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元伦理学的学术发展历程

以自我反思、自我批判为特征的元伦理学的产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酝酿过程。其中,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休谟、斯宾诺莎、康德等都曾讨论过一些元伦理学问题,提出了一些精彩的观点,并对后来的元伦理学研究产生了不尽相同的影响。但是,真正专业化的元伦理学的产生是20世纪初的事情。虽然自17~18世纪始,一些伦理学家们,如苏格兰常识学派、普赖斯(R.Price,1723-1791)、西季威克(H.Sidgwick,1838-1900)等人,已经自觉地接触到诸如道德语言、常识、公理等的意义分析,但严格地说,在20世纪之前,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专业化的元伦理学研究。

1903年,摩尔出版了独具匠心、开一代风气之先的名著《伦理学原理》。在这部“标志着20世纪伦理学革命的开端”的划时代巨著中,[17]摩尔第一次将伦理学划分为实践的或行动的伦理学(规范伦理学)与分析的伦理学(元伦理学),认为“伦理学的直接目的是知识,而不是实践”,[18]“对个人进忠言或作规劝,并不是伦理哲学家的事情”。[19]摩尔在对伦理学的基本概念“善”进行精深独特的分析的基础之上,用“善不可定义”“自然主义谬误”(naturalistic fallacy)等观点,批驳了一切传统的伦理学说(快乐主义、功利主义、进化论等自然主义伦理学,以及形而上学伦理学等),开创了元伦理学研究之先河。始自摩尔,一种全新的伦理学研究旨趣、研究方式、研究风格开始登上历史舞台,一个崭新的伦理学时代开始了。这正如石里克宣称的:“只是在规范理论终止的地方,才真正开始了伦理学的解释。规范理论完全没有看到伦理学的那些重大的、令人激动人心的问题,或更有甚者,把那些问题当作本质上不属于伦理学的问题而抛在一边。”[20]

在伦理学的这次重大转折中,以摩尔的《伦理学原理》发表为开端,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元伦理学几乎取得了绝对的优势地位。特别是在英、美、加、澳等英语国家,元伦理学一度独占了大学的伦理学讲坛,以及一些重要的伦理学研究阵地(包括哲学刊物)。在那里,伦理学家们都把诸如道德语言的分析、道德研究方法的探讨视为伦理学的要务,而几乎一致地对具体的现实道德问题漠不关心,刻意地“保持沉默”。古德帕斯特尔(K.E.Goodpaster)观察到:“摩尔、艾耶尔和史蒂文森的影响,有意无意地导致了这样一种结果:使得伦理学家们对传统的规范问题缄口不语。”[21]玛丽·沃诺克等人也指出,那时,很少有伦理学家去研究一些具体的实际道德问题,小心翼翼地拒绝对现实问题发表意见,以免被人指责犯了“自然主义谬误”。这在20世纪以前,抑或是在今天的伦理学界,都似乎是难以想象的事情。

从学说角度看,现代西方澎湃了一个多世纪的这一元伦理学思潮,主要经历了如下三个主要的发展阶段。

以摩尔为开端,包括普里查德、罗斯、尤因等为代表的直觉主义(intuitionism),以其对善、正当、应该等基本伦理概念的不同选择和语言分析,特别是对这些基本伦理概念、判断的直觉把握方式,在20世纪初引起了广泛的反响,构成了元伦理学发展的第一阶段。

以罗素、维特根斯坦、维也纳学派、艾耶尔、史蒂文森等为代表的情感主义(emotivism,也称情绪主义),将科学哲学的“可检验性原则”、意义标准以及逻辑与语言分析方法引入伦理学,严格区分了事实与价值、语言的描述性和评价性用法,否定了道德语言的可证实性和描述意义,认为它们只具有情绪、情感和态度意义,并进而否定了伦理学作为一门科学的可能性。这股思潮自20世纪30年代始曾经风行一时,形成了元伦理学发展的第二阶段。

以图尔敏、赫尔等为代表的规定主义(prescriptivism)于20世纪50年代登上伦理学舞台。他们一方面继承了情感主义关于事实与价值、道德语言的描述性与评价性等的区分,同时又反对极端情感主义的非理性主义立场,在道德语言分析中特别突出了逻辑、理性的作用,加强了对伦理判断的理由或根据的探讨,甚至借助一些新规范伦理学理论(如新功利主义)完善道德语言的分析范式,重建伦理学的科学性与实践性的互动关系,从而形成了元伦理学发展的第三阶段。

