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的求索与呐喊(案析与访谈卷)
- 姜明安
- 1646字
- 2020-08-29 23:28:29
收 枪
就《枪支管理法》规定收缴民间枪支涉及的立法补偿问题答《南方周末》记者问
记者:对于大多数人而言,立法赔偿还是一个较为陌生的概念,那么,什么是立法赔偿?
姜明安:立法赔偿属国家赔偿的一种。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军事赔偿、司法赔偿和立法赔偿。行政赔偿是最主要的国家赔偿。军事赔偿和司法赔偿的范围较窄,军事赔偿仅限于军事训练中的侵权行为和军事设施运作过程中的致害情形,战争赔偿不适用一般国家赔偿法;司法赔偿通常只限于冤狱赔偿,民事和行政判决错误致害一般不赔。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没有设立立法赔偿制度,个别国家(如法国、德国)虽有立法赔偿,但范围非常有限,仅限于立法对特定个人、组织造成的特别损害,如国家制定一项法律,规定全国停止某种产品的生产,而全国仅有一家企业生产该种产品,该企业如提起诉讼,有可能获得赔偿。
记者:按照国外通行的做法,这种赔偿是属于何种法律调整的范畴?
姜明安:严格地说,立法和政策的变化导致相对人的损失不属于赔偿而属于补偿的问题。赔偿和补偿的区别在于,赔偿实行违法、过错的归责原则,补偿则实行无过错原则。这也就是说,国家一般只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有过错的行使职权行为造成相对人损失的,才予以赔偿,对其合法、无过错行为致使相对人损害的,国家不予以赔偿而只予以补偿。立法和政策变化通常不存在违法和过错的情形,因此一般只发生补偿的问题。
记者:我们在立法时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比如民用枪支,在《枪支管理法》颁布实施之前,它是合法的私有财产,而现在因为《枪支管理法》的颁布,它就变成非法的财产了吗?是应当允许公民继续持有以前合法的枪支,还是在给予补偿后予以收缴?
姜明安:立法涉及公民财产,特别是涉及征收或准征收,一定要非常慎重。所谓征收,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强制取得私人财产;所谓准征收,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采取一定措施而使私人财产受到损失,此种损失相当于相应财产被全部征收或部分征收。在国外,国家实行征收或准征收一般要遵循两条基本原则:其一,比例原则,即要求征收或准征收确实为社会公共利益所必需,公益确实大于私益,且无其他更好的方案所取代;其二,公正补偿原则,即要求对相对人的财产因征收或准征收受到的全部损失予以完全补偿。许多国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没有公正的补偿,国家不得征用私人的财产。我国《枪支管理法》第26条规定,原符合持枪条件的公民,如依该法不再符合持枪条件,应将枪支上缴公安机关。此即属于一种财产准征用行为,从法理上讲,无疑应该给予此种相对人以公正的补偿。
至于原符合持枪条件而依《枪支管理法》不再符合持枪条件的公民,其所持枪支是否属于合法财产的问题,从法律上分析,有两个可能的答案,第一,如果《枪支管理法》的内容是合宪、符合比例原则,立法程序也不存在违法的问题,那么,该公民在《枪支管理法》颁布实施之前所持枪支属于合法财产,在《枪支管理法》颁布实施之后不依法将枪支上缴公安机关,其所持枪支就属于非法财产了。第二,如果《枪支管理法》的内容违宪、程序违法,被有权机关撤销,那么,该公民在《枪支管理法》颁布实施之前或之后所持枪支均属于合法财产。
记者:这类现象还有哪些例子可以举出?
姜明安:我国在立法上一直没有解决“准征收”的补偿问题。这种例子很多,如政府批准企业在城市郊区开石矿,办化工厂,许可期限是5年、10年,但两三年后因提高城市环境保护标准,要求企业迁移,导致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又如,政府修改城市建设规划,使相对人原房地产价值一落千丈(如因道路改变造成交通不便,或因附近修建工厂导致噪声污染,或因周围建设军事设施导致来客或来做生意的人大量减少),等等。对于这些情形,国家不给予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补偿是很不公正的。从法律上讲,它不符合政府信赖保护原则和宪法保护公民财产权原则;从政治上讲,它不符合“三个代表”和“三个有利于”。因此,我国应抓紧建立国家补偿制度,使公民的财产权得到切实的保障,使公民对自己的财产有切实的安全感。
(原载于《南方周末》200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