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支持以PPP模式实施保障房项目

(一)保障性住房属于典型的PPP示范项目之列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推进城市建设管理创新。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债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研究建立城市基础设施、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PPP模式,属于特许经营的范畴。

同时,《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而保障性住房名列其中。具体规定为:“具有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长期稳定等特点。各级财政部门要重点关注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如城市供水、供暖、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医疗和养老服务设施等,优先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

(二)PPP模式中的多种运作方式均可以适用保障性住房项目

PPP模式中的运作方式,包含: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建设—运营—移交、建设—拥有—运营、转让—运营—移交、改建—运营—移交等多种运作方式。

但是,在这些众多的运作方式中,合作期限并不完全一致,委托运营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管理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建设—运营—移交合同期限一般为20—30年;建设—拥有—运营比较特殊,一般不涉及项目期满移交;转让—运营—移交合同期限一般为20—30年;改建—运营—移交合同期限一般为20—30年。

这些运作方式,基本上均可适用于保障性住房项目,但具体到每一个具体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则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选择适用具体的运作方式,而且,每一种具体的运作方式除了期限并不完全一致外,法律架构与风险也并不完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