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指南】

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便于原告参加诉讼,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这一原则,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条第1款对“原告所在地”进行相应的界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对公民本人产生的直接影响远大于对其财产实施强制措施的影响。同时,行政行为在诉讼期间一般不停止执行,因此原告在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前提下,其起诉和参加诉讼的能力都受到很大的限制。为便于其即使行使诉讼权利,参加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法对此类诉讼的管辖作出了特别的规定,即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原告可以择一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