自规定主义后期开始,上述元伦理学各学派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抨击和批判。例如,从学理角度看,菲利帕·福特(P.R.Foot,1920-)、普特南(H.Putnam,1926-)等人认为,事实与价值是互相缠绕、互相渗透的,并不存在二者之间绝对的截然二分。伊丽莎白·安斯康姆(E.Anscombe,1919-2001)、菲利帕·福特、蒯因等反对在割裂事实与价值的基础上区分语言的描述性与评价性,莱尔森·格德曼则认为,哲学的对象理论和元理论、内容和形式也不存在严格的区分……在此起彼伏的批评声浪中,一些元伦理学家经过严肃的反思,慎重地修正了自己的极端观点,有些甚至放弃了自己原来的阵地,因而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元伦理学各流派相继逐渐地走向了衰落。而在批判上述元伦理学诸流派,特别是规定主义的过程中,诞生了一种自然主义的新形态——描述主义(descriptivism)。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元伦理学研究成果的描述主义或新自然主义的崛起,标志着元伦理学在西方的式微,也预示着伦理学在更高层次上向传统的“复归”。

当然,我们也应该指出,还有一些中西方学者以一种更抽象、更一般的区分——认知主义(cognitivism)与非认知主义(non-cognitivism)的区分——来刻画现代西方元伦理学的发展历程。[22]认知主义包括自然主义(naturalism)、直觉主义,以及在批判非认知主义中崛起的新自然主义——描述主义,它们都认为伦理概念所表明的是某种客观实在的特性,伦理判断具有认识性质和描述意义,它是有真假的。相反,非认知主义主要包括情感主义、规定主义,它们都坚持事实与价值、语言的描述性与评价性的区分,认为伦理语言不具有描述意义,伦理判断不陈述事实,是无所谓真假的。从前面的简要介绍中,我们知道,依照这种区分,元伦理学在现代西方的发展主流就可大致刻画为从认知主义到非认知主义,再到新的认知主义的过程。这种区分和刻画从其特有的角度而论,自然也是成立的,只是由于自然主义主要是一种实践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学说,前面我们已经交代,它对元伦理学问题的讨论(如果有的话)是不自觉、不系统、非独立的,因而我们只是作为一种研究背景和参照加以考虑。而描述主义是在批判元伦理学,或在元伦理学衰落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自然主义”,也称不上“纯正的”元伦理学。而且,我们除了在阐述元伦理学各流派的相关思想的过程中加以介绍之外,还另辟专章简要阐述其思想,包括它与其他元伦理学思想流派的关系。因此,这一区分和刻画并不妨碍我们依照直觉主义、情感主义、规定主义的基本思路进行分析,只是我们在研究和写作过程中,将对之给予充分的考虑和必要的交代。

元伦理学的兴起和发展,无疑极大地推动、深化了伦理学研究。它对伦理学学科性质和“何以应该是道德的”的追问,它对道德语言的意义和用法的精微独到的分析,它对伦理判断、道德原则之合理根据的求索,它对道德思维的逻辑规则以及具体的伦理学研究方法的探讨……使得伦理学的结构和面貌焕然一新,使基本伦理问题的研究获益匪浅。如果我们不盲目乐观、不自以为是的话,那么确实应该已经发现,在伦理学研究与宣传中,有些“伦理学家”尽管说了很多很多的话,写了很多很多的书和文章,但仔细加以分析,却发现言而无物,言而无据,用赫尔具有挑衅意味的话说,不过是“空气污染”,不过是“废话”“胡说”。而“科学化”的元伦理学正是直指这些空疏的“学风”“文风”,及其他种种弊端的。这正如赫尔所指出的,分析伦理学的工作是极为重要的,它为道德论证提供一个坚实的基础,使得好的道德论证和坏的道德论证区分开来;它使得道德观点形成一个完整的理论,从而避免关于实践伦理学问题的讨论缺乏理性的支持,而仅仅凭借直觉来进行,从而成为没有价值的空泛言论,甚至缺乏根据的胡说八道。

