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天墀文史存稿(增补本)
- 吴天墀
- 6296字
- 2020-06-24 23:32:29
四、宋代为什么未出现全国性大起义?
中国历史上的各个统一朝代,如秦、汉、隋、唐、元、明、清,在其统治末期,都发生过全国性大起义,所以很快就把封建统治搞垮了;唯有宋代情形特殊,开国不久即有兵变和民变发生,而且陆陆续续,没有间断止息过,这说明宋代社会阶级矛盾并不比别的朝代缓和。何竹淇先生编写的《宋代农民起义》一书,对宋代农民起义的次数做了统计,共有二百多次。实际上恐怕还远不止此;因为文献记录总是有漏脱的。宋代的农民起义事件,规模都不算大,例如最著称的三次起义:王小波、李顺起义并不曾把川峡地区全部占领;方腊起义只攻占了杭、歙等6州52县;锺相在洞庭湖区的起义亦只据有19县,都不免昙花一现似的旋被镇压。这到底是甚么原因呢?有人解释说,这是因为宋代民族矛盾特别严重,社会阶级矛盾受其制约,因此全国性的大起义难以形成。对此,我认为这种解释有些简单化,未必符合客观历史事实。例如明末满洲族势力兴起于东北,并没有使其时的农民大起义受其制约而不发生和发展下去。因此,我觉得还应从当时社会内部去作一些探索。
中国封建社会历时很长,如从西周初(公元前11世纪)开始,延续到清代鸦片战争(1840年)前为止,那就将近三千年了。时间长,社会变化就多,但从中唐以下(安史之乱始于755年)到赵匡胤建立宋朝,这两百多年是中国社会变化特别剧烈的时期。“由唐代的门阀士族和部曲、奴客、番匠、奴婢等旧的社会阶级结构,转变为宋代的官僚地主和佃客、差雇匠、和雇匠、人力、女使等的社会阶级结构,这是在中国封建社会内部阶级关系的一次重大变化。”[106]其重大变化还表现在:一些门阀士族的彻底崩溃;中央皇权指挥不动飞扬跋扈的军阀(藩镇);租庸调制无法执行,财政困难,而改行两税法;均田制从此坏而不再恢复,府兵制也相应废止等。
赵匡胤建立宋朝,是在一场政变中把后周的统治权力转移到自己手中的。他富有道家精神,善于适应客观形势,以定治国的政策方针。人所习知的“杯酒释兵权”,就是用他“宁结怨于民而未尝失欢于官”的妥协办法,来实现他绕过障碍以树立和贯彻皇权至上的中央集权制度。为加强中央集权,他还特别注意掌握两个方面:一是通过科举选拔士人,组成庞大的官僚队伍;把社会上人数多,势力大,代表着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士人,逐步充实到封建政权中去,使其成为统治阶级骨干。二是把社会上大量存在的流散人民,招募成军;这不但便于羁縻监视,还可以使这股社会破坏力转化为镇压人民的工具。赵匡胤认为实行募兵还大有好处,就是丰收年有叛兵而无叛民,灾荒年有叛民而无叛兵。兵民共同造反不容易,便会有助于封建秩序的稳定。这两项政策的实施,当时是给宋王朝带来相当的困难(如财政);但另一方面,的确也起到了一些稳定作用。
毋庸置疑,北宋皇朝对待人民起义是和历代统治阶级一样,一贯是残酷镇压的。但我们也应看到,北宋当时正处在封建后期的转型时际,再加上统治者为了矫防唐末五代藩镇割据之弊,提倡文治,并因印刷术的发明推广,文化教育发展迅速。特别是儒学的复兴,理学思想的建立和发展,对社会实际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例如关中学者吕大钧创立“蓝田乡约”,南宋学者也搞“社仓”“义役”之类的地方自治工作,下迄元代,东南乡村各地立社也颇有成法,甚著劳效[107]。这对当时社会生活的安定,也不能说没有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另外,统治阶级针对所存在的问题,施行了软硬兼施的两手政策。