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商法的理论重构与立法构想
- 王建文
- 2012字
- 2020-08-29 20:49:58
第二节 商主体性质与形态的变迁:历史线索与发展规律
一、早期商人及商事组织的性质与形态
原始社会解体后,人类即以家庭为单位从事生产活动。在自给之余,人们还零星地将多余的产品用于交换,从而在生产活动之外增加了交换活动。随着生产力的逐步发展,剩余产品日益增多,逐渐产生了从事商品买卖活动的商人。早在古埃及时期,就已存在商业活动,并产生了以商品买卖为业的商人。当时的商人主要从事商业代理活动。在古埃及社会的整个历史时期,贵族、官僚、奴隶主和书吏垄断着权力和财富,商人的地位并不高。不过,与其他古代东方文明国度相比,古埃及的商业及其商人还是比较发达的。[1]在两河流域的古巴比伦,商业活动也颇为活跃,除国家和神庙所控制的商业贸易外,私人也积极参与到商业活动中,并形成了不同类型的商人。在同属两河流域的古亚述王国,商人们还开创了海外贸易的先河。到新巴比伦及其晚期,手工业和商业经济一度呈现出繁荣的景象,京城内聚集了来自亚非各地的商人,多达10万余人。[2]在古希腊时期,城邦的商业活动已获得蓬勃发展,形成了若干个商业贸易中心,并且海外商业贸易也十分活跃。在商人的构成中,最初主要为外邦人和奴隶,后来没有土地的公民也从事工商业,最终贵族也开始涉足工商业。[3]职业商人的出现,意味着生产经营的方式发生了重大变革,商品经济也在此过程中逐渐得到发展、壮大。可以说,商人与商品经济是相伴而生并共同发展的。
古罗马的商业活动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大规模的贸易促进了帝国各地城市的发展。到帝国初期,城市已发展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商人的构成上,共和国早期还主要为平民和外邦人,到共和国中期,多数骑士已发展为大商人。商人们往往享有罗马国家的优惠,将各式各样的商品(包括奴隶)转运到各地市场。出身于元老的奴隶主,以授产和委托经营的方式,也投资到商业中来。为促进商业的发展,在帝国初期,商业就结成了自己的团体,在城市里成立了许多工商业协会,如商人协会、船主协会和手工业者协会等。[4]
在商品经济产生后的相当长时期内,人类社会都处于简单商品经济时期。此时的商人是专门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自然人,采取的是个体经营或家庭共同经营的方式。不过,由于个体经营存在资金及经营能力等方面的天然缺陷,因而人们逐渐超越家庭范围寻求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形式。据现有文献考证,制定于公元前18世纪的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第一次就合伙作了规定。该法典第99条规定:“倘自由民以银与自由民合伙,则彼等应在神前均分其利益。”[5]不过,一般认为,合伙起源于古罗马。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古罗马时期的人们就已开始合伙经营。在罗马共和国时期,合伙已高度发达。此时,合伙(societa)是一种合意契约,根据它,两人以上相互承担义务将物品和劳作集中在一起,以实现某一合法的且具有共同功利的目的。[6]
在依靠战争扩大疆域、聚敛财富的古罗马,需要巨额资金维持庞大的国家机器的运转及战争费用,因而面临着巨大的财政压力。为减少财政支出,政府被迫许可某些大商人联合起来组成“包税商”,承包过去由政府控制的贸易、工程乃至税收职能。这种“包税商”设有内部组织机构,因而这种组织被一些学者称为公司组织。[7]到了罗马帝国时期,更是出现了被一些学者称为类似于股份公司那样的组织。但它们的存在只是通过向公众发售股票以履行为支持战争而签订的政府合同,其活动范围受到了严格的限制。[8]在合伙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船夫行会也被一些学者视为这种组织:“当时这些团体在帝国的大部分沿海城市中都可找到。它们主要被雇于运入粮食,它们的经营和资本雄厚的商设相勾结着,而那些禁止经商的罗马元老往往是这些公司的匿名股东。”[9]
“批发商和零售商,船主和运输商,都有联合组织,其名目之繁多似乎可以表明一世纪和二世纪时的商业开始改变其原来的个体经营性质而逐渐采取了现代资本主义商业的方式。”但是,就其本质而言,“在整个希腊—罗马世界的历史中,商业或是始终完全是个体经营的……罗马的法律从来就没有提到过现代非常熟悉的那种公司,显然是因为根本不存在那种公司”。这些组织实际上仅仅是个人团体而已,并不能称为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组织。[10]这一观点是西方学术界的通说,而上述记载该观点的《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迄今仍被认为是权威性的著作。[11]因此,不能说狭义上的公司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因为那时存在的被一些学者称为公司的组织根本就不具有狭义公司的任何特征,许多学者都只是“把当时那些表述团体概念的术语统称为‘公司’”[12]。但是,这些组织还是可以被视为合伙组织的雏形的。当然,当时的合伙组织体色彩还不太强烈,更多地是以合伙契约的形式出现。[13]因而严格来说,还不能说其时就已存在合伙组织,只能说出现了合伙组织的萌芽。
总的来说,商自然人随着商业活动的发展早已存在。在简单商品经济颇为发达的古罗马时期,除了自然人商人外,还存在各种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事组织,其中还包括合伙组织的萌芽。不过,当时的商人尚未成为独立的阶层,在法律调整方面,商事交易也被作为普通民事交易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