然而,任何理论的发展都有其自身的运动轨迹和盛衰规律。自图尔敏、赫尔思想发展的后期始,一方面,高度形式化、专业化的元伦理学已经得到了比较充分的研究,发展到了这一阶段的顶峰,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程度不一的影响,但其弊端与不足之处也越来越充分地暴露出来。元伦理学的语言与逻辑分析,已经使伦理学这样一门具有浓厚生活气息的“实践科学”,变成了一种形式化、专业化、“学院化”的专门“技术”或“学问”。例如,醉心于道德语言(特别是人工语言)的“分析”,导致这门学科视野狭窄,对问题的分析越来越琐细,甚至越来越类似于一种复杂的“语言游戏”,没有相应知识和技能储备的“圈外人”几乎是没有希望读得懂、用得上了。甚至从某些元伦理学家所确立的逻辑与语言分析的目的看,对于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规范伦理学来说,它永远都是间接的,有时甚至“应该”是相脱离的:纯粹的元伦理学研究不应该涉足实际的道德问题,对具体的现实的道德问题应该“保持距离”“漠不关心”……正由于其“只看病,不开药方”的研究方式,并不能给予人们的道德生活以实际的指导;而无论如何,伦理道德是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在现实生活中,任何人都是不可能“中立”于一定的道德规范的;因此,这一缺陷渐渐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哲学家、伦理学家的不满甚至反感。许多人批评元伦理学“造成理性和动机之间的精神分裂”,认为“伦理学已经僵死了”,需要另辟蹊径,另寻出路。这正如后来的批评者弗兰克纳等人所指出的,尽管元伦理学有助于概念清晰,明了事实,更好地研究规范伦理学,但伦理学主要是提供道德规范以帮助我们解答什么是正当的或应该做的理论,因此,不涉及规范伦理学问题、不探讨具体道德行为的“伦理学家”,总是存在毋庸置疑的缺陷。事实也证明,正如没有完全脱离内容的形式一样,任何撇开历史、现实的逻辑分析,任何远离道德现实的理论建构,常常都不可能获得真正的科学的结论。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甚至一些著名的元伦理学家,如图尔敏、赫尔、麦凯等人,也开始关注、研究规范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问题。

另一方面,二战以后,随着一系列尖锐的时代问题的凸显,人类又处于一个非常重要的转折点上。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价值与道德冲突日趋激烈,价值与道德危机日益加剧,如人与自然的矛盾日益尖锐,社会矛盾日益加剧,贫富分化日益扩大,人际关系高度紧张,文化冲突日趋频繁,“价值失范”日益普遍化,人们内心中生存意义悄然失落,等等。一系列极为重要的道德问题正在拷问着人类的良知与良心,如生态与可持续发展问题、人的尊严与权利问题、战争与和平问题、公平与正义问题、民主与人权问题、高新科学技术(核武器、安乐死、人工流产、试管婴儿、代孕母亲、生殖技术及遗传工程、医学试验等)所导致的伦理问题、犯罪率居高不下的问题、恐怖主义与文明的冲突问题等。这些具有紧迫感、令人有切肤之痛的价值问题都不容人们回避,而要求人们给予严肃的思考和明确的回答,并且必须立即做出正确的抉择与行动,否则可能带来异常严重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与整个西方文化和文明的反思相适应,现代西方伦理学又自我“调整”、创新发展而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或者说,进入了一个多元化、相对化时代:元伦理学开始走向衰落,但仍依惯性保持着一定的活力;规范伦理学重新崛起,开始有选择地“收复失地”;应用伦理学异军突起,甚至渐成“显学”。特别是在大多数真诚宽容、“与时俱进”的伦理学家那里,它们之间不再互相排斥、互相对抗,而是互相渗透、互相支持、相互促进,一道竞艳于广阔的伦理学学术舞台,使伦理学研究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气象——这种令人欣喜的兴盛局面的形成,应该说才是一种正常、进步、富有活力的学术格局。

以上即是简略的现代西方元伦理学运动发展的基本线索。史蒂文森的情感主义态度理论,就是其中浓墨重彩的一章,是其中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