他们除了使用武力外,还从事了一些社会救济工作,用以缓解人民的仇恨。《宋史·食货志》的《振恤》一目中特别吹嘘说:“宋之为治,一本于仁厚,凡振贫恤患之意,视前代尤为切至。”他们所述的种种“仁政”,当然是不可尽信的。但是丰富的文献告诉我们,当时政府更比前代注重社会救济的确也是事实。一是设置经常性的救济机构,如“福田院”或“居养院”,收养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慈幼局”收养弃婴和孤儿;“病坊”“将理院”或“安济坊”则有类于今天的公立医院,用以收容病人;“施药局”免费供给医药;又有“漏泽园”专门收葬死人等。二是针对荒年施行救灾。典型的例子如庆历八年富弼在青州的救灾措施,就非常出色。《宋史》卷三一三《富弼传》载:
移青州,兼京东路安抚使。河溯大水,民流就食。弼劝所部民出粟,益以官廪;得公私庐舍十余万区,散处其人,以便薪水。官吏自前资、待缺、寄居者,皆赋以禄,使即民所聚,选老弱病瘠者廪之,仍书其劳,约他日为奏请受赏;率五日辄遣人持酒肉饭糗慰藉,出于至诚,人人为尽力。山林陂泽之利可资以生者,听流民擅取。死者为大冢葬之,目曰“丛冢”。明年麦大熟,民各以远近受粮归,凡活五十余万人,募为兵者万计。……前此救灾者,皆聚民城郭中,为粥食之,蒸为疾疫及相蹈籍,或待哺数日,不得粥而仆。名为救之,而实杀之。自弼立法,简便周尽,天下传以为式。
宋代文献上还记有范仲淹、苏轼在杭州,欧阳修在颖州,曾巩、赵汴在越州,滕元发在郓州,都能在安抚灾民上作出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才将趋于激化的阶级矛盾缓和,渡过难关。
此外,也是慑于农民起义的巨大威力,尤其是王小波、李顺提出的“均贫富”革命口号,使得不少官僚地主在家乡打出了“慈善”的招牌,以招揽人心,安定地方秩序。如范仲淹就在苏州设置“义田”[108],成效最著,闻名遐迩。其后闻风而起者,如吴奎[109]、何执中[110]、韩贽[111]等,不一其人,形成风范。他们这样做的原因,或是接受了当时新儒学的影响,更重要的是他们俱是积累了相当财富的官僚,出于对封建秩序的忠心拥护,想用施小恩小惠的办法,来缓解社会阶级矛盾。不过,我们还应看到,其中也不乏为了欺世盗名而专做表面文章的狡诈之徒。《宋史》卷一七八《食货志·振恤》记载:
崇宁初,蔡京当国,置居养院、安济坊,给常平米厚至数倍,差官卒充使令,置火头具饮膳,给以衲衣絮被。州县奉行过当,或具帷帐,雇乳母、女使,縻费无艺,不免率敛,贫者乐而富者扰矣。
像蔡京这种臭名昭著的奸臣,居然也会大发善心,行施救济,足见北宋封建统治阶级已到不得不采用这种手段的地步。可是我们又不能不承认,其救恤运动的本质虽是带有欺骗性的,但它对宋代皇权统治的维持也起了一些作用。
当然,最重要的是,宋自开国以来,厉行中央专制主义的集权政策,兵权、财权和行政权都紧紧掌握在最高统治者手里;相形之下,地方政府却无甚实权,有的连城池险要都被撤除,更谈不上有像样的军备。由此便形成了在民不聊生的情况下,各地起义事件层出不穷。但这些起义事件却又尽皆旋起旋灭,其中原因即是,几十万优势集中的禁军一直控制在宋廷中枢,虽然他们在抵御外侵时皆呈败绩,但农民起义军那一点力量与之相比,则过于悬殊了,要想将其击溃而取得最终胜利,显然是十分困难的。这就是宋代为什么未出现全国性大起义的主要原因。
以上仅是我的一点探索性的意见,自知未必正确,倘承读者指正,不胜欢迎之至。
(本文撰于1955年,兹略有修订。其述王则起义一段,曾以“北宋中期的王则起义”为题,载《历史教学》,1957年5月)
