限的设置上,主要的法律风险是期限的长短及期限设置相应的激励措施。

(一)PPP项目合作期限的法律风险评析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附2的规定,建设—运营—移交,合同期限一般为20—30年。转让—运营—移交,合同期限一般为20—30年。改建—运营—移交,合同期限一般也为20—30年。

另外,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财金〔2015〕57号)的规定:“项目所在行业已印发开展PPP模式相关规定的,要同时满足相关规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

《某水利工程PPP项目实施方案》中,建设期加上运营期,合作期限为10.5年,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但与《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附2的规定,差距较大。

(二)PPP项目合作期限设计的合理性分析

PPP项目合作期限设计的合理性,即为什么合作期限是10.5年,而不是15年、20年或8年?在《某水利工程PPP项目实施方案》中,并没有对此的详细的测算分析。

另外,对于PPP项目合作期限设计的合理性,须考虑与对社会资本的激励措施相结合,而不应是固定的建设期加上经营期。合理设计PPP项目合作期限须根据社会资本的合同履行状况,对其进行绩效考核,并制定激励措施,这样才能更加有效地激发社会资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见下图)。

双时段不带激励措施图[1]

双时段不带激励措施图[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