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法律援助的主要特征

1994年年初,司法部正式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这与律师制度的发展密切相关。随着北京、广州、上海法律援助试点工作的开展,1996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均规定了法律援助的有关内容。1997年5月,司法部颁布《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已失效)深化了法律援助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已失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已失效),司法部和公安部下发《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已失效)。2003年9月1日施行的《法律援助条例》正式确立了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1]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是自上而下推动建立的,“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既是一种司法改革,又是一项制度创新,其哲学意义在于,变革中的中国社会自我认识到法律机制上的重大缺陷,从而主动地建立一种司法救济机制来弥补这一缺陷”[2]。虽然我国的法律援助起步较晚,但已经初步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我国法律援助具有以下特征:(1)“法律援助是一种政府行为”[3],由政府建立和健全的独立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3)法律援助受援对象主要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4)法律援助主要是对受援对象以减免法律服务费方式提供法律服务;(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6月29日印发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要求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法律援助质量、提高法律援助保障能力,对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作出全面部署。该意见提出:“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覆盖面逐步扩大,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制度建设积极推进,保障能力逐步增强,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与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相比,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制度不够完善、保障机制不够健全、援助范围亟待扩大等问题。”该意见重点提出了在四个方面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措施:第一,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即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盖面,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和实现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第二,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即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管理和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机制;第三,提高法律援助保障能力,即完善经费保障体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加强机构队伍建设;第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即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管理和实施、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其中,将多项民生事项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建立值班律师制度,法援参与刑事和解、死刑复核,建立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市、县级财政将法律援助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等均是该意见的亮点。


注释

[1]现行有效的法律援助规范性文件。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法律援助管理工作规范性文件汇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2]张耕,宫晓冰.中国法律援助制度诞生的前前后后.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28.

[3]宫晓冰.中国法律援助立法研究.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