[1] 王明清《挥麈录余话》卷一“祖宗兵制名枢廷备检”条载:“不抑兼并”是赵宋的家法,谓“富室连我阡陌,为国守财尔。缓急盗贼窃发,边境扰动,兼并之财,乐于输纳,皆我之物。”
[2] 《宋史》卷二九五《谢绛传》。
[3] 《宋史》卷二九一《李若谷传》。
[4] 《宋史》卷二八七《王嗣宗传》。
[5] 《宋史》卷三○一《高觌传》。
[6] 《宋史》卷二九二《郑戬传》。
[7] 《宋史》卷二九八《蒋堂传》。
[8] 《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一九。
[9] 据《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九之七○载,天禧五年全国的总户数是8677677;《宋史》卷八五《地理志》载,本年客户数是2638677。
[10] 据《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九之七○载,庆历八年(1048年)的全国总户数是10723695;内主户是6893827;客户是3829868。《长编》卷一六九同。
[11] 李觏:《直讲文集》卷二八《寄上孙安抚书》中说:“今之浮客,佃人之田,居人之地者,盖多于主户矣。”
[12] 《文献通考》卷四《田赋考》载,隋开皇时垦田数为19404000顷,唐天宝时应受田数为14308000顷。
[13] 《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农田》,唯《食贷志》在此作的计算,谓“天下垦田无虑三千余万顷”。疑计算上有误;正确的算法,当时全国垦田总数应该是1460余万顷。
[14] 《文献通考》卷四《田赋考》。
[15] 《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农田》。
[16] 《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农田》。
[17] 《文献通考》卷一一《户口考》引。
[18] 《长编》卷一二四,富弼在宝元二年语。
[19] 《欧阳文忠集》卷三一《王尧臣墓志铭》。
[20] 参冯琦:《宋史纪事本末》卷二九《庆历党议》。《宋史》卷二九一《吴育传》:“(庆历五年)山东盗起,帝遣中使按视,还奏盗不足虑,兖州杜衍、郓州富弼,山东人尊爱之,此可忧也。帝欲徙二人于淮南。”这就是内部矛盾尖锐的反映之一例。
[21] 《长编》卷二○四。
[22] 《宋会要辑稿·蕃夷》一之一二。
[23] 《长编》卷五○六,元符二年二月章悼对宋哲宗(赵煦)语。
[24] 《宋史》卷二六六《温仲舒传》。
[25] 《宋史》卷二九一《李复圭传》:“北使道澶,民主驿,率困惫。”又卷三二○《王靖传》:“异时北使所迂,凡供张悉贷于民。”
[26]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二八。
[27] 《宋会要辑稿·方域》五之二九载庆历八年闰正月七日诏:“偶凶妖之窃发,扇吏卒以相依。”可见兵与吏构成了贝州起义的骨干。
[28] 《宋文鉴》卷一二四。
[29] 《邵氏闻见后录》卷一。
[30] 《宋会要辑稿·刑法》七之二,景德四年诏:“今后各依职一阶一级,全归伏事主义,违者处斩。”案司马光于嘉祐七年上疏云:“太祖申明军法,自押官以上,各有阶级,小有违犯,罪皆殊死。”参《翁注困学纪闻》卷一五《考史》。
[31] 《宋史》卷一八七《兵志·禁军》。
[32] 《包孝肃奏议》卷一《论冗官财用等》谓庆历八年全国总岁入为122592900贯、石、匹、两。陈襄、蔡襄两人都曾谈及兵费问题。陈说:“六分之财,兵占其五。”(《古灵先生文集》卷一《论冗兵札子》)蔡说:“天下六分之物,五分养兵。”(《蔡忠惠公集》卷一八《强兵》)都是指钱币收入而言。英宗时每岁钱币收入总额约为六千万贯,故云。
