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认识与再评价:二战中的中国与亚洲民族独立运动
- 汪朝光
- 3100字
- 2020-08-29 05:58:40
二 琉球灭国后的美琉关系走向
近代日本军国主义吞并琉球,并未终止美国与琉球关系的演进。且因为《美琉条约》涉及美国在东亚地区的多方面权益,琉球国的存废无论是在政治上还是在商贸利益上,无不受到美国方面的持续关注。在后来的各时期,美国对于琉球及其相关问题的政策走向,均与《美琉条约》具有明显的连续性与相关性。其表现如下。
第一阶段,日本吞并琉球的“琉球处分”前后。日本明治政权于1872年强迫琉球政府改“琉球国”为“琉球县”,并镇压琉球士族的抵抗,于1879年设置“冲绳县”,胁迫琉球王尚泰至东京。琉球王廷与士族抗拒了日本的吞并。1878年抵达东京的琉球三司官毛凤来和马兼才,向驻日各国公使投诉:“自列中国外藩以来,至今五百余年不改。”特别吁请“求大清国钦差大臣及大法兰西国全权公使、大合众国全权公使”帮助琉球维持独立。琉球王国的呼声引起了国际反响。中国首任驻日公使何如璋,开始对日交涉。美国公使表示,要报告本国政府请求指示,其后美日之间有了持续的多种方式的交涉。
在日本和美国交涉期间,1872年驻日美国公使致信日本外务卿福岛种臣,叙述“1854年7月11日美利坚合众国与琉球王国缔结的规约”,用语是Kingdom of Lew Chew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对于琉球的称谓是全称Kingdom of Lew Chew。福岛的回函称“关于1854年7月11日贵国与琉球之间决定的规约”,[7]将琉球国简称为Lew Chew,不附加美方所用的Kingdom(国、王国)一词,意在淡化琉球历史上曾经实际拥有的独立国地位。美日双方在交涉期间对于琉球的用语差别,清晰地表明了双方对于琉球政治地位认识与政策立场的差异。关键是,即便按日本官方整理过的外交文书,也不能抹杀一个事实,即美方对于《美琉条约》的缔结与执行以及对日交涉之中,一直是认同琉球所拥有的“国”(Kingdom)的政治地位。
该时期最为重要的外交活动,还有到访东亚的美国卸任总统格兰特参与的调停。李鸿章会见格兰特,指出对于中国来说,琉球“贡之有无,无足计较。惟琉王向来受封中国,今日本无故废灭之,违背公法,是为各国所无之事”。格兰特表示:“琉球自为一国,日本乃欲吞灭以自广,中国所争者土地,不专为朝贡,此甚有理,将来能另立专条才好。”[8]格兰特还提出三分琉球的方案,即将南部小岛归中国,中部归琉球王国,其北岛屿归日本。在格兰特调停的影响之下,日本方面曾做出有限让步,提出将宫古、石垣群岛让与中国的分割琉球的方案,但没有获得坚持“存球祀”目标的李鸿章的认同。
众所周知,李鸿章主持下的晚清外交史上,曾签订过一系列屈辱外交条约,但在琉球问题上,清廷外交历经多年交涉没能获得成功,却也始终没有签署日方所要求的条约。琉球国多次派使臣向清廷求援,使臣林世功于1880年在北京自杀殉职,林世功的“血谏”加之美国的态度以及格兰特的调停,都促使清廷坚持“存球祀”的对日与对琉外交方针,并试图引渡琉球国王,但未果。
清政府的“存球祀”方针,与格兰特的调停目标多有一致,故而在某种程度上表达了中美对日与对琉政策的共同性,也促成了两国在对日交涉中多有配合。虽然日本以其持续的暴力,最终打断了中美等国所推动的琉球主权问题交涉,但是这一国际外交断绝的同时,也因其内在的合理性而获得了国际法的支持,具有国际性的保存价值。换言之,“存球祀”外交仍然拥有再议,即在合适条件下开展国际性研究及转圜的可能性。
第二阶段,二战期间盟军的决策及其处置日本军国主义领土问题时期。1941年12月7日太平洋战争爆发,翌年1月1日由美、英、苏、中四国领衔,26个国家签署《联合国家共同宣言》,国际反法西斯统一战线正式形成,奠定了处置包括琉球在内的日本问题的国际法政治基础。1943年开罗会议期间,中美会谈事项共18条,第8条为“香港·琉球事项”。据记载会议期间“罗斯福再三询问,中国是否欲得琉球,蒋主席答称愿将琉球先由中美占领,再按国际托管办法,交由中美共同管理”。其后“罗斯福自德黑兰会议散后,归至华府,则在太平洋战事会议上宣称,琉球应归中国,已得史太林完全同意”。[9]但是,蒋之对琉球政策认识基点在于:“琉球乃一主权国,其地位与朝鲜相等。”[10]显然,蒋支持琉球取得与朝鲜相同的独立国地位,中国方面最终未能接受美国提案。
