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北京市法律援助的实施现状

北京市作为首善之区,在提供高水准的法律服务和多层次的法律援助领域一直为全国的风向标。北京市法律援助经历了由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向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实施,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管理、指导的运行模式的转变;由律师个人慈善行为向政府提供服务的转变。北京市的法律援助工作出现了“三个趋势”:社会法律援助需求旺盛且多元化的趋势;案件数量增幅加大的趋势;人民群众对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的要求逐步提高的趋势。[1]这些新特征、新情况是北京市法律援助事业中需要应对和解决的实际问题,也是本书需要发现和解决的主要问题。

经过多年建设与努力,在政府主导下、在社会广泛参与下,北京市初步形成政府主导、律师前导、公益倡导、高校教导的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法律援助体系,提高了法律援助的提供能力。北京市法律援助体系包括政府型和非政府型两大基本类型,法律援助参与者包括政府专门机构、律师、民间公益组织、高校志愿者,相应形成了四种不同的法律援助模式。在机构建设上北京市法律援助初步实现了网络化,形成以司法行政部门为骨干的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法律援助网。北京市在市、区(县)两级建立了19家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了法律援助公职律师队伍。同时,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组建法律援助律师志愿团,在工、青、妇、残、老“五大社团”设立了法律援助站点;先后批准成立了“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等社会法律援助机构;在清华、人大、法大等高校建立了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由此,北京市法律援助人力资源基本上得到保证,以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为主的法律援助队伍实现了从自愿义务型向规范义务型的转变,为法律援助的全面发展奠定了雄厚的组织基础。


注释

[1]周旺生.论北京市法律援助立法.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