[33] 《宋史》卷一七九《食货志·会计》。
[34] 《文献通考》卷一五一《兵考》,载欧阳修语。
[35] 《宋史》卷三二四《张亢传》。
[36] 《续资治通鉴》卷四七;又见《宋史》卷四六四《李昭亮传》。
[37] 《宋史》卷二九二《明镐传》。
[38] 苏轼:《东坡奏议》卷一四《乞增修弓箭射条约状》。
[39] 《长编》卷一二四。
[40] 《欧阳文忠集》卷三一《王尧臣墓志铭》。
[41] 张方平:《乐全集》卷二四《论国计疏》。
[42] 《宋史》卷一八六《食货志·商税》。又龚鼎臣《东原录》云:“士熙道管三司商税案,言:‘天下诸商税钱,每岁二千二百万贯,自嘉祐三年后来,只收得七百万贯,每岁亏一千五百万贯。’”嘉祐当属皇祐之误。
[43] 《长编》卷一二九,载欧阳修语。
[44] 《范文正公政府奏议》卷上《奏为置官专管每年上供并军须杂物》。
[45] 《长编》卷一六一。
[46] 《长编》卷一四三,庆历三年九月丁丑条。
[47] 《宋史》卷一一《仁宗纪》:“(八月)己亥遣使安抚京东,督捕盗贼。”
[48] 《欧阳文忠集》卷九八《论沂州军贼王伦事宜札子》。
[49] 《欧阳文忠集》卷一○二《论募人入贼以坏其党札子》。其中谈道:“臣前因王伦贼时,曾有起请十余事,内一件:乞出榜招诸处下第举人,及山林隐士,负犯(贩)流落之人,有能以身入贼,筹杀首领及设计误贼,陷于可败之地者,优与酬奖。所贵凶党怀疑,不纳无赖之人,以为谋主。……但无谋主尚可剪除。”
[50] 《东都事略》卷六六《陈执中传》。又《宋史·仁宗纪》:“七月乙酉获王伦。”
[51] 《宋史》卷三一一《张士逊传》附子《张友直传》。
[52] 《长编》卷一四三。《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四一《按察官吏》引欧阳修说,入金州者即张海。
[53] 《长编》卷一四五。
[54] 《长编》卷一四三。
[55] 《宋史》卷三一五《韩亿传》附子《韩纲传》。
[56] 《长编》卷一四一。
[57] 《长编》卷一四二,庆历三年八月条。
[58] 《长编》卷一四三,庆历三年九月条。
[59] 《长编》卷一四五,庆历三年十一月条。
[60] 《宋史》卷三一二《韩琦传》。
[61] 《长编》卷一四五,庆历三年十二月条。
[62] 《宋史·韩琦传》;《韩琦家传》则说:“全活人命及五七百万。”
[63] 《宋朝事实》卷一六。
[64] 《续资治通鉴》卷四七。
[65] 《宋史》卷三一九《欧阳修传》。
[66] 《宋史》卷三二四《刘文质传》附子《刘涣传》。
[67] 庆历三年在京西路镇压起义者,一为夏安期,见《宋史》卷二八三《夏竦传》附子《夏安期传》;另一就是杜杞,见《宋朝事实》卷一六。
[68] 《宋史》卷三○○《杜杞传》;《宋朝事实》作“置蔓陀花酒中。”
[69] 据《宋朝事实》;《宋史·杜杞传》记所诛为七十余人。
[70] 《宋史》卷三○○《徐的传》。
[71] 《宋史》卷一一《仁宗纪》。
[72] 《续资治通鉴》卷四八。
[73] 《续资治通鉴》卷四八;及《宋史》卷二六五《吕蒙正传》附子《吕居简传》。
[74] 《魏书》卷一九上《京兆王传》附《元遥传》。
[75] 《宋史》卷二九二《明镐传》。
[76]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九。
[77]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