《开罗宣言》指出:“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从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11]琉球归属问题,本来是开罗会议的议题之一,虽然没有被写入宣言,但显然是属于宣言所规定的“剥夺其殖民地”的处置范围。
随着反法西斯战争的节节胜利,1945年7月26日盟军方面发表了《波茨坦公告》,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12]1945年8月15日日皇裕仁发表广播讲话,宣布接受盟军公告无条件投降。其后由澳、加、中、法、印、荷、新、菲、苏、英、美等11国组建了远东委员会及盟军管制日本委员会。1947年6月19日,远东委员会制定《对投降后日本之基本政策的决议》,决定“保证日本不再成为世界和平与安全之威胁”,强调“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可能决定之附近岛屿”。[13]再一次明确了剥夺日本殖民地并重新划定其领土的基本原则,琉球被再次划入了需要国际再议的范围之内。
需要强调的是,二战时期形成的处置战后日本领土范围的原则,应该是战后处理琉球主权归属的最基本的国际法原则。近些年,日本右翼为了和中国争夺钓鱼岛,压制琉球主权问题讨论,并在战后领土问题上提出所谓日本的“故有领土”论,以对抗二战结束时盟国方面确定的“盟军决定”论。显然这是同二战后的国际法原则相冲突的、非法的,也是完全缺乏历史依据的。
第三阶段,占领日本及美国托管琉球的“美治”时期。战后盟军进占日本,在美国主导之下,1951年9月4日旧金山《对日和约》决定将琉球交由美国托管。在美国占领及20年的托管时期,管制琉球的政府称“琉球列岛美国民政府”,即United States Civil Administration of the Ryukyu Islands,简称USCAR;政府最高首长称“琉球列岛高等弁务官”,即The High Commissioner of the Ryukyu Islands。两职官名中均采用传统“琉球”二字,其读音亦为传统读法Ryukyu。[14]还先后建立琉球大学,创办《琉球新报》。
美国在托管时期推进的“脱日本化”以及回归“琉球化”诸多措施,配合其铲除军国主义与殖民主义的政治需求,取得了相当的成效。美国在托管时期为琉球“正名”,与19世纪《美琉条约》签订及实施时期使用琉球概念,具有相同的政治认同意义。
第四阶段,归还行政权时期。战后美国对于琉球主权归属的总体认识,曾有美军方面的“军部理论”,还有曾任国务院政策企划部部长的乔治·凯南的“凯南理论”,明确要求排除日本影响,树立美国在当地完全的统治权(事实上的主权)。按麦克阿瑟所说,“冲绳人不是日本人,可以通过美军基地得到收入过愉快的生活”,凯南则强调“冲绳并非日本所固有之一部”。[15]如同罗斯福在战时提出的将琉球交予中国等主张一样,美军要求从地缘政治方面消除和限制日本在琉球的存在与作用。
但是,美军在朝鲜战争、东南亚战场上迭遭挫折,美国急需假手日本等国发挥多边力量以对抗苏联、中国。而日本方面通过战后的“军需景气”,增加了对美外交筹码。1965年11月,日本总理大臣佐藤荣作访美,与美国总统约翰逊讨论冲绳归还问题。美军政策最终转向致使尼克松“返还理论”占据了上风。1972年5月15日美日双方“归还”协定生效,日本废除“琉球列岛美国民政府”等管制名称,再度设置冲绳县,任命县知事,获得了对于整个琉球群岛的实际控制权。
美日《归还冲绳协议》不过是美日之间的双边行为,不能最终解决其主权归属问题。由于美军的实际存在,在琉球问题上美国迄今仍然能够起很大的作用。