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百科全书
- 陈力丹
- 2546字
- 2020-08-29 22:56:39
报刊“国家化”(“Nationalization”of the Press)
这是恩格斯对德国社会民主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设想的管理党报方法的一种批评性用语,德文原词是“Verstaatlichung“der Presse(德文版38卷517页)。他的论述涉及马克思主义工人政党的党报同党的领导机构之间确立何种关系的问题。
1892年11月,德国社会民主党在柏林召开党的代表大会,党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和国会党团向柏林党代表大会建议,用赎买的方法,将所有由党员和党领导的团体新创办的报刊改为党的正式机关刊物。大会否决了这项建议。另外,会上还就党报主编(威廉·李卜克内西)的工资问题展开辩论。恩格斯获知这些信息后,于19日给党的主要领导人奥古斯特·倍倍尔写信,他说:“工资问题的辩论令人很不愉快……李卜克内西作为他们付给报酬的编辑,生活费用几乎不到这些钱的三分之一,却受到他们的指责,尽管报纸给他们赚的钱要多四五倍……做隶属于一个党的报纸的编辑,对任何一个有首倡精神的人来说,都是一桩费力不讨好的差事。马克思和我向来有一个共同的看法:我们永远不担任这种职务,而只能办一种在金钱方面也不依赖于党的报纸。如果你们的报刊‘国家化’走得太远,会产生很大缺点。你们在党内当然必须拥有一个不直接从属于执行委员会甚至党代表大会的刊物,也就是说这种刊物在纲领和既定策略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地反对党所采取的某些步骤,并在不违反党的道德的范围内可以自由批评纲领和策略。你们作为党的执行委员会,应该提倡甚至创办这样的刊物,这样,你们道义上对这种刊物所起的影响,就会比对一半是违反你们的意志创办的刊物要大。……首先需要的是一个形式上独立的党的刊物。而这种刊物肯定是要出现的,不过,如果你们能使它一开始就在你们的道义影响之下问世,而不在违背你们的意志和反对你们的情况下出现,那就更好。”(38卷517-518页)恩格斯谈到了出版党内争论刊物的问题和办刊原则,再一次重申党的领导机构对党的报刊保持道义上的影响的方式方法。(参见陈力丹《恩格斯论党中央对党报的领导方式》,《新闻界》2016年第1期)
11月22日,倍倍尔在回信中解释说:“至于你说我们的报刊国家化一事,你得到的消息完全不对了。所有的报纸,包括由我们出钱办的报纸都是独立的。我们从未热衷于干涉报纸的领导,即使这样做对于党的利益至为必要。我们需要处理的无非是管理不善的问题,清除一下积弊而已,因为有关人员对此无能为力。对报纸管理进行这种形式的干预是我们工作中最不愉快的一面。我们全都乐意同报纸一无瓜葛。”“对于报纸的立场问题,我们有一种完全不成文的监督权,尽管有很多理由可以行使这一权力,我们还从未使用过。”(《恩格斯和倍倍尔通信集》734页,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12月3日,恩格斯在回信中说:“你在22日告诉我,你们对党报进一步‘国家化’持否定态度,我感到十分高兴。因此,关于这个题目,无需多费唇舌了。”(38卷532页)倍倍尔见信后,在12月5日的回信中再次做了解释,写道:“你来信谈到我们对党报进一步国家化持否定态度。这里请允许我再说明两句,除《前进报》外,我们没有对任何报纸实行国家化;甚至连本来掌握在我们手里的《回声报》[指该党最大的地方党报《汉堡回声报》——引者注]也和其他报纸一样自由。”(《恩格斯和倍倍尔通信集》749页)
恩格斯在这里使用的“国家化”一词是个比喻。他反对把所有党领导的团体和党员个人办的报刊都变成党的正式机关报刊,因为他认为这样的决定就像德国首相奥托·冯·俾斯麦对铁路、邮电实行的“俾斯麦国家社会主义”,即所谓“国家化”。恩格斯在1885年评论反动的俾斯麦社会主义时就把他利用国家权力实行的社会改良统称为“俾斯麦国家社会主义”(36卷375页)和所谓“国家化”。
当时,德国资本主义工农业迅速发展,但国内阶级矛盾也逐渐尖锐化,工人运动蓬勃发展,科学社会主义得到广泛传播。俾斯麦用暴力手段对付工人的罢工,加紧迫害德国社会主义运动。德国社会主义的两派(拉萨尔派和爱森那赫派)为了对付共同的敌人,于1875年5月组建了德国社会主义工人党(1890年以后改名为社会民主党)。该党和工会组织不断发展壮大。在俾斯麦的操纵下,德意志帝国议会于1878年10月9日通过了《反对社会民主党企图危害社会治安法令》(即《反社会党人非常法》,简称《非常法》)。对此,恩格斯指出:“在德国,俾斯麦用尽了一切手段,直到最卑鄙的手段,来扼杀工人运动。”(21卷300页)然而,《非常法》的迫害未能搞垮社会主义工人党。党经过艰苦卓绝的斗争,力量更加强大了。恩格斯认为原因在于,“工人已经表明,他们有一种甚至俾斯麦的坚强意志也无法对付的意志”(21卷487页),因而“威廉[德国皇帝威廉一世——引者注]也好,俾斯麦也好,都不得不在十几万罢工工人的大军面前低下头来”(21卷434页)。
在推行《非常法》的过程中,俾斯麦发现专靠暴力手段并不能铲除社会主义运动,于是他开始采取“温和手段”——实行社会改革、社会福利和“社会主义”政策。[参见关夏勋《略论“俾斯麦国家社会主义”》,《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正如恩格斯所揭露的,“俾斯麦先生说,要粉碎社会主义,仅仅采取镇压手段是不够的,还必须采取种种措施以消除不可争辩地存在的社会混乱现象,保证工作的秩序,防止工业危机以及其他等等。他答应要提出为社会谋福利的这种‘积极’措施的建议”(19卷191页)。于是,国家化的“俾斯麦国家社会主义”就出炉了。
俾斯麦极力宣扬国家就是社会主义;德意志帝国的“国家共同体”通过社会立法,实行“社会主义”来解决刻不容缓的社会问题。俾斯麦把1871年以来他在德国实行的“国家化”,即国家对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一种干预(如银行国有、邮政国有、铁路国有、烟草国营等等),统称为“社会主义”。对此,恩格斯在1880年的《俾斯麦先生的社会主义》一文中予以辛辣的反驳:“自从俾斯麦致力于国有化以来,出现了一种冒牌的社会主义,它有时甚至堕落为一种十足的奴才习气,直截了当地把任何一种国有化,甚至俾斯麦的国有化,都说成社会主义的。……这无论如何不是社会主义的步骤,既不是直接的,也不是间接的,既不是自觉的,也不是不自觉的。否则皇家海外贸易公司、皇家陶磁厂,甚至陆军被服厂,以致在三十年代弗里德里希-威廉三世时期由一个聪明人十分严肃地建议过的……妓院国营,也都是社会主义的设施了。”(19卷239页)(熊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