[78]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四。
[79]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博物典编·神异典》卷九七,《佛经部·汇考三》“弥勒下生经”条下。
[80] 《长编》卷一六一。
[81] 郑獬:《郧溪集》卷一九《右谏议大夫充天章阁待制知沧州兼驻泊马步军总部署田公行状》。
[82] 《宋会要辑稿·方域》一三之二一,澶州浮桥由脚船四十九艘组成,是当时联络黄河南北的重要交通线。
[83] 《长编》卷一六六,及《宋史·明镐传》。
[84] 朱熹:《三朝名臣言行录》卷三之一《太师潞国文忠烈公》,引《涑水记闻》。
[85] 引文俱见《宋朝事实》卷一六。《渑水燕谈录》卷八,记赵祯对文彦博说:“‘贝’字加‘文’为‘败’,卿必擒则矣。”与《宋朝事实》所记略异。
[86] 朱熹:《三朝名臣言行录》卷三之一《太师潞国文忠烈公》,引《涑水记闻》。
[87] 《宋朝事实》卷一六及《长编》卷一六二。
[88] 《长编》说:“自反至败,凡六十五日。”《宋史·明镐传》和《宋朝事实》都记为六十六日。从庆历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戊戌,到八年闰正月二日辛丑,共计只有六十四日。
[89] 《长编》卷二二一,熙宁四年三月辛丑条下,宋神宗(赵顼)发布处理庆州兵变的诏书,系援用恩州故事,改从宽典,始得如此。
[90] 据《长编》卷一六二及《宋史·仁宗纪》。《宋朝事实》作“乙丑(闰正月二十六日)剐则于都市”。《东都事略》卷六《仁宗纪》作“丙午(闰正月七日),王则伏诛”。丙午可能是丙寅之误,丙寅就是闰正月二十七日。
[91] 暴动日期从《长编》和《宋史·仁宗纪》。《东都事略》记在甲子(闰正月二十五日)。《长编》说此事“不知其所谋”,因此永远成了历史上的一个疑案。
[92]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二九,及《长编》卷一六三。
[93] 《宋史》卷三三三《单煦传》。
[94] 《宋史》卷三三三《卢士宏传》。
[95] 《宋史》卷三三三《荣传》。
[96] 《长编》卷一六三,庆历八年三月甲寅条。
[97]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六三至六四,载政和四年八月“三十日诏;河北州县传习妖教甚多,虽加之重辟,终不悛革,闻别有经文,互相传习,鼓惑致此”。又同书《刑法》二之七四至七五,载宣和元年四月一日诏,谈到“沧、清、恩州界日近累有夜聚晓散”的秘密传教情况。
[98] 郑獬:《郧溪集》卷一九《右谏议大夫充天章阁待制知沧州兼驻泊马步军部署田公行状》。
[99] 《宋会要辑稿·刑法》七之一四。
[100] 《长编》卷一六四,庆历八年四月辛卯条,程琳的奏疏。
[101] 《长编》卷一六三,庆历八年二月己卯条;又见《宋史·仁宗纪》。
[102] 《宋会要辑稿·帝系》九之一二,庆历八年三月手诏。
[103] 《宋史》卷三一三《富弼传》。
[104] 方勺:《青溪寇轨》。
[105] 《宋史纪事本末》卷三二“贝州卒乱”,附张溥的《史论》。
[106] 朱熙瑞:《宋代社会研究》,173~174页,中州书画社,1983年。
[107] 《元史》卷九三《食货志》。
[108] 见《范文正公集》附目《建立义庄规矩》,义庄又称义田。
[109] 《东都事略》卷七三《吴奎传》。
[110] 《东都事略》卷一○二《何执中传》。
[111] 《宋史》卷三三一